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案件裡那些偵查技術與偵破方法

肖軍 法律出版社 昨天

盤點20部TVB經典刑偵劇 | 離奇案件裡那些偵查技術與偵破方法

寫在前面

“刑偵劇“一直都是TVB的“拿手好戲”,劇情環環相扣,引人入勝,各路明星眼花繚亂,對80、90後來說,離開香港刑偵劇的童年簡直是不完整的,有太多的作品即使過去了十幾年依然被我們這些劇迷們銘記心中,曾經追劇的痴迷時至今日也難以忘懷。TVB劇集中最吸引我們的當屬那些讓犯罪無所遁形、又令觀者錯愕歎服的偵查方法。今天,我們將跟隨一位刑事偵查學行家的研究路徑,在回顧眾多TVB經典劇集的同時,給我們普及一些偵查學知識,這當真不失為一種寓學於樂之法,同時,又令我們重新找回了曾經追劇TVB的激動,小編確是有些迫不及待了……


講述人 | EXPLAINER

肖軍 | 法學博士、博士後。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電影學院訪問學者。現為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刑偵劇研究中心主任、重慶高校影視人才數據庫專家、中國警察網評論頻道專家、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全球智庫戰略研究所智庫專家。先後在CSSCI、CSCD、中文核心期刊和報紙上發表論文四十餘篇;主持省部級課題三項,參與國家重大課題一項、一般課題兩項;出版專著六部;獲部級獎一項。




1898年,“Krimianlistiks”一詞出現後,便為各國學者所接受,偵查科學從此在世界範圍內進入了蓬勃發展的歷史時期。由於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不同,偵查學發展的側重點也出現了差異。從蘇聯、歐美以及我國偵查學發展來看,多將偵查技術、偵查策略、偵破方法納入偵查學體系。


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是一項法定的偵查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發生以後,偵查人員為了發現偵查線索,蒐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事實,依照法律規定,運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對事主、被害人、知情群眾進行的調查訪問。


現場保護

在《法證先鋒》第二部第1集中,戶外發現屍體採取了保護措施,在勘驗過程中預測即將下雨,為了避免雨水破壞現場,通知消防,運來吹氣帳篷、沙包,將屍體周圍保護起來。這就要求現場勘驗的同時也不能忽略現場保護,現場保護是貫穿於整個現場勘查的過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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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搜索

首先,在《法證先鋒》第一部第1集中,案發現場附近找不到兇器,懷疑是被當垃圾扔了,而在垃圾車將垃圾運送到垃圾場(堆填區)的途中,法證人員攔截下垃圾車,找到一個空曠地帶,將垃圾倒出,由於只有四個人,而且範圍呈長方形,所以用“區塊法”,即四人站在長方形對角線上,由外向內逐步推進,最終找到兇器(刀)。雖然搜索的不是現場,但我們可以將其視為現場的延伸。而“區塊法”類似於分片分段式,即搜索人員較少(4人)時,把搜索範圍劃分成若干片/段區,逐片/段進行搜索。只是這種分片/段法與收縮式的方式相似,即針對現場中心不明顯或現場範圍不大的情況,從現場邊緣向中心推進,每一個人負責一個區塊。可以說,劇中做法基本還是符合現場搜索方法的。


其次,在諸如學警系列的多部劇集中,可以看到警方為了尋找子彈(如持槍搶劫案),數名警察排成一排,逐步向前推進。這比較符合卷席式搜索,即在狹長地帶上所有搜索人員都由同一邊緣、同一方向向另一邊緣推進。而在實踐中,我們也看到了這一幕:


2016年10月2日凌晨,香港佐敦發生警員開槍案件,6名尼泊爾大漢當街追斬一名同鄉,兩名衝鋒隊警員趕抵喝止時,兩刀手仍狂斬不止,警員拔槍警告無效後連開4槍。至上午9時許,警方鑑證科人員到場蒐證,在刀手曾登上的的士上掃取指模,同時大批警察機動部隊(PTU)警員一字排開地毯式搜索子彈頭。至下午2時左右,警員在開槍位置旁邊一間小食店的地上發現其中一粒彈頭,連同在中槍疑犯身上找回的兩個彈頭,還有一粒彈頭未找到。故有了警員集體搜查射擊子彈的畫面……


雖然尋找的是警方開槍的彈頭,但也不失為現場搜索的一種,而且實踐中與劇中的方式一樣,看來是較為合理的搜索方式。


現場實驗

在《法證先鋒》第一部第3集中,為了確認物體是從哪一樓被擲下,進行了諾曼任務。所謂諾曼任務,就是高空擲物測試,即先確定墜地的位置和大樓的距離,然後用同等重量的物體從大樓的不同高度擲下,由墜地的位置比對從而確定擲物的高度和位置。劇中,為了確定兩處磚塊落地位置與大樓之間距離,將同等重量沙包從不同樓層扔下去——比對相同距離,找出擲物位置,最終找到具體扔下磚頭的樓層(5樓),從而在該處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痕跡(菸頭)。彈幕吐槽說:在諾曼任務中,人為拋物體的力度不同,距離也會不同。首先,就現場實驗基本條件而言,該案中的諾曼任務並沒有在現場原地進行,原因是為了安全起見,找到一處不會傷害人的地方,如在消防局內訓練用的喉架進行一系列重組,從而測量出扔磚的高度;其次,由於橫向初速度並不能確定,這樣測出的結果會有誤差。也就是說,理論上我們儘量滿足現場實驗條件(有礙公共安全等情形除外),但實踐中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左右實驗的進行乃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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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鑑證實錄》《鐵馬戰車》等其他劇集,同樣存在類似的實驗。例如,在《鑑證實錄》中,要證明死者是自己跳樓(自殺)還是被人推下樓(謀殺),採取了該實驗方法。又如,在《鐵馬戰車》第15集撞人逃逸案件中,兩個閉路電視拍下了現場情況:一個閉路電視拍到一個人正常行走,另一個閉路電視拍到一輛跑車經過,隨後行人死亡,由於是閉路電視盲區,沒有拍到經過。此時,需要通過實驗來證明案發過程:偵查實驗的規則是需要原車進行實驗的,但由於跑車昂貴,價值幾百萬,用原車的代價較大,損壞可能難以賠付。此時,劇中交警找到和該車同一型號、顏色、性能、出廠的跑車,通過一些關係將該車用來實驗,結果證實案發過程。卓峰遇上一宗交通意外,要施馬協助,揚名找到兩段閉路電視的影片,但都記錄不到事發經過,幸好從車牌號碼得知車主是上市公司高層蕭家希。此時蕭家律師來電,指家希事務繁忙,不能去警署錄口供,於是施馬與揚名即去蕭氏集團。家希偕出任代表律師的哥哥蕭家樂出現,家樂表示只有半小時空檔,施馬即與他們錄口供。施馬二人來到家希的會議室,詢問案發經過。但家希完全不記得,而且在家樂的阻撓之下,問不出什麼線索。施馬懷疑家希曾服食毒品,家樂怒言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施馬錶示會拖走家希的車回到扣車中心,作進一步調查。施馬發現Don的車款,與家希的一模一樣。


Don以為施馬會一同出席宴會,可是施馬卻把佩中帶走。佩中向施馬坦言Don已向她求婚,要施馬作出決定。剛巧揚名來電,施馬趁勢離開。揚名推斷出一種情況,可導致死者的死狀。施馬為了證明對錯,即用家希的車來試驗。豈料家樂突然出現,指明要取回私家車。施馬和揚名去到家希的會議室,把一條實驗影片給他看。家希看完後相當後悔。家希看過施馬的實驗影片後,認為不能隱瞞實情。這時家樂衝入會議室,阻止家希說話。可是家希非常內疚,決定認罪自首。施馬與揚名在飲悶酒,揚名問施馬向誰借來同款的汽車,施馬直指是Don,並覺得他願意借名貴房車給佩中,實在很愛她,她沒有選擇錯。這可說明:不論是在內地還是在香港,都儘量用與原條件一致的物品、工具來進行實驗,從而保證實驗的準確性。


另外一部劇——《談情說案》,則是根據物理學知識,再按照設置的參數進行實驗,從而偵破各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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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現場勘查


在不同案件、不同現場——車內、房間(室內)、野外,現場勘查的側重點不同。


(一)溺死案件現場勘查(死者死於水中)

《法證先鋒》第一部第15~16集中,在水中發現屍體:先分析可能拋屍地點,再看死者是否為溺水而死。


劇中,警察查到水流方向是由西向東,發現屍體的地方是西貢的斬竹灣,根據屍體在水中浸泡的時間和水流的速度,可以推測出拋屍的地點——海邊的公園或西貢碼頭或白沙灣遊艇會附近。而死者有一艘遊艇停在遊艇會附近,從而準確找到死者被拋屍地點。驗屍過程中,發現死者前臂有一道很淺的傷痕,但有組織反應,即為死前造成的。同時,還說道:解剖一具淹死的屍體,最重要的是死者的肺部和呼吸道(肺與呼吸道為檢驗重點),因為裡面可能會殘留一些海藻或者類似微生物的物質(這與上述論斷不謀而合),可以幫助找到死者具體的溺死地點。化驗得知死者肺水腫的情況比較嚴重——說明不是被海水淹死(在海水發現死者,顯然是有人故意擾亂視線);死者肺部抽出來的水有三種藻類,即綠藻、紅藻、輪藻,這些單細胞藻類是在淡水中生長的,加上驗出氯氣成分、曇花花粉,於是更加確定死者不是溺死於海水。


這些也正是上文中提到的兩個勘驗重點,說明通過這兩點能夠準確判斷死者溺死的地點,是溺死在發現死者的水體中還是其他地方。

當然,還要注意醫學上“無水溺斃”現象(《鑑證實錄》第一部第17集):當一個人跳下水時突然無法適應水溫的劇變,使得他的心臟突然停頓。


(二)爆炸案件現場勘查(死者死於爆炸)

在《法證先鋒》第二部第6集中提到,勘查爆炸現場時找到中心點,即我們所說的炸點,但中心點向外圍爆炸產生壓力波,反而中心可能會形成真空,將物體又吸入中心。所以,對於炸點的勘查顯得尤為重要,可以發現更多的痕跡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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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法證先鋒》第二部第6集,也有這樣一幕:

法證人員在收集爆炸裝置後,發現差電池。由於是自制TNT炸藥,原材料硫酸、硝酸在市面上都可以買到,沒有指向性,所以電池可能成為關鍵,但是搜遍了現場亦沒有蹤跡。推測很有可能在現場某處後融入其他物體被帶走,果然電池飛到小孩的玩具熊裡,被小孩帶回家。最終在電池上提取到一枚指紋,查出犯罪嫌疑人。正所謂“玩具熊中藏碎片、疑兇最終浮水面”。


由此觀之,現在爆炸物的類型多種多樣,我們可通過現場環境、蒐集的物證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類型,進而尋找該類型所應具備的物質,才能夠找到所有的爆炸殘留物、拋出物,對案件的偵破提供有力的證據。




跟蹤盯梢


跟蹤盯梢的概念和原則

所謂跟蹤盯梢,是指偵查人員以運動的方式,對偵查對象進行秘密觀察,監視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分子的行蹤,控制掌握其外部活動,以獲取線索或證據的一種偵查手段和方法。跟蹤盯梢是一項難度很大的工作,要想取得成功必須遵循一些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嚴守秘密、嚴格審批原則;積極偵查原則;不露行跡原則。顯然,不露行跡原則是重中之重,也是在跟蹤盯梢實踐過程中需要靈活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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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廉政行動》鐘錶公司行賄導遊、逃稅及挪用資金案中,改編自2006年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前任及現任主席謝瑞麟父子,連同3名高層要員涉嫌利用海外空殼公司,假扮提供業務推廣服務,偽造賬目,私下向旅行社及導遊提供逾1.7億元鉅額賄款,圖利誘導遊帶團到陳列室光顧的案件。主要的偵查措施包括跟蹤、監視、密拍密攝等,不像警察偵查需要藉助高科技技術、信息化技術。這一點與內地現狀十分相似——公安機關/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廉政公署的偵查手段存在區別。而在劇中,新手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跟蹤的過程中因為環境嘈雜而與被跟蹤對象過分靠近,可能會被發現從而暴露行蹤、影響調查。熟悉《廉政行動》系列的觀眾可能會想到,這一個“梗”在《廉政行動》2009年版第3集“死亡保險”中也出現過。


而劇中體現的正是上述原則:不露行跡。所謂“不露行跡”,就是行業術語的“不露不丟”,指的是偵查人員在跟蹤過程中,要做到既不脫梢又不暴露,從而順利完成偵查任務。但實踐中的情形是比較複雜的,所以衍生出了“寧丟勿露”或“寧露勿丟”的做法。前者是指寧可脫梢也不能暴露自己的行跡,讓跟蹤對象發現有人跟蹤;後者是指寧可讓跟蹤對象發現自己,也不能脫梢。實踐中視情況而定選擇哪種方式。


當然,對於跟蹤盯梢,還需要注意對象的安全。在《刑警2010》中,在對象的樓下盯梢,誰知道對象早已在家中自殺,這可謂是最大的失誤,也是需要極力避免的。


跟蹤的方法


跟蹤的方法很多,歸納起來,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尾隨跟蹤、交換跟蹤、分段接力跟蹤、迂迴跟蹤。上述各種方法既可以單獨運用,又可以根據需要混合或交替運用。必要時還可以採取公秘結合、內外結合的方式進行跟蹤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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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虎》第二部一開始就上演了一出跟蹤好戲。

被跟蹤者發現有人跟蹤,在走進重慶大廈後,加快步伐,把頭髮紮起來,戴上帽子和墨鏡,並將外套脫下反穿進行偽裝,然後進了電梯。跟蹤者看見電梯停在四樓,走樓梯上去在六樓發現了被跟蹤者的住處。為什麼電梯停在四樓卻在六樓找到被跟蹤者?被跟蹤者知道有人跟蹤,肯定不會住在四樓,而且上樓梯的腳步要比下樓梯的腳步輕,且可以拉開與跟蹤者的距離。正巧五樓樓梯口的門處有一隻貓,所以被跟蹤者肯定沒有推開這道門,再加上時間計算,推斷出其住六樓。


所以說,跟蹤過程中情況千變萬化,除了上面提到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外,還需要偵查人員臨場隨機應變,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在平時訓練過程中加強這方面的鍛鍊。


跟蹤盯梢實訓


(一)前後梢跟蹤實訓

對確定的跟蹤對象採取前後梢進行跟蹤。跟蹤過程中,兩名偵查員分別在跟蹤對象的前後對其監視控制。行進中偵查員與跟蹤對象的距離應該以使跟蹤對象始終保持在偵查員視線內為原則,前後梢之間要相互配合,並恰當地使用跟蹤器材。當跟蹤對象徘徊候人時,前後梢偵查員應在密切監視其行動的同時,注意觀察周圍人員的變化,並隨時做好取證準備。當跟蹤對象與同夥聯絡如使用公用電話時,偵查人員應視當地環境情況,一名偵查員設法接近電話亭,瞭解通話內容,另一名偵查員應及時錄像或拍照以獲取證據。


(二)三角梢跟蹤實訓

對確定的跟蹤對象識別確認後採取三角梢進行跟蹤。跟蹤過程中,三名偵查員在跟蹤對象行進時相互都應該保持三角形狀態。偵查員與跟蹤對象之間的距離,應該以跟蹤對象始終在偵查視線之內為原則,三角梢之間要相互配合並恰當使用跟蹤器材。當跟蹤對象行進中突然加快速度,或突然改變行走方向時,偵查員應靈活機動地調整梢位。當跟蹤對象進入大型娛樂場所時,偵查員應採取一名偵查員跟蹤進入場內監視,另兩名偵查員在門口守候(如有側門,應分別守候)的調整策略。跟蹤對象出門後,偵查員仍恢復原來的三角梢跟蹤。


(三)綜合實訓

可以採取前後梢、三角梢等綜合跟蹤方式進行跟蹤。

實訓前後,可以對照《古靈精探》《棟篤神探》《通天干探》《八卦神探》等比較有意思的劇集,看他們的跟蹤與常規跟蹤有何區別。而《護花危情》則是反跟蹤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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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偵查


臥底偵查的概念


臥底偵查,是指偵查人員虛構或利用某種特殊身份作掩護,騙取偵查對象的信任,打入其內部以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相關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臥底與刑事特情有一定的區別,雖然他們都是打入對方內部獲取線索、證據,但臥底偵查的主體是偵查人員,而刑事特情的主體是偵查機關秘密吸收的、來自於社會各個方面的非偵查人員。


臥底與線人亦不同,線人是在外面幫助警察收集犯罪消息、提供偵查線索的人員,當然也是非偵查人員。在《雷霆掃毒》中,真正截到的“貨”(毒品)只有三公斤,按照算法,線人費分三期:第一期16,500港元,第二期8400港元,第三期4200港元。可見線人費是“明碼標價”的。而在2011年有現實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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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媒體報道,香港警方連日來在查獲案值達6億港元的歷來最大販毒案現場,開展馬拉松式接力搜查,至今未再發現毒品。目前正通過各地國際刑警和緝毒機關,追查涉案南美幫販毒集團運毒到港的路線與其首領下落,同時深入調查南美毒梟在香港是否另有大毒倉。據悉,南美幫毒梟到港暗設龐大可卡因毒品貨倉,密謀將香港變成可卡因毒品的亞洲轉運中心,香港警方根據外地和香港線人的可靠情報,一舉搗破南美幫販毒集團,目前正化驗查獲的近600公斤可卡因毒品的純度,初步估計以毒品純度和數量綜合計算的“線人費”,最高接近1000萬港元。一名資深反毒警官透露,毒品案“線人費”須由香港副警務處處長(行動)批示,並有方程式計算,如毒案中檢獲毒品,有人被捕和被判罪,“線人費”是每公斤3萬港元;如有貨沒有人被捕則為1.5萬港元。同時,緝獲毒品的數量以毒品純度100%計算,如果搜到毒品100公斤,但純度只有6成,則“線人費”便以60公斤毒品來算。他稱,“線人費”設有上限,計算毒品的數量分三部分,首部分可獲全部每公斤3萬港元線人費,第二及第三部分依次減半為五成和兩成半,以本次檢獲567公斤可卡因為例,縱使純度高達百分百,“線人費”只達1000萬港元。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線人費的算法:金額與毒品重量、濃度有關。


臥底偵查的實施


(一)選建

在《學警狙擊》等劇集中,我們看到臥底的選建通常是從臥底在警校時開始的。這一點在《反黑》中得以印證:其第18集、第24~25集說到,臥底是從警校出來之前就選好,督察級別不會是臥底,是的話也是抓後面最大的人物(大魚)。但也受到多人質疑:還未見過這麼高職位的臥底?而且反過來說,如果是高級別臥底,只是跟著二三線老大,不能成功,怎麼升職?


(二)過程

對於臥底實施偵查過程中,其身份較尷尬、行為受限制。而這些都存在於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中。在《潛行狙擊》第20集中說“販毒只是幫你掩飾身份,還真的去販毒,必須有個底線”。每個月月初聯絡員親自把薪水交給臥底,因為讓他記住自己還是警察,要維護公義,不能忘記身份。同時,不允許臥底私自行動,所有行動都需要聯絡員知道。臥底與聯絡員採取單線聯繫方式,有時可能在安全屋,有時在其他地方,而知道臥底身份的人少之又少(《使徒行者》第31集說臥底身份就只有四個人知道:聯絡人、警務處處長、律政司、保安局局長),貫徹了秘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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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部劇集裡面,我們也能看到臥底、線人並存。如在《使徒行者》中,警方臥底打入內部找出幕後集團證據,ICAC線人打入內部找出黑警。兩者身份不同、任務不同、職責不同。一方面,線人說他不是警察,無須遵守紀律規定之類的,無義務去救其他人(第8集,第18集);臥底說他是警察,就算臥底也可能需要遵守紀律規定。另一方面,劇中臥底傳遞出消極心態:臥底永遠都是最底層的,死了也沒人知道,而如果不放下尊嚴和人性,根本就不可能完成任務(第7集)。毋庸置疑,臥底的心態是決定臥底偵查能否獲得成功的關鍵。


(三)結果

臥底偵查結束後,可能要出庭作證,此時如何保護自己的身份?如何應對辯方的質疑?臥底不同於線人,因為線人可以根據協議,換新身份去國外,這與汙點證人待遇一致。而警察臥底較少換新身份出去,多是臥底偵查結束後留到警隊,或升職,或換部門。


在《潛行狙擊》第16集中,有這樣一幕:

辯方律師問到臥底被告是主動提出毒品交易嗎?臥底回答說,主動提出貨物交易。辯方律師說,只是貨,不一定是毒品。此時,臥底日誌成為關鍵,日誌是最真實反映臥底生活的證據,不可能為了嫁禍他人在日誌裡捏造交易。


辯護律師會懷疑臥底日誌的真實性,在《潛行狙擊》第1集中有這樣一幕:

辯方律師問道:臥底日誌的補錄時間、補錄時候是否清醒。辯護律師認為臥底日誌有錯誤,質疑其誠信與記憶力,並指出日誌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所說的策劃械劫案,是否與事實相符?臥底解釋說,因為學歷低,有錯別字不稀奇,反而說明臥底日誌的真實性。


偵查訊問


偵查訊問的概念

偵查訊問,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其他有關情況,以言詞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和詰問,以獲取真實供述或者辯解的一種偵查活動。作為一種最普遍的偵查和司法活動,訊問是一種多結構的、錯綜複雜的,涉及偵查、組織、心理和倫理道德等問題的活動,它綜合了諸如刑事偵查策略學、司法心理學、邏輯學、教育學、司法倫理學等多學科的知識。


偵查訊問的策略與技巧


《廉政行動》2016年版第4集走私菸草貪汙案中,廉政公署調查員提到訊問要及時進行,即“黃金48小時”。如何在48小時之內迅速突破,就需要依靠偵查訊問的策略和技巧。由於犯罪嫌疑人個體的不一致性,導致針對各人的訊問策略和技巧不盡相同,下面僅就常見的策略和技巧結合劇集作出簡單的提示,在實踐中還需要具體分析與綜合運用。


(一)情感感化

面對不開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嘗試用情感感化策略和技巧,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與情感交流。如在《法證先鋒》第二部第16集中,通過出示犯罪嫌疑人女兒畫的畫,拉近距離,最終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實。


這一點與代入式訊問可做比較。《刑警2010》第3集中就有通過代入式訊問,促使被訊問人交代的情節,即假扮被訊問對象的老婆/老公或親朋好友,激起被訊問者的情緒反應,從而交代。


(二)打心理戰

在偵查人員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時候(此時不能定罪),訊問時需要玩心理戰。例如,在《刑事偵緝檔案》第四部第32集中,只是認定開車撞人的車上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紋,無法證明有罪。後來通過心理戰,促使受訊問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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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迂迴漸進

所謂迂迴漸進,就是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有意識地繞過案件的實質性問題,而從有關聯的其他問題入手,先掃清外圍,最後突破核心問題的訊問策略和技巧。通俗地講,就是顧左右而言他。如在《法證先鋒》第二部第7集中,偵查人員先拉家常、套近乎,問啤酒妹酒吧工作情況、喝酒(划拳)技巧等,如讓啤酒妹教自己喝酒不醉的心得,後逐步接近訊問核心。正所謂“警方審訊出新招,啤酒妹陷入彀中”。對不同行業的審訊對象,應針對其行業性進行聊天、談話,投其所好,最終在不經意間達到訊問目的。


(四)合理“引誘”

法律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訊問中,如何界定“引誘”?與此同時,有學者指出,合理的“引誘”是被允許的。它們反映的都是“引誘”的界限問題。


訊問過程中如何提問呢?方式A:昨天晚上,你是不是和某某在一起?方式B:昨天晚上,你在哪?都做了些什麼?這兩種方式在TVB刑偵劇中再常見不過了。顯然,方式A存在“引誘”嫌疑,希望被訊問對象按照自己的提問回答,因為提問中具體指出了回答問題的方向。有學者結合實踐提出了三個標準:一是採取模糊語言的形式實施引誘方法獲取的供述應當採信(可取);二是採取偽造文書的形式實施引誘方法獲取的供述應當排除(不可取);三是採取其他形式實施引誘方法獲取的供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權衡(這裡主要考慮的因素就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肢體暴力)。


顯然,根據上述標準,提問方式A似乎也沒什麼不妥,而且實踐中這種提問方式並不罕見,如果按照“引誘”方式全部排除的話,反過來會使得訊問工作舉步維艱。


(五)控制節奏

對於想一次全部交代數起案件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中間有所停頓,控制節奏:一來讓犯罪嫌疑人緩衝一下;二來便於偵查訊問人員審查之前的交代是否清楚、屬實,即不需要犯罪嫌疑人連續交代犯罪事實。


在《刑事偵緝檔案》第四部第9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交代其中一起殺人事實後,偵查人員並沒有馬上讓其交代另一起殺人案件,而是適當地緩衝一下,交代了其他的事情,最後再問到另一起殺人案件。這種訊問方式有助於緩解犯罪,取得新突破。


(六)反其道而行/以退為進

反其道而行之,即採取與被訊問對象相反的話來訊問。在《法證先鋒》第二部第11集中,有這樣一幕:


被訊問對象什麼都記不起來,什麼都不想回答。訊問人員突然說道:你什麼都不記得,那你記不記得是怎樣殺死死者的?刺激被訊問對象使其回憶,或者交代。訊問人員說死者身上金項鍊、金錶都不見了,很顯然是見財起意,殺人劫財。訊問對象驚慌之中說:“我只是搶劫,沒有殺他。”訊問人員說:“這只是你的一面之詞,我們現在懷疑死者妻子,因為丈夫失蹤了這麼久都沒報警,但現在也找不到死者妻子(沒姓名、沒照片),沒辦法,所以你也擺脫不了嫌疑。”此時,被訊問對象極力回憶所有細節,最終提供了重要線索,使偵查人員找到了死者妻子。從什麼都不說到怕有遺漏,體現出訊問人員訊問技巧的作用。正所謂“警方審訊技巧多,疑兇交代搶財物”。


(七)其他/綜合

上述我們討論的多為警察訊問,且對象多是命案犯罪嫌疑人。由於《廉政行動》是關於廉政公署偵破案件的典型劇集,所以可以看看其與公權力主體的警察之辦案(訊問)有何不同。


在《廉政行動》2016年第1集擺明益邨民賄選案(改編自蔣世昌、李躍輝在2009年沙田區議會大圍選區補選賄選案,案件編號:DCCC47/2010)中,首先講到廉政公署的歷史、行政架構及運作、三管齊下的策略等,順便提及了ICAC搜身、搜查、訊問、辨認技巧(包括錄音錄像技巧,稱為“錄影會面”)以及訊問、辨認場所的先進設備。


在訊問時,犯罪嫌疑人用不配合的態度牴觸ICAC調查人員,並大聲吼叫,其中一名調查員採取講道理的方式但效果不佳,另一名調查員用比犯罪嫌疑人更大的聲音試圖遏制其囂張氣焰,但被指不能以警察口吻來審訊犯罪嫌疑人,而應當保持冷靜、鎮定,根據指引去引導。雖然採取講道理方式的調查員被犯罪嫌疑人嚇到,但其方法比後一名調查員要好。這裡筆者有不同的意見:訊問是一種“互動式”的偵查措施,每一個案件情況不同,我們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來採取訊問的方式,既不能說講道理的方式不可行,亦不可指責“以暴制暴”的方式不可取,而應當採取多種手段相結合的方式展開訊問(不同方式針對不同的訊問對象),積極運用“以退為進”“迂迴漸進”“避實擊虛”“欲擒故縱”等相關策略進行。


與刑事案件不同,貪汙賄賂案件往往沒有那麼多的人證、物證,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顯得尤為重要,如何進行突破是難點。該案中,雖然嫌疑人有非法回佣、偽造文件偷錢、賄賂導遊、違規分花紅(然後返還)、虛假交易等多重行為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但留下的書證、物證並不多,而雖然當場抓捕了多名交易中的導遊,但他們矢口否認,造成了被動的局面,這當然也是該類案件較為突出的特點。要想解決這類問題,首先是突破口供,這一點就要從薄弱環節入手,選擇突破口,本案中由於嫌疑人之一信奉宗教,教義讓他感覺自己犯罪將得不到上帝的寬恕,除非自己承認,於是後來將重心轉移到他身上,取得了實質性的突破;其次是從書證、物證中找到有價值的關鍵點,因為僅有證人證言(包括轉為汙點證人的證言)、嫌疑人口供是靠不住的,如果翻供,將會處於被動,而此類案件不像其他刑事案件有現場、有大量的物證。該集主要是涉及賄選案件。與《刑事偵緝檔案》中紛繁複雜、撲朔迷離的案情不同,經由ICAC辦理的案件並不複雜,很多事實擺在表面上,主要是認定問題。

……

犯罪心理畫像


犯罪心理畫像的概念


犯罪心理畫像(犯罪心理剖繪),就是在偵查階段根據已掌握的情況對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行為、動機、心理過程以及人員心理特點等分析,進而通過文字形成對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活動徵象的描述。其中對犯罪人心理需要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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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眼》第20集中,提到Criminal Psychology:formation of criminal mind,提到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原因,有外在、內在、自主和被動。作為一個學科,為了研究目的,有必要仔細劃分各種原因,但實際上很多原因都互相關聯,很難“一刀切”。例如,英國心理學家愛遜克所提出的“條件反射論”(Conditioned Reflex Theory),認為良心只是一種條件反射。當兒童有了某種行為之後,父母、老師就會按社會的道德規範和法律及時作出獎勵或懲罰,從而形成了個人的良心。如果沒有完成條件反射過程的人,就會比較容易犯罪。聯想到另一個英國精神分析學家約翰·鮑比的理論:當一個兒童在三歲之前沒有機會建立對母親角色(Mother Figure)的依戀,沒有受她的影響,是屬於母愛的缺失,對子女人格發展會有很大影響。偏執型人格障礙,可能只是始於一個微小的情緒偏差,例如不滿、嫉妒和怨恨,但是最終可能成為一個永遠無法解開的心結。


利用犯罪心理畫像破案實例


在TVB眾多劇集中,利用犯罪心理畫像破案的實例屢見不鮮,它不僅被運用於專門的劇集中,如《讀心神探》《心理追兇》,也存在於其他類型劇集中,如《刑事偵緝檔案》《法證先鋒》等。這裡我們僅就最新的劇集《心理追兇》第11~16集中的一個案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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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主持人A接連收到不尋常的包裹:先是死去的蟑螂,接著是四顆牙齒,再是染血的娃娃,最後是卡片和相機。收到的前兩個包裹,從心理角度分析,認為是恐嚇——蟑螂、牙齒,但是細想一下,如果是恐嚇為什麼不寄活蟑螂而是死蟑螂?換個角度,其實這也可能是“示好”而非恐嚇。因為電臺主持人A害怕蟑螂,寄來死蟑螂意味著把她害怕之物消滅了。而“示好”在牙齒這一包裹中體現得更為明顯,通過技術手段證實牙齒是屬於欺壓電臺主持人A的另一個主持人的,而該主持人已經被人打成重度昏迷,牙齒就是“成果”。


至此,從心理畫像上來看,打傷另一個主持人的必定是維護電臺主持人A的人——親朋好友或者粉絲。如果是親朋好友的話,寄包裹好像不符合其心理,由此猜測肯定是粉絲行為。心理學家分析狂迷心理,指出狂迷最後寄來的兩個包裹極為可疑,認為這兩個包裹和前兩個包裹的風格、性質不一樣,很有可能是他人所為。卡片上寫著:世界最遙遠卻又最近的距離,我總是感受著你的心,聽見愛的誓言。表面上像是表白,但實際上是電臺主持人A自己所為,為的就是將事件進一步升級,使自己的曝光率、知名度更高。還有一個小細節就是,前面的包裹都是其他人拆掉的,怕有危險;後面的包裹主動要求拆,難道不怕危險嗎?還是已經知道是自己的狂迷寄過來的,不存在危險?抑或本身就是自己寄的,為了掩人耳目——這樣還可以抹掉自己的指紋等痕跡,免得他人懷疑?


心理學家分析認為電臺主持人A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反社會型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又稱無情型人格障礙(affectionless personality disorder)或社會性病態(sociopathy),是對社會影響最為嚴重的類型。劇中,主角分析,反社會人格障礙有以下幾個特徵:良心發展不足(做錯事不會有內疚感);有不負責任或衝動的行為;善於利用他人;無法建立良好的社會人際關係(缺乏同理心)。正是利用了狂迷的所作所為,才使得其他人認為自己(電臺主持人A)是受害者,其實是利用他人的得益者。而表面上看,電臺主持人A與其他人關係不錯,能夠建立良好的社會人際關係,好像與上述特徵不符,但實際上,她在處理家庭關係、同事關係時,都是以利益為前提的,根本不是真心真意想要和其他人相處。


該案中有兩個人物刻畫,即兩個心理畫像:第一個是寄包裹的人,此人可以為了自己的偶像作出傷人等較為嚴重的行為,有心理學家提出這可能是“名人崇拜綜合徵”(Celebrity Worship Syndrome):多表現為與名人有關且無法控制的行為和幻覺,比如他(她)總是會想到他(她)的偶像,他(她)控制不了自己,或者如果他(她)需要任何幫助,那麼偶像會立即出現在他(她)面前的。該案中就是電臺主持人A在需要幫助的時候,狂迷就幫助她解決了:打傷另一主持人也好,毀第三者的容也罷,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給偵查人員劃定了一個範圍:電臺主持人A的粉絲,可能比較熟悉她,而且可能經常在身邊出現,生活中的一些小細節都能夠留意——極有可能就是電臺中人,尤其是電臺中新來的人(因為之前一直沒事)。至此,偵查人員鎖定了新來的維修工為懷疑對象,進而順藤摸瓜,找出嫌疑人。


第二個就是電臺主持人A,前已分析,她是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其實這也可能是創傷後遺症引起的。所謂創傷後應激障礙(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是指個體經歷、目睹或遭遇到一個或多個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實際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脅,或嚴重的受傷,或軀體完整性受到威脅後,所導致的個體延遲出現和持續存在的精神障礙。PTSD的發生與很多因素相關聯,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社會心理因素(如性別、年齡、種族、婚姻狀況、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工作狀況、受教育水平、應激性生活事件、個性特徵、防禦方式、童年期創傷、家庭暴力、戰爭、社會支持等)和生物學因素(如遺傳因素、神經內分泌因素、神經生化因素等)。其中,重大創傷性事件是PTSD發病的基本條件,具有極大的不可預期性。通過相關的症狀來證實電臺主持人A的心理障礙,有助於還原整個事情的真相。本案中真正的兇手就是電臺主持人A。


近些年來,臥底題材的劇集層出不窮,凡是刑偵劇必然會涉及臥底是TVB劇集的“慣例”。近期,內地網劇《白夜追兇》播出,引發了全面熱議,將其與《使徒行者》相比較,作為本章結語。第一,臥底偵查貫穿整個《使徒行者》,而《白夜追兇》只有幾集(第23~26集等)涉及。第二,香港警方臥底(undercover)都有聯絡人(handler),一對一進行,見面地點隨時變更,且要寫臥底日誌(反映在《使徒行者》《使徒行者2》的多處場合);而內地臥底是通過中間人來傳達(《白夜追兇》第23集),顯得專業性不強,這也可能是劇情需要。第三,香港警方臥底資料保密,只有聯絡人知道,所以有利有弊,利在於極少人知道臥底身份,弊在於聯絡人出事或者信息系統出現問題,無法得知臥底身份,如何歸隊?(《使徒行者2》第16集)內地警方臥底知道的人多,且說“專案小組的臥底行動”(《白夜追兇》第26集),說明很多人都知道臥底身份。第四,對於叛變的臥底,兩地也都會說“變節”,但在《白夜追兇》中沒有出現“黑警”兩字(雖然在第26集的簡短劇情概括中寫了“臥底揭穿警局暗藏黑警”),只是出現了“滲透”一詞,可能“黑警”兩字較為敏感(第29集再次出現);而第31集中說到牧羊犬:臥底是披著羊皮的狼,其實就是聯絡人。而《使徒行者》中臥底發現有黑警,要找出來,還說:要對付臥底的是黑警,臥底要對付的也是黑警,而不是黑社會(《使徒行者2》第21集),反映出臥底任務的變性。後面劇集反倒是圍繞黑警展開,而非找臥底。不過,《白夜追兇》第二部預告,估計就是找黑警,反而成為和《使徒行者》一樣的劇集了。


—— 以上節選自《影像中的偵查學》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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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中的偵查學——以TVB劇集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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