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實際控制人涉及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637 證券簡稱:茂化實華 公告編號: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茂化實華”)於近日收到控股股東北京泰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泰躍”)發來的通知,公司實際控制人劉軍先生髮生以下訴訟事項,情況如下:

一、劉軍先生訴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北京泰躍及北京神州永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神州永豐”)相關工商行政登記的四起行政訴訟、劉軍先生訴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北京東方永興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方永興”)相關工商行政登記的兩起行政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原告劉軍訴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記糾紛案(案號:(2020)京0108行初209號)

原告:劉軍

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北京泰躍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變更登記,以及補發並更換北京泰躍營業執照的行政行為;(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 年8 月12 日依據落款時間為2019 年5 月23 日的北京泰躍《2019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議決議》及落款時間為2019 年5 月23 日的北京泰躍《2019 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為北京泰躍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登記,將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由劉漢元變更為羅一鳴,將董事由劉霞、劉軍變更為劉軍、姚善芳,將經理由劉軍變更為羅一鳴,將監事由梅再金變更為朱孔欣,並於同日向北京泰躍補發並更換營業執照。

原告劉軍認為,北京泰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申請材料,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依據北京泰躍提交的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並許可向其補發、更換營業執照,嚴重侵害了劉軍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向劉軍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以及《舉證須知和要求》等相關材料,該案已立案受理(案號:(2020)京0108行初209號),尚未進行開庭審理。

(二)原告劉軍訴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記糾紛案(案號:(2020)京0108行初208號)

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8月14日對北京泰躍作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變更登記;(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 年8 月14 日依據落款時間為2019 年6 月26 日的北京泰躍《2019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議決議》及落款時間為2019 年6 月26 日的北京泰躍《2019 年第二次董事會決議》,為北京泰躍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的變更登記,將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由羅一鳴變更為羅迪烺,將董事由劉軍、姚善芳變更為羅一鳴、劉軍,將經理由羅一鳴變更為羅迪烺。

原告劉軍認為,北京泰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申請材料,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依據北京泰躍提交的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嚴重侵害了劉軍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向劉軍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以及《舉證須知和要求》等相關材料,該案已立案受理(案號:(2020)京0108行初208號),尚未進行開庭審理。

(三)原告劉軍訴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記糾紛案(案號:(2020)京0108行初210號)

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神州永豐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監事、經理變更登記,以及補發並更換營業執照的行政行為;(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 年4 月12 日依據落款時間為2018年12 月27 日的神州永豐《2018 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及落款時間為2019 年4月11 日的神州永豐《2019 年第一屆第一次執行董事決定》,為神州永豐辦理了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登記,並於同日向神州永豐補發並更換營業執照。

原告劉軍認為,神州永豐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等申請材料,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依據神州永豐提交的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並許可向其補發、更換營業執照,嚴重侵害了劉軍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向劉軍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以及《舉證須知和要求》等相關材料,該案已立案受理(案號:(2020)京0108行初210號),尚未進行開庭審理。

(四)原告劉軍訴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登記糾紛案(案號:(2020)京0108行初211號)

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8月2日對神州永豐作出的投資人(股東)、註冊資本變更登記;(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 年8 月2 日依據落款時間為2019年8 月2 日的神州永豐《2019 年第3 屆第5 次股東會決議》及《2019 年第4 屆第1 次股東會決議》,為神州永豐辦理投資人(股東)及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原告劉軍認為,神州永豐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股東會決議,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依據神州永豐提交的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且未告知利害關係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了劉軍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向劉軍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以及《舉證須知和要求》等相關材料,該案已立案受理(案號:(2020)京0108行初211號),尚未進行開庭審理。

(五)原告劉軍訴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三人東方永興的工商行政登記糾紛案(案號:(2020)京0117行初22號)

原告:劉軍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北京東方永興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東方永興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變更登記,以及補發並更換營業執照的行政行為;(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 年5 月13 日依據落款時間為2018年12 月27 日的東方永興《2018 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及落款時間為2019 年3月15 日的東方永興《董事會決議》,為東方永興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登記;並於同日向東方永興補發並更換了營業執照。

原告劉軍認為,東方永興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申請材料,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依據東方永興提交的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嚴重侵害了劉軍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已向劉軍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等相關材料,該案已立案受理(案號:(2020)京0117行初22號),尚未進行開庭審理。

(六)原告劉軍訴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三人東方永興的工商行政登記糾紛案(案號:(2020)京0117行初21號)

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8月5日對第三人作出的投資人(股東)、註冊資本變更登記;(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 年8月5 日依據落款時間為2019年8 月1 日的兩份東方永興《股東會決議》,為東方永興辦理了投資人(股東)及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原告劉軍認為,東方永興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股東會決議,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盡審慎的審查義務,依據東方永興提交的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且未告知利害關係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了劉軍等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被告作出的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已向劉軍先生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等相關材料,該案已立案受理(案號:(2020)京0117行初21號),尚未進行開庭審理。

二、判決或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的簡要說明

1.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2.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1、本次訴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劉軍先生針對羅一鳴女士辦理的北京泰躍及神州永豐、東方永興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而起訴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撤銷錯誤的工商行政變更登記而產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公司不是上述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公司不會因上述案件被判決負有給付義務,因此,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存在任何影響。

2、本次訴訟結果,將對北京泰躍、神州永豐、東方永興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行為的效力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對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或有變動產生重大影響,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3、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並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北京泰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實際控制人劉軍先生涉及訴訟的通知函》;

2.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208-21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3.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7行初2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4.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7行初22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5.《行政起訴狀》(案號:(2020)京0108行初208號);

6.《行政起訴狀》(案號:(2020)京0108行初209號);

7.《行政起訴狀》(案號:(2020)京0108行初210號);

8.《行政起訴狀》(案號:(2020)京0108行初211號);

9.《行政起訴狀》(案號:(2020)京0117行初21號);

10.《行政起訴狀》(案號:(2020)京0117行初22號)。

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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