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電影 《控方證人》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文 | 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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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文豪莎士比亞曾說,“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殺光所有的律師”。

乍一聽起來,令人毛骨悚然!英國的大文豪,怎麼會有這種毫無法治理念的說辭,難不成莎士比亞是一個嚴重的偏科生,語文傑出,法律白痴?

我們對比一歷史事件之後,就能理解莎翁這句話!

同在莎士比亞所處的16世紀,有一件當時看來合乎邏輯、合乎法律、合乎時宜,卻與今天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歷史事件,那就是天文學家布魯諾,因為宣揚日心學說,爾後被被宗教裁判所判為“異端”活活燒死!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布魯諾 著《論無限、宇宙與眾世界》


如此一比對,我們也就能理解,那個年代,無論是文學家,還是宗教人士,似乎沒有任何現代法治觀念。所以,當我們看到莎士比亞說的這句話時,並不需要感到驚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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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頗感不解的是,進入21世紀的今天,仍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更令人吃驚的是,仍有部分人對律師持有極為負面的評價,認為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甚至不排除有人同莎士比亞持同樣的觀點,要“‘殺光’所有的律師”。

筆者就以刑事案件一定要“委託”律師,來駁一駁莎士比亞的奇談怪論

眾所周知,生命有期,知識無涯!

一個人自呱呱墜地始,就會接觸各種事務,同時會學習各種技能。在襁褓中時,我們自然不需要考量柴米油鹽、衣食住行,但成年以及步入社會後,我們面對的是各種或曾相識,卻又陌生得必須依靠自己的智慧、技能,才能解決的各種問題。作為程序猿的你,必須天天坐在辦公室,編程、編代碼,開發軟件;作為銷售員的你,又需整日來回奔波推銷業績;即便作為文學教授的你,整日以書為伍,以教學為業!程序猿、銷售員、文學教授,雖智慧超群,哪有時間來學習法律?事實也證明,他們絕大部分都未必精通法律。

律師,正是你所欠缺法律知識的智慧延伸。程序猿遇見開發的軟件被侵權時,可以尋求知識產權律師的幫助,銷售員遇見客戶不履行合同時,可以尋求民商律師的幫助,文學教授遇到被侮辱誹謗時,可以尋求刑事律師的幫助。

時間有限,精力有限,註定我們無法精通每一領域的知識,註定每一個人都是不同程度的偏科生。正因如此,合作互助,因此成為現代社會運轉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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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及給人定罪量刑的刑事領域,其專業程度更非其它領域的非專業人士可以精熟。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欠缺對刑事法律專業知識的瞭解和掌握,尋求刑事律師的幫助,成為了必然。

筆者常想,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猶如身患癌症的病人。

病人身患癌症,定是長期不良生活飲食等習慣造成,而一旦檢測出身患癌症,必須第一時間接受癌症科專業醫生的治療,越晚生存幾率就越小。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身陷囹圄,同樣的,也一定是長期以來,沒有養成刑事合規判斷所導致的,當然,實踐中還普遍存在明知故犯的情形。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刑事案件的案發,就如同在醫院CT檢查出身患癌症,也應該在第一時間接受刑事辯護律師的法律診斷、法律幫助。

現在,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倡導審前辯護,從這個角度而言,也可以說刑事案件,越晚委託律師形勢越嚴峻!

癌症醫生和刑事律師,均為專業人士,雖然不能確保接受治療的當事人,癌症治癒或無罪釋放,但越早介入,無疑越有利於提出診療方案、辯護方案;而且越早介入,使得癌症醫生和刑事律師,可以持續跟進病情和案件,有利於在新情況出現時,及時有效地提出應對方案。

所以,從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角度而言,越早越好,越晚則可能越糟!

病入膏肓時,求神拜佛,是下下之策,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方為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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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就要問了,癌症治療和刑事辯護,患者和當事人都要面臨一個不得不考慮和解決的問題,那就是費用問題。

疾病治療,現在都逐步實現全方位醫保。筆者在此特別提醒,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也大可不必為費用問題犯愁。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刑事律師幫助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途徑,是由嫌疑人的近親屬委託律所,再由律所指派律師進行辯護,此種途徑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律師費。

第二種途徑,由嫌疑人的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此種途徑當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辯護律師也無權收取當事人的任何費用,就連差旅費也不能收。

第三種途徑,則是在嫌疑人近親屬既沒有委託律師,又沒有主動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下,由政府部門依法指派律師進行辯護,此種途徑當事人同樣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第三種途徑在如今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情形下尤為常見,既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也充分體現司法的文明。

所以,從嫌疑人尋求律師幫助的途徑角度而言,嫌疑人家屬應當充分了解獲得刑事律師幫助的三種途徑,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途徑讓刑辯律師儘早介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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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還有人會問,辯護律師介入刑事案件,能起到作用嗎?

筆者認為,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堪比嫌疑人的眼和腳。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當事人被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後,身陷囹圄,根本無法與外界天地溝通,這時辯護律師的作用就凸顯出來。

辯護律師猶如嫌疑人的眼,可以查閱案卷材料、法律法規、類案判決、新聞報道;辯護律師猶如嫌疑人的腳,可以赴各地調取證據材料。這是辯護律師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之一!

除此之外,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與當事人溝通案情、辯護方案、家庭現狀;通過與公檢法辦案人員溝通,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材料和意見;通過庭審激辯,為當事人爭取哪怕一絲絲的從輕、減輕機會。

一定要對辯護律師以充分信任,他會把自己的當事人,當成上帝,竭盡所能爭取到底!因為他們有一個光榮的稱謂: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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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想和提出“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問題的人,分享美國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德肖維茨說過的一句話: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德肖維茨 著《最好的辯護》


只要我決定接下一個案子,我就只有一個信念: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開釋,不管會產生什麼後果。

16世紀,莎翁提出了殺光律師這一合時宜的論調!21世紀,我們還要提出,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這一不合時宜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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