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遇強暴奪刀砍死暴徒,判幾年?知府:敬之不及,無罪釋放!

看看自己滿身的刺青,再摸摸自己油膩的光頭,崑山龍哥怎麼也不會料到,自己這種人竟然會為中國法制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甚至寫入法制史冊。

當然,他更沒料到,這一切是在他死後。

不能流芳百世,就要遺臭萬年,龍哥達到了古往今來多少人的最高追求!

有的律師說,當時電瓶哥應該保持理智,龍哥一跑就不要再追了嘛!

聽這話我只想大罵一聲:靠,誰當時能保持理智,誰就不是人!

群情激憤,自然事出有因。

少婦遇強暴奪刀砍死暴徒,判幾年?知府:敬之不及,無罪釋放!

平時老實巴交的,聽了上邊的話想勤勞致富,結果沒幾個富的,還要忍氣吞聲。反倒是滿身刺青“社會人”,這兩年不僅開上了路虎寶馬,還時不時的欺負人。

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電瓶哥是否防衛過當,自有法律評說,咱只說歷史上的兩個例子。

一個唐朝的。唐穆宗年間,在京兆府有兩個人,一個叫康憲,一個叫張蒞。康憲借給了張蒞許多錢米。一天,康憲來找張蒞要債,誰知張蒞喝醉了,與康憲發生了爭執。張蒞長的人高馬大,又發起了酒瘋,眼看就要把康憲打死。此時,康憲的兒子康買得聞訊趕來。

康買得年僅14歲,力氣很小,自然拉不開,情急之下,康買得拿了一個木鍤(鍁樣的農具),衝著張蒞頭部打了下去。

父親得救了,禍也惹下了,因為張蒞受了傷,硬撐三天之後就見了閻王。

根據唐代的法律,為解救父母而毆打他人會從輕處理,但是如果打死了人那就是殺人罪。但刑部侍郎孫革卻不這樣認為,他是一個深受儒家思想教育的人,他認為康買得解救父親是孝的表現,是救父心切而不是本性兇殘,對孝子應當寬容,可以減刑。最後皇帝瞭解了情況,就赦免了康買得的死罪。

清朝還有一個更類似的事件。

少婦遇強暴奪刀砍死暴徒,判幾年?知府:敬之不及,無罪釋放!

嘉靖時期,萊州府有個無惡不作的人叫陶文鳳。此人色膽包天,竟然看上了自己的兄弟媳婦丁氏,屢次勾引調戲,但都未得手。有一天晚上,他知道弟弟外出不歸,於是一手拿著一把刀,一手拿兩隻銀錠,從窗戶裡翻進丁氏房中,欲行非禮。

丁氏很有智慧,在明晃晃的鋼刀面前假裝應允,自行寬衣上床。陶文鳳頓時放鬆了警惕,將刀放於床下,自己也寬衣解帶,要上床游龍戲鳳。就在此時,丁氏眼疾手快,搶過刀就砍。一刀砍中陶文鳳左臂,一刀砍中其右臂,此時陶文鳳已經受傷倒地,沒有了還擊能力。(放現在叫犯罪中止,丁氏不應該再砍了)。但丁氏恐其不死,又在其胸部猛砍一刀,殺死了陶文鳳。(完了,完了,典型的防衛過當)。

弟媳婦殺死了大伯哥,這事就鬧到了知府張船山那裡。按照清朝律例,婦女殺死強姦犯也是要懲罰的,至少要杖責50大板。

少婦遇強暴奪刀砍死暴徒,判幾年?知府:敬之不及,無罪釋放!

但張船山卻不愧是個才子加幹吏,他大筆一揮:無罪釋放!還寫下一段精彩的判詞:“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佳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苟非毅力堅強,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於杖?”

這樣的佳人,我敬重還來不及呢,怎麼會杖責她呢?

正當防衛多處於緊急之時,法官應充分理解現場的緊迫性,不拘泥成法而契合公道人心,這樣才能發揮正當防衛的作用,否則,正當防衛豈不成了“殭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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