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作 者:丁玉華 曹強

來 源:總包之聲(ID:VoiceOfEPC)

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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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總包強國微課堂


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總包新政)頒佈以來,業界對“總包新政”的學習和探討之聲也是不絕於耳。


更有部分學者通過對“總包新政”條文分析和研究,得出了諸如“理性看待”、“不再鼓勵”、“存在硬傷”等百家爭鳴的各類觀點。


但筆者認為國家大力推動“總包新政”的決心和方向是明確的,也應正視新政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做到早發現、早研究,才能早日推動新政落實、落地。


筆者今天想要和大家探討的是“總包新政”的適用範圍問題,是否真如“總包新政”第六條第二款載明的“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才)適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那麼是否可以得出新技術、大型複雜的項目,並不適宜適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呢?


或者是國家並不提倡在新技術、大型複雜的項目使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呢?


筆者認為答案恰恰應該是否定的。


準確理解上述問題,應當迴歸到國家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初衷,以及工程總承包組織模式本身的優勢上來。


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一、從反向思維上講,如果國家真是隻想把工程總承包應用在技術簡單明確的中、小型工程上,那麼國家兩部委是真的沒有必要將工程總承包的推行、立法等工作提升到如此的高度。


也正是基於我國急需培育和鍛鍊一批像華為公司一樣“能創新、善管理”的工程強企,更好的服務國家的“一帶一路”戰略,國家才將工程總承包其提升至如今的高度。


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二、工程總承包本身的技術優勢在於,一家總承包企業同時完成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工作,可以將設計和施工環節深度融合,實現1+1>2的綜合效果。


一方面,總包單位可以根據施工總計劃分期、分批完成設計圖紙,將傳統模式設計圖紙完成後,再進行施工的平行發包模式,優化為設計、施工同時協調進行的流水施工組織模式,則可以大大縮減整體項目工期。


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筆者認為,尤其在大型複雜工程、新技術應用工程上,分期、分批組織設計、施工的流水組織優勢將會更加明顯。

另一方面,在傳統的設計、施工平行發包模式下,由於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基於自身利益考慮,也沒有動力進行設計和施工的融合。


首先,設計單位考慮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往往會出現保守設計(冗餘安全設計)、粗略設計和設計不接地氣的情況。


設計單位不會認真縝密的考慮施工過程中,諸如施工組織、施工措施以及各施工專業的合理銜接,這無疑都會增加工程項目施工組織過程中的實施難度,並會導致施工成本提高。


其次,傳統模式中設計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於施工單位而言設計圖紙問題的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站到施工單位的角度,如果出現圖紙不明或設計錯誤,反而可以在後期施工過程中主張設計變更或簽證,並要求增加相應的變更、簽證費用,基於自身利益考慮,也未必會在圖紙會審階段提出相應的設計問題,再說施工單位按圖施工並無錯誤和責任。


而在工程總承包的組織模式下,上述問題均會迎刃而解,可以充分發揮科學設計和組織的疊加紅利。相比於技術簡單成熟的中小工程,新技術、大型複雜的項目工程,工程總承包的優勢更加明顯。


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三、住建部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載明:“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築應當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可以看出在政府投資項目(一般較民營投資項目規模大)和裝配式建築新技術應用項目中,積極鼓勵採用總承包模式。

河南省2月28日剛剛通過的《關於支持建築業轉型發展的十條意見》,甚至在第八條中規定,政府投資或主導工程、裝配式建築原則上實行工程總承包,再次夯實了筆者認為工程總承包不僅限於技術簡單成熟的中小工程的觀點。


新技術、大型複雜工程,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筆者認為,“總包新政”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只是對工程總承包計價模式的規定,即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中小項目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


對於新技術、大型複雜的項目,完全可以用單價合同、下浮率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計價模式來進行很好的解決。筆者的上述觀點,“總包新政”在第十六條中進行了規定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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