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王思聰被執行?

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將王思聰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5億餘元即王思聰有1.5億多的債未還

而被列為被執行人半個月後即11月19日,王思聰又因為沒有按照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的規定還錢,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下達了限制消費令,限制各類的高消費。


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在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了“切實”催債,保護申請人的權益,決定財產查封。雖然後續,申請方和被執行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查封因此未最終實踐,但是從最後1.5億元的債實際也只還上了五千萬,還有1億尚未履行的結果也不難看出,“國民老公”也非萬能,本次“討債”確是波折而不易。

雖說風波不斷,但歸根到底,本次“被執行”風波不過是欠債不還、法院強制還錢的正常流程而已。那是不是所有的執行都是源於此呢?法律君且帶大家看看最新的“格力被執行”是個什麼情況?

格力被執行?


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2020年1月7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連立兩案,將格力電器(重慶)有限公司列為被執行人,標的總額超過200萬

2020年1月16日,潛江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將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列為被執行人,標的數額將近30萬

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雖說標的數額看起來都不小,相比王思聰的億元級別,簡直是太不值得一提了。尤其是對於格力這樣的大企業,拖欠這點數額拖到被執行,常人都會覺得不可思議。

當然,“被執行”這樣的字眼對於大企業而言確實是太過刺眼,1月20日,格力就火速澄清:潛江市的案件,格力已經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己方的義務,將所需數額全數付至法院,只是法院尚未將這筆款打至原告的賬戶,因此原告需申請執行,才能最終拿到款項;至於重慶的案子則是在法院判決後出現了一些細節錯誤,導致雙方信息不對稱,另一方便先行申請執行,但是目前雙方都已經達成了執行和解


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總的來說,格力並非是蓄意拖欠,被執行三案不過是程序或協商出現了一定問題。那麼大家也許就會問了,“被執行”原來並不只針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嗎?“執行”到底是個啥?什麼情況下會觸發執行?執行還可以和解嗎?什麼時候執行才可以撤銷?以下法律君都將為大家一一解答。

“執行”到底是個啥?只針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嗎?

“執行”是指將法院將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中的內容付諸實現的活動,或執行財產,或執行行為,執行的對象從來都不限於欠錢不還的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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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法院執行都是執行財產,具體的內容有: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房產、車子、值錢的古董字畫等;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執行行為則比較少見,具體內容有:強制被執行人交出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該強制行為通常是查封的前提;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如公開賠禮道歉,發佈道歉聲明等;強制辦理有關產權的轉移手續。

什麼情況會觸發執行?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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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審判與執行沒有必然的聯繫!一些案件可以未經審判直接執行,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同樣的,很多案件審判後也不會有執行,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一紙判決即為官司的全部,不必執行,或原告一方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法院也不會強行“幫助”其執行、維護其權益。

只有兩種情況才能觸發執行,一是申請,二是移送執行。

申請是指當事人就有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移送執行則是指法庭直接將文書交至法院的執行局執行,而且僅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移送執行。因此原則上,執行還是以當事人申請為主的,移送執行僅為補充。

那麼申請執行是怎麼回事呢?只要申請就一定能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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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即申請人以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文書中的內容,而法律文書不僅限於法院的判決書或支付令,公證過強制執行力的普通合約也是可以執行的。

(在此法律君也為大家支個招:若是不得已必須借款給信用度不高的朋友,可以要求去公證處公證借款協議的強制執行內容,將來對方推脫不還錢時,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執行借款協議,要比打完官司再執行要省時省力得多!)

至於執行,只要對方不履行,合約又有強制執行力,申請後都是法院都會執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申請執行、保護自己權益也是有時間要求的,需要在對方不履行後的

兩年內向法院申請,一旦過了這兩年,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法院會正常立案但無法再執行了。

執行還可以和解嗎?


王思聰、格力先後被執行,執行到底是個啥


上面講到的格力最終是與重慶的申請方達成了執行和解,那麼大家就要問了執行也能和解嗎?執行的時候還能討價還價?那這樣法院該怎麼處理?

執行當然是可以和解的!執行過程中難免遇到困難,此時法院是執行不了了,但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適當減輕履行義務,或以別的財產抵債,達成和解協議。此時,法院的執行人員會將此和解協議記入筆錄,申請方可以選擇撤銷申請,又或者和解協議內容已經實現,那麼法院就將正式結案。

雖有和解協議,但被執行方仍不認賬、不履行的,也不是沒有,此時有需要申請方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也將按照原法律文書而非新和解協議繼續執行

什麼情況執行會撤銷,被執行的標籤可以徹底摘除呢?

如上所述,要麼申請方主動撤銷,要麼被執行方正式履行完成,否則,“被執行”的標籤就會一直在被執行方身上盤旋,遲延履行久了,要支付利息不說,若被法院認定為拒絕履行,還會被法院下達限制高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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