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基協《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對於基金行業影響


中國證券基金也協會(簡稱:中基協)於 2019 年 12 月 23 日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簡稱: 備案須知)。對於廣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來說,大家的心病終於在2019年終落地了。

《備案須知​》從【法律規則依據】,【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圍】,【管理人職責】,【託管要求】,【合格投資者】等39個章節詳細規定了對於管理人未來將提交的基金產品的備案規定。我下面從私募管理人比較關心的維度對《備案須知》做一下簡析。

中基協通過《備案須知》在(二)條款內再次明確了私募基金的不能投資的範圍:

1. 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2. 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 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

3.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

4. 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5. 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 (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 以上私募基金投資標的協會將不予備案,實際上這些要求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可能有點老生常談了。從2017年開始中基協就已經開始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改變思路。以往基金管理人通過“債性”思維進行私募基金運作的方式被中基協在本次的文件裡徹底堵死了。以往簡單粗暴的“借貸”式的基金操作手段需要改變為中基協推崇的“價值投資”。那什麼是價值投資呢?簡單可以理解為,基金管理人需要通過對被投資標的項目管理使其產生價值增值的方式獲得對應利潤(證券基金通過有價證券增值套利,股權基金通過被投企業股權增值推出套利)。這也和中基協始終推動的禁止私募金剛性兌付要求相呼應,即基金是否獲利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策略及投資標的成長性(業績)相關而非事前約定的利息回報相關。目前我國境內層出不窮的P2p暴雷,私募基金暴雷與之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P2p管理人寄希望於高利息而忽略了投資標的的真實價值相關(詐騙除外)。

第(四)條款【託管要求】再次提高了託管人在私募基金投資行為中的責任

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 (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嚴格履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規定的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法定職責。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明確約定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託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報告。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託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託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投資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後獲取並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託管人。

再次提高了託管人在私募基金投資行為中的責任,及在基金管理人無法履職或做出違反託管協議或違法行為時的制止職責和代管職責。

第(十)條款【募集完畢要求】

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後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 AMBERS 系統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並簽署備案承諾函承諾已完成募集,承諾已知曉以私募投資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所應承擔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後果。本須知所稱“募集完畢”,是指:

1. 已認購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基金合同,且相應認購款已進入基金託管賬戶(基金財產賬戶) ;

2. 已認繳公司型或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簽署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並進行工商確權登記,均已完成不低於 100 萬元的首輪實繳出資且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管理人及其員工、社會保障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的首輪實繳出資要求可從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

在本章節內中基協對基金管理人最關心的“先募後備”問題給與了明確的解答,新規對於以契約型基金作為主要投資模式的基金管理人應該是當頭一棒,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契約型基金募集完成且資金實繳到位後方可進行備案。實際上對於主要投資標的是小規模資金(小於1億)的創業投資,天使投資來說可能影響較小,畢竟幾千萬即可完成數個項目的投資。但是對於主要業務為房地產行業投資的地產私募基金(基金規模動輒10億乃至幾十億)來說,新規應該屬於是直接對契約基金投資房地產項目下了“停業指令”。不用說資金的募集難度問題,僅僅是資金在募集賬戶中產生的資金成本(主要是機會成本)對於私募地產基金來說也是相當可觀的。試想目前地產投資市場普遍接受的10%-15%資金成本如果在募集戶中等待備案超過一週對於管理人和融資方的壓力都是巨大的。這也必然將推動地產行業通過私募基金融資成本急劇增加。此項規定從某種程度上也砸實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型基金進項債性投資的方式終結了。

另外對於合夥制和公司制私募基金中基協似乎“網開一面”,備案須知要求在確定投資人數量和基金規模後,投資人在完成了不低於100萬元的首輪實繳出資且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後即可進行備案,這可能是一件不幸中萬幸的事。

在(十一)條款【封閉運作】中備案須知確定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 3 倍但是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夥型;

2. 基金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3. 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4. 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於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 50%;

5. 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在(十七)日條款中【約定存續期】 備案須知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約定的存續期不得少於 5 年,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 7 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個條款也再次對於第(二)款約定進行了呼應,及私募基金需要停止以往債性思維的投資模式,調整為價值投資。同時較長的存續期也為管理人解決投資期內發生影響投資人收益的不可預期事件提供瞭解決的時間。當然,對於已經習慣剛性兌付式的私募基金投資人來說,較長的投資時間也提高了他們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管理能力和私募基金投資標的投資預期的辨別能力的要求。相對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難度和行業入門門檻也提升了很高。

在(二十五)條款【基金年度報告及審計要求】內中基協要求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送私募投資基金年度報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管理人、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款也再次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於投資標的的財務管理能力和責任擔當意識。

在(二十八)【基金合同的終止、解除與基金清算】基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基金合同終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對於協會不予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告知投資者,及時解除或終止基金合同,並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清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基金到期日起的 3 個月內仍未通過AMBERS 系統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的,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申請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

本條款對於目前管理規模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進行了很嚴重的警告,中基協簡單明瞭的要求在投項目私募投資基金到期日起的 3 個月內仍未通過AMBERS 系統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的,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申請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新審視一下管理的基金逾期風險並提前做好相關披露和化解方案。

最後協會也給與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寬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協會於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 2020 年 4 月1 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本須知第(二)條中不符合 “基金” 本質活動的, 該私募投資基金在 2020 年 9月 1 日之後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到期後應進行清算,原則上不得展期。

新《備案須知》的發佈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影響不能說不大。新規的發佈不但是中基協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同時也對於整個行業來說提高了門檻。隨著監管趨嚴,國內整體經濟形式持續嚴峻2020年私募基金行業必將經理一場洗禮。只有能夠適應當前形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業者才能倖存下來,而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必然經理一場優勝劣汰。

中基協備案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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