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在紙票時代,假票很多,各種造假行為數不勝數,小改大、克隆票、甚至是純造假。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

票據電子化的好處就是同一系統管理、流轉、監管、只要整體系統沒有漏洞、服務器承壓不崩潰一般不會出大的問題。畢竟機器和程序比人靠譜的多。

電票系統簡稱為ECDS系統,由上海票交所統一管理和運營,系統的研發也是由國內最頂尖的技術集團親自操刀。

並且開放端口鏈接各家銀行的網上平臺,可以說安全性上絕對是頂級的,與現有的銀行結算系統安全性完全一致。

如果說在2010年電票系統剛推出的時候,系統會存在一些bug以及安全漏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經過了十年的發展和運行還在系統內部出現一些安全問題,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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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9年的數據,票交所全年業務量131萬億,這個大的交易體量已經成為國家金融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說ECDS系統的基礎邏輯再出現漏洞,這簡直是天方夜譚。所以說電子票據從數據和介質來說絕對不會存在假票。

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自2018年以來,很多的核心企業發表聲明,說自己簽發的部分商票是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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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

中鐵二局、中鐵十二局、中建六局、中交四公局、中建八局等這些央企都曾發表過類似的聲明。在銀行承兌票據中幾乎沒有假電票的說法。

當然這和簽發的流程有關,銀行票據由於是保證金制,所以無論是審核流程還是簽發的程序都更嚴謹。而商票是企業供應鏈支付中的一環,在簽發的流程上是企業主導,而銀行對於簽發環節並沒有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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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上述所謂的假票事件總結下來無非三點。

(1)持有假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資料和印章去銀行開戶並出票。

(2)央企下屬孫子公司太多,資料監管無法統一管理未經審批開戶出票。

(3)工商資料類似國央企的假公司或者多層掛靠的民營企業。

上述的三點都有相關的責任人,但是和ECDS系統本身並無關。

第一個問題是銀行的責任,開立賬戶要求上門核驗,但是銀行並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核義務。

第二個問題是核心企業本身的責任,對於材料的管理疏忽造成了變相的融資。

第三個問題這純屬商業騙局,如果要找責任者應屬於工商的責任。所以假電票的出現並不是天災而是可以避免的人禍。

票據法也賦予票據的無因性

,所以對於任何原因的不兌付都能推脫責任。當然新的《九民紀要》的出臺,對於此類案件的判定也有新的說法。

商業票據的產生嚴格附帶真實的貿易背景,而往往收到的所謂的假電票,並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相信在2020年此類的判決案例將會重新定義後期法律審判的慣性。

對於假電票如何防範,也是票據圈一直關心的問題。但是由於此類造假行為層出不窮,並且不斷更新,市場中並沒有統一的防範方法。只是靠經驗去識別,而經驗是最難教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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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識別假電票騙局就是看他是否具有合理性。

舉例說明:一家央企註冊地在北京,開戶行大多數也會在北京,並且對應的銀行也不會是小銀行。

突然市場上出現一批偏遠地區的農商行開立的電子商票,這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合理性。此類票據只要具有常識都可以儘快識別。而對於多層掛靠的,只有不斷的查詢工商資料,才能去核實其真實性,並且價格是最明顯的指標。

一家央企三級評級如果還可以,市場上貼息超過了20%以上,不管是否真假,這種價格與信息不匹配的票據儘量還是不要碰。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假票”事件,無非是這3點,和ECDS系統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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