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从孙杨禁赛八年看规则意识的缺失


作为中国人,相信孙杨是无辜的,他只在14年误用了一次兴奋剂,其他时间一概没有,也希望他的上诉能够改变被禁赛八年的结论。否则,意味着孙杨运动生涯的结束,意味着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各项国际大赛中将减少2-3枚金牌的把握,更意味着孙杨人生的重大转折——前途还不好说。总之一句话,让我们祝福孙杨,祝他好运。

本文要探讨的重点不是孙杨的个人命运,而是籍由孙杨事件折射出的规则意识的缺失问题。

14年,孙杨被查出误用兴奋剂。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罚轻描淡写,近乎包庇纵容。有关部门为何如此轻松地让孙杨过关呢?仅仅是相信了孙杨误用的解释?还是有金牌的考量?如果孙杨是一位成绩平平的运动员,并不代表着金牌,并不能让国旗升起、让国歌奏响,并不能让国人为之振奋为之自豪,有关部门是否会作出不同处罚,而且突出强调影响更为深远、意义更为重大的规则方面的问题呢?

而当时跟孙杨并驾齐驱的韩国名将朴泰桓,因为误用兴奋剂,受到的处罚截然不同。而且,在多数韩国人看来,包括因朴泰桓受罚而同时被剥夺奖牌的集体项目的队友在内,因误用兴奋剂而受罚完全正常。朴泰桓后来为此事公开道歉。(我们没听到过孙杨道歉,他一直都在解释自己的理由。)

现在,更为严厉的处罚降临到孙杨头上,我们是否会象韩国人那样平静地接受呢?以当下的舆情来看,恐怕未必。恐怕会一边倒地维护孙杨,一边倒地指责作出处罚的机构,——是否维护孙杨极有可能被提升至是否爱国的高度。即便承认孙杨误用兴奋剂、“暴力抗检”是个错误的人,恐怕也难以接受这样一位为国争光的英雄身上存在污点。这样的一边倒除了情感因素,是否还有一种规则意识方面的缺失呢?

如果,孙杨14年犯下错误之时,有关部门就敢于痛下杀手,绝不姑息。(这年头,一直高唱“底线思维”。对待兴奋剂事件就应该具有底线思维。)也许,孙杨就能避免18年“暴力抗检”的错误。毕竟,他会吸取教训,他也会认真对待每一次检测。因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兴奋剂用了就是用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犯罪也是犯罪);抽检就是抽检,不能因为某种理由而拒不配合。一旦孙杨树立起“规则至上”的意识,18年面对存有疑点的检测时,也许就会采取规则的做法来加以及时正确的应对(包括他母亲说的后悔没有报警的当场报警),而不是“暴力抗检”即成事实之后再来声明澄清(可能为时已晚,看上诉情况再定)。所谓规则的做法当然包括法律规则的做法。(如果在14年就“跌倒”,孙杨还有足够的时间再“站起来”。到了2020年,再“站起来”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孙杨的前后两个错误之间,其实是存在因果关联的。当初的小错被忽略,带来的是后来的大错。14年,有关部门貌似“保护”了孙杨,其实反而害了他。事物是辩证的。有一利必有一弊。中国传统哲学强调“防微杜渐”,强调“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可惜,面对国家荣誉时,很多人并不能做到铁面无私,反而强调种种理由。

可是,这种所谓的理由能否被国际组织接受,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意志。在我们强大到能够制定规则改变规则之前,我们必须也只能适应规则,必须按照规则办事。俄罗斯田径被禁赛多年,是我们必须对标的引起足够警惕的例子;不仅是孙杨,不仅是游泳,还有其他体育项目,还有体育以外的其他方面。

大约二十年前,多数美国人相信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但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决辛普森无罪。(他后来因为其他罪行被判入狱,是另外一回事。)大约二十年后,多数中国人相信孙杨无辜,但法庭裁决禁赛八年。两者依据的都是至高无上的规则。(对孙杨的裁决是三名仲裁员的一致裁决,包括孙杨聘请的仲裁员在内。而且,裁决结论恰恰考虑到了孙杨14年已犯过一次错误。)

中西方对规则(包括法律规则)的理解仍然存在不小差距。中国历来是人情社会,也因此更看重情感的作用。而所谓情感,是必定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性的,因而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保持公正。

曾看到报道,无锡一对小夫妻因车祸去世。生前,他们曾在某医院完成了人工受精。父母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小夫妻人工受精的胚胎。医院以胚胎有可能被用于非法代孕为由,拒绝父母的申请。随后,法院支持医院的做法。之后的进展没有关注到。估且假定到此为止。那么,法院所支持的医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或者说,是否符合规则呢?这里面,只要搞清楚一点,胚胎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继承的物。

如果法律禁止继承胚胎,如枪枝弹药、毒品等,法院判决正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如果相反,该判决错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禁止胚胎作为继承物,父母就有权继承该胚胎。至于说到,该胚胎可能被用于非法代孕,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本案无关。医院,包括法院,没有资格没有权利作出相关推断,胚胎的用途也跟他们无关;那是父母的自由和权利,哪怕是真用来非法代孕。用于非法代孕之后,父母因此受到法律处罚是下一步的事情,到时再说,法律无权提前剥夺父母相关的继承权利。(某人购买合法的公开出售的菜刀可能要去杀人,法律能因此禁止他购买菜刀吗?能因此禁止商场出售菜刀给某人吗?显然不能。同时,法律不能禁止某人合法地拥有合法的菜刀,也不意味着,某人真杀了人,却可以逍遥法外。)

这就是法的本意,也就是规则的本意。规则是客观存在,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规则有缺陷,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修改规则,——这也是规则。)即便是出于正面考量,也不能成为违反规则的理由。否则,谁又能确保规则的违反不会被用于负面考量呢?这不是危言耸听。这些年不断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难道不是活生生的例子?我们还要继续为此付出多少代价才能警醒呢?

从孙杨禁赛八年看规则意识的缺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