01.05 北美獨角獸妙奪司法審查權;國會、總統、法院三足成鼎立

前言註解:獨角獸指的是象徵法律、標誌法院、象徵公平正義的傳說中的神獸—獬豸。此文題目中的獨角獸特指當時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北美獨角獸妙奪司法審查權;國會、總統、法院三足成鼎立

說起萬惡的資本主義,我們首先能想到的那匹馳騁在北美大地上、並在世界各地肆意妄為、橫衝直撞的北美野牛—美國。這匹壯碩的野牛之所以能橫行世界,除了自身強大的科技實力這種技術性條件之外,其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也為塑造一個全盛的國度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石。今天我們常見的三權即,國會的立法權、總統的行政權、聯邦最高院的司法權三權分立。但是美國在建國之初並沒有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充其量只有兩權分立,即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這並不是說美國人在建國時沒有建立法院,恰恰相反聯邦最高法院從建國之初就是和國會、總統一起誕生的,只是因為當時國會和總統權力過大,法院的權力過小而被人為的忽略罷了,這一點從1800年左右,聯邦最高院的大法官對待“大法官”—這個在今天看來相當“拉風”的職業的態度就可以看出來,作為《聯邦黨人文集》的主要三大作者之一的傑伊是美國最高院的第一任大法官,但在其任期內一直無所事事,搞的這位大法官相當鬱悶,他寧可辭職到國外去當大使,也不願在聯邦最高院這個清水衙門混日子,到1800年的時候,總統亞當斯再次提名傑伊出任最高院的大法官,但是這根“雞肋”被傑伊明確的拒絕了,亞當斯實在沒辦法才提名本文的主角馬歇爾出任聯邦院大法官,所以當時的聯邦最高院就是處於這樣一種可有可無的尷尬境地。

一、亞當斯總統披星戴月趕製執法官

時間要從1800年的美國大選說起,這年年底,聯邦黨人在大選中全面敗北,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1801年3月3日午夜12點之後,總統將由共和黨的領袖傑斐遜擔任(此處的共和黨是現代美國政黨民主黨的前身),聯邦黨人將徹底失去立法權和執法權的陣地。為了能夠及時止損,聯邦黨人看準了不受大選影響的司法陣地,即將換人的國會採取了在一系列的動作以保住自己的執政成果,其中最為成功的奪權是1801年的2月27日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根據該法令,聯邦黨人在該法令通過的第二天就創制了一批法官職位,3月2日經亞當斯總統提名,隨即任命了人口稀少但是臨近首都各縣的任期為5年的42名執法官,3月3日白天參議院就通過了亞當斯總統提名的這些執法官。

雖然參議院通過了這42名執法官的任命,但是如果這些執法官要想順利就職,就必須趕在亞當斯總統3月3日午夜被換之前將任命書送出去。如果送不出去,這些任命等到了第二天傑斐遜總統手中的話,讓現任總統去為自己的政敵服務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1801年3月3日晚上,美國國務院燈火通明,亞當斯總統的得力干將—當時已經被任命為最高院大法官並且還沒有卸任亞當斯政府的國務卿馬歇爾格外的忙。因為他正忙著為已經任命的42名執法官加蓋國務院大印,然後儘快將這些任命狀送出去。在新舊總統的交接之際,日理萬機的首席大法官兼國務卿馬歇爾有條不紊的指揮著這一奪取司法陣地的“戰鬥”,整整通宵的工作終於讓他順利的完成了委任狀的“封璽”,最後,疲憊的馬歇爾將委任狀的送達工作交給了自己的弟弟詹姆斯.馬歇爾。

但是有負聯邦黨人眾望的詹姆斯並沒有來得及將這些委任狀送到被任命的人員手中,隨即傑斐遜總統成為了現實,而亞當斯總統成為了歷史。成為現實的傑斐遜總統早就對亞當斯總統的種種奪權行動“義憤填膺”了。有火沒地發的傑斐遜總統看到了還沒有被送出去的委任狀頓時喜出望外,隨即指示自己的國務卿麥迪遜將這些政敵的委任狀當做垃圾處理到了垃圾桶中。亞當斯總統連夜趕製的執法官就這樣變成了半成品,最終胎死腹中……



北美獨角獸妙奪司法審查權;國會、總統、法院三足成鼎立


二、“午夜執法官”馬伯利與國務卿麥迪遜的江湖恩怨

被任命的42名午夜執法官中就包括本文的主角威廉.馬伯利,馬伯利在得知自己被任命為執法官之後就眼巴巴等待著就職自己的法官職務,但是前述已及,傑斐遜總統的國務卿麥迪遜已經將這些人的委任狀變作了垃圾桶的廢紙。馬伯利等待的只是一場空歡喜罷了,“煮熟的鴨子就這麼飛掉了”,馬伯利怎能甘心就此罷休,氣憤的馬伯利萬般無奈,他就依據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規定的聯邦最高法院管轄權提起了訴訟,他向當時的聯邦最高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最高法院向現任國務卿麥迪遜發出訓令,命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將已經變為廢紙的委任狀拼接起來,然後將該委任狀送給他。就這樣,亞當斯時期的製造的“午夜執法官”馬伯利變成了原告,而傑斐遜時期的新任國務卿麥迪遜變成了被告。二人將對簿公堂,揭開了美國司法歷史上具有轉折性意義的歷史大案,即“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的序幕。本來屬於馬伯利與麥迪遜的個人江湖恩怨最終演化成了一場美國國會與聯邦最高院的“史詩級”奪權大戰。

三、聯邦最高法院完成“偉大篡權”

前述已及,馬伯利將麥迪遜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而造化弄人的是,本案的主審大法官卻是亞當斯政府時期的國務卿馬歇爾,反攻倒算的機會終於到來,終於可以對以傑斐遜為首的共和黨人上臺之後對聯邦黨人的“打壓行為”出一口惡氣了。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實現對現任共和黨把控的國會和政府的“報復”,這就必須要考驗大法官馬歇爾的政治智慧了。

馬歇爾當時面臨的政治局面非常棘手、也非常微妙。在馬歇爾所處的那個時代,聯邦最高院處於既沒錢也沒劍(漢密爾頓語)、屬於後媽養的、姥姥不疼舅舅不愛的尷尬局面。此時的馬歇爾也深深的懂得,如果想利用自己把控的最高院去對抗共和黨人把控的國會和政府,那麼就必須提高自己所在陣地的權威,那麼如何提高自己所在部門—聯邦最高院的社會地位呢?顯然,“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就為他提供了一次絕佳的機會。那麼如何利用該案件進行奪權就非常講究“藝術”了。

大法官馬歇爾也一度利用該案件向國務卿麥迪遜施加壓力,試圖以此使得麥迪遜妥協,最終使麥迪遜向原告馬伯利發放委任狀。但是馬歇爾以聯邦最高院的名義向國務卿馬歇爾發出訓令之後,麥迪遜根本就沒有將訓令當做一回事,也沒有將馬歇爾、聯邦法院放在眼裡。用當下比較時髦的話說就是人家根本就“不鳥你”,最終馬歇爾大法官“偷雞不成蝕把米”,發出的訓令石沉大海,沒有了下文。

沮喪的馬歇爾並沒有放棄反抗,滄海橫流、方顯英雄本色,他改變了策略,將“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件”的爭議焦點總結為:1、馬伯利是否有權利獲得自己的委任狀;2、馬伯利的權利被侵害之後是否有權獲得救濟;3、聯邦最高院是否有權力向國務卿麥迪遜發出訓令?針對這三個爭議焦點,馬歇爾最終以聯邦最高院的名義出具了一份長達27頁的判決,其中該判決的前20頁對馬伯利的前兩項訴求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最後七頁論述了聯邦最高院沒有權力向國務卿麥迪遜發出訓令的權力。就是說大法官馬歇爾最終否決了馬伯利向聯邦最高院請求救濟的權利。其馬歇爾作出該判項的主要理由是:馬伯利起訴麥迪遜所依據的法律是1789年美國通過的《法官法》第十三款,該款法律規定聯邦最高院有管轄該類案件的權力,但是當時的美國《憲法》第三條卻規定聯邦最高院沒有管轄該類案件的權力,這就是說《憲法》與《法官法》對聯邦最高院的管轄權的規定出現了相互牴觸的情況,1789年的《法官法》擴大了聯邦最高院的管轄權。馬歇爾指出,當一部法律與憲法發生衝突時,必須以憲法規定為準,因為憲法是最高法律,國會有權解釋法律條文,但法律條文是否具體違憲?則判斷的權力屬於司法機關。當兩個規則發生衝突時,司法機關有權力確定具體適用哪一個規則作為案件適用的規則……,馬歇爾就是通過這樣的說理否定了馬伯利請求由聯邦最高院向國務卿麥迪遜發出訓令訴求。表面上看,馬歇爾為首的聯邦最高院敗了,馬歇爾並沒有能對國務卿麥迪遜施壓,馬伯利的訴訟請求也沒能被支持,但是事實上,馬歇爾為首的聯邦最高法院取得了一個大大的勝利,馬歇爾有理有據、短促突擊,利用法律技術,取得了以後審查國會通過法令是否合憲的權力,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國會和總統此後的行動。


北美獨角獸妙奪司法審查權;國會、總統、法院三足成鼎立

馬歇爾的這一行動真是高招,顯現了其絕妙的“政治智慧”,馬歇爾在利用的本案反擊共和黨人的過程中表現的及其精明、大膽和狡猾。既當面扇了傑斐遜政府的耳光,又使得傑斐遜政府打碎牙只能和血吞—無話可說。原因是馬歇爾的該份判決畢竟是判決馬伯利敗訴了,就等於是支持了傑斐遜政府撕毀“委任狀”的行為。而馬歇爾同時也沒有否定自己任期內的任何法律和規則,只是創立了司法審查國會立法的先河,沒有限制自己政府的任何權力。眼睜睜的看著聯邦黨人通過這麼一種“明升暗降”的方式為自己的司法領地奪權,但是人家做的有理有據、滴水不漏,在朝的共和黨人卻毫無辦法……,就這樣,聯邦最高院這隻“獨角巨獸”完成了一次從國會手中的“偉大篡權”,聯邦最高院審查國會立法是否“合憲”的司法審查變成了一種制度,並被延續至今以及延續到不久的將來。

馬歇爾的這次“篡權”被配以“偉大”的形容,其“篡權”的偉大意義就相當於給“沒牙的老虎鑲上了一副金牙”、“給跛足的人打造了一雙鈦合金的腿”,至此,國會擁有的立法權、總統擁有的行政權、聯邦最高院的司法權形成三足鼎立之勢,國會的立法權受制於聯邦最高院的司法審查權,總統的行政權限被國會牢牢限制,而聯邦法院除過司法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力都被總統的行政權和國會的立法權所左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間彼此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很大程度上實現了權力之間的制約,防止了權力的專制、腐敗和濫用。最早實踐了盧梭“三權分立”的政治學說。開闢了現代意義上民主政治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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