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製度

中央集權是政府為實踐國家職能與公共權力,集中力量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形式。“集權”與“國家”有著天然的內在聯繫,實現國家公共權力所需的強制性包含了“集權”的需要。實現中央集權需要以下條件:首先,國家力量必須在領土範圍內得到貫徹;其次,君主獨攬大權是中央集權制度構成的主要條件;再次,需要一個貫穿中央與地方的官僚體系,以實現政府權力在地理和政治上的統一;最後,需要保障前三者實現的軍事力量和共同文化。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王朝的特點

印度歷史上出現過大大小小的政權,但這些政權的統治並不穩固,持續時間也不長。建立於公元前322年的印度歷史上最大的本土政權孔雀王朝僅統治了130多年,且統一的範圍十分有限,甚至其核心地帶的統治也沒有得到徹底鞏固。笈多王朝因力量不足,採取藩國制度,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區只是比哈爾、今北方邦、中央邦部分和北孟加拉,其統治的疆域內不僅行政上不統一,在制度、文化等方面也從未統一起來。

戒日帝國曇花一現,647年戒日王去世後,帝國開始瓦解,相對統一的印度又陷入分裂局面。德里蘇丹統治的320年間(1206—1526)政局混亂,王位繼承者更替頻繁,蘇丹的權力在正常情況下得到承認的只有下聯合省、比哈爾、瓜利奧爾、信德和中印度某些地區、拉傑普培納等地。世紀30年代德里蘇丹國日趨解體,後被莫臥爾帝國取代。莫臥爾帝國統治區域限於北印度地區,阿克巴大帝進行領土擴張後,很多新徵服地區保留了原王公的領地,屬於附屬國,加上原獨立的拉普奇特國家依然較多,這一時期的中央政權未得到有效實踐。古代印度歷史上沒有形成強大到足以統一全印度的中央集權國家,其中婆羅門教起了重要作用。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婆羅門教的形成及其核心思想

公元前20世紀中葉,雅利安人進入印度河流域,在印度河定居後,逐漸過渡到農業社會,並在這一時期形成了吠陀教。吠陀教崇拜多神,實行繁瑣的祭祀。公元前10世紀中葉,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化加劇,從事祭祀的僧侶和部落首領逐漸從大眾中分離出來,成為專司宗教的婆羅門瓦爾納和維持社會秩序、對外征戰的剎帝利瓦爾納;一般的大眾平民成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吠舍瓦爾納;被征服的土著奴隸、戰俘奴隸及債務奴隸成為首陀羅瓦爾納。中國古代漢譯佛經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將“瓦爾納”譯為“種姓”,因而瓦爾納制度在中國也稱為種姓制度。公元前8—9世紀,古代印度最初的國家形成了,為了適應國家形成的變化,吠陀教開始向階級社會所需要的宗教類型轉變,原來平等的吠陀化身為等級神,以《梨俱吠陀》為中心內容的吠陀教進行了重大革新,在瓦爾納等級基礎上形成了婆羅門教。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婆羅門教主張“吠陀天啟、祭祀萬能和婆羅門至上”,否認王權的至高性。婆羅門教“正法”規定了瓦爾納社會的總體秩序(包括各瓦爾納應恪守的倫理及相互交往的原則),這種秩序是“報業輪迴”的依據,人只有按照“正法”的要求生活,才能獲得來世的回報。婆羅門以宗教法律的形式將四大瓦爾納固定於特定的種姓職業中,按職業地位高低依次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吠陀時代後期(公元前10世紀—公元前6世紀),出現了除上述四個瓦爾納之外的賤民。隨著社會進一步分化,一些低等種姓中又分化出許多亞種姓集團———“伽提”。

伽提的產生是瓦爾納制度進一步分化的結果,它把四大瓦爾納主要是低等級瓦爾納(如吠舍和首陀羅)再分為數百種分支,從儀式祭司、商人、農民到各種各樣的手工業者,達成所謂的職業秩序神聖化。個人和他的家庭極力同本行業的其他成員保持密切聯繫,以抱團形式來壯大自身力量。處於較高等級的瓦爾納或從事潔淨職業的伽提極力追求保持純潔性,也實行集團內婚制,保證職業世襲。首陀羅中那些被認為從事較潔淨職業的集團,甚至是賤民中有些職業集團自認為比別的賤民職業集團地位稍高,實行封閉的職業世襲和內婚制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婆羅門教把各種姓的職業以宗教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阻礙了社會流動性。婆羅門教經典《毗溼奴法典》有載:“任何種姓成員,按自己種姓的生活方式謀生稱為‘白色的’,按次於自己種姓等級的生活方式謀生稱為‘有斑點的’,按次於自己種姓兩個或更多等級的生活方式謀生的稱為‘黑色的’。”在同一職業中也有等級差別,“一個屬於婆羅門的將軍與一個馬拉塔種姓出身的將軍,雖在軍隊的軍銜一樣,但在私生活中他們卻從屬於不同的身份集團,彼此之間不可能按平等條件發生任何社交關係”。低級種姓向上流動,即印度社會學家斯里瓦尼斯提出的“梵化”,大多出現在近代以後。古代印度歷史上,國王、政府官吏、大小封建主、村落社會頭人以及有勢力者,一般都出身於高種姓,沒有聽說過有一個是賤民。時至今日,印度大學仍會根據學生的種姓或學生與議員的關係確定錄取配額。

王權與宗教

王權是政治文化中最富絕對性、至高性的因素,是中央集權國家形成不可或缺的條件。王權的合法性(即人民服從國王支配的正當理由)決定了王權的至高性。吠陀時代,王權合法性來源於君權民需,並由神賜予。史詩《摩訶婆羅多》有載:為避免社會陷入混亂局面,人們祈求梵天派摩奴為王以維護秩序,自願向他“繳納五十分之一的牲畜和金子,十分之一的糧食增強國庫,讓勇敢的武士跟隨左右,以便履行梵天的正法”[12]。婆羅門教確立統治地位後,王室權力需要婆羅門賦予,世俗領袖所採取的一切行動都需要婆羅門通過宗教儀式使之合法化、神聖化。在日常生活中,婆羅門的存在必不可少,婆羅門教經典《愛達羅氏梵書》有載:“神不吃沒有祭司(婆羅門)的國王所獻的食物。”王權在政治上和社會生活中都受到婆羅門的限制。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婆羅門教體系下,國王成為婆羅門教規定的世俗化職務的一種———剎帝利,王權源於守衛婆羅門“正法”的需要,不具備婆羅門的神聖性,也無法獲得世人的崇拜。王權還因與世俗利益掛鉤而常受到婆羅門的貶低,即便在世俗權力範圍內擴張,也會招致婆羅門階層的不滿,指控其疏遠了聖神的精神修養。為了限制王權,婆羅門積極誘導國王追求真理、皈依空門,極力降低他們對世俗權力的迷戀。婆羅門教經典為此塑造了大批苦修解脫而漠視王權的君主典型,對來世輪迴的嚮往也吸引著國王進行苦修。婆羅門教限制王權,弱化了國王在中央集權國家構建中的作用。

軍隊作為暴力機關是國家區別於部落的標誌,強大的軍事力量是國家行使權力進行統治的保障。婆羅門教規定軍事權利由剎帝利獨享,武士成為少數貴族精英的專業,大大減少了兵源。在冷兵器時代,軍隊人數對戰爭的輸贏起決定作用,限制兵源不利於作戰,也不利於軍事實力的累積與發展。由於婆羅門教儀式厭惡屍體和血液,“很難想象,受傷軍人能從高貴戰友手中獲得很多救助”。在採用新興軍事技術方面,古代印度在基督時代之後才放棄戰車,大象繼續被用於戰爭,印度軍隊從未開發出有效的射箭騎兵,以致慘敗給公元前4世紀的希臘人和12世紀的穆斯林。

印度婆羅門教與種姓制度

早在公元前7世紀—公元前6世紀,梵文就已形成,用婆羅米字體書寫。婆羅門作為宗教儀式的掌控者,壟斷文字學習,用默記傳承知識,直到公元前1000年末,他們仍堅決反對把最重要的“吠陀本集”付諸書面文字。11世紀造紙術來到時,婆羅門仍遲遲不用。雖然印度人討厭用羊皮紙和宗教有關,因為它來自動物的皮膚,但不能排除婆羅門為了保住自己的階級優勢而犧牲大眾的求知慾。婆羅門抵制書面文化阻礙了官僚人才的培養。“統治者自己是文盲,依靠同樣無知的家族官員來維持治理。”梵語及其文字形成後,本有望發展為統一的文字,但婆羅門教切斷了這種可能性。公元前10世紀前後,印度語言向地區化發展,許多地區性王國的統治者以該地區的語言作為宮廷語言,加劇了印度的區域分化。印度本身宗教種類繁多,多元化色彩非常明顯,頻繁的外族入侵使其文化帶有複雜性。缺少文字知識的教育與傳播阻礙了共同文化的形成,加劇了古代印度社會的分裂。

通過以上分析,婆羅門教形成的特殊社會體系抵制國家力量滲透,限制王權,阻礙社會流動性,阻礙了軍事力量發展和共同文化的形成,對古代印度強大中央集權國家的構建產生阻礙作用。由於婆羅門教出現在一個敏感的時間點———古代印度國家構建的初始階段,國家的脆弱性與可塑性放大了婆羅門教的消極影響。古代印度長期處於分裂狀態,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十分鬆散,外部勢力容易趁虛而入。[3]英國僅以一個東印度公司就統治了整個南亞次大陸,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在繼承歷史的同時,進一步加劇了印度社會的分裂。瞭解婆羅門教對古代印度中央集權國家構建的影響,有助於我們進一步瞭解印度政治的歷史脈絡。



參考文獻:

  • 《中國官制史》
  • 《政治秩序的起源》
  • 《李光耀論中國與世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