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前復工,牢底坐穿

聽聞喜訊:北京上海廣東都宣佈延期到2月10日上班了。

北京市政府發文:疫情防控期間,各企業靈活安排工作

也有噩耗:搞金融的老吳他們單位,假裝沒看見,依舊讓他們2月3日上班。老王他們單位甚者要求2月1日必須回來上班。他們這些金融公司,應該不是通知中要求3日上班的,他們也沒有參與重大國計民生吧。這些非持牌金融機構,多數為三方財富管理公司(以把金融產品賣給投資人的機構)、投資管理公司(此類公司實際業務已淪為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其它的還有不少打著科技公司名頭的平臺機構。


於是,故事就這樣發生了:


老吳公司老闆要求所有人3號回來上班。人力部門不敢做主,便要求各部門負責人,必須提交3日上班人員名單。部門負責人老賈在北京過年,並未離京。老賈答應得很痛快,我們服從公司安排,你們定。

事情還沒完,老吳苦等了一天的公司通知,等不來就主動問公司領導老賈,這3~10號期間作何安排,還主動表示這期間不耽誤分配的工作。老賈回微信反問他怎麼不定機票、到底是誰讓你不定機票的。老吳無奈之下趕緊訂票準備返京。




銅老師不禁想問,為何這種戲碼在疫情肆虐的非常時期、在北京市政府明確發佈通知後還敢上演?往大里說,這已經是在和全國抗擊疫情的大勢唱反調的行為,往小裡說,自己公司出了群體性感染事件,您有把握扛得住嗎?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門誰能獨善其身?


銅老師認為,這妥妥的是對勞動者安全的無視,您又不對國計民生產生巨大貢獻的公司,這時候秀這一把是想刷存在感?

崔老師就此事諮詢了勞動關係方面的資深律師張老師,張老師給了大家一些建議。




銅:張老師,請問出現強制要求復工,但又存在較大疫情傳播風險的企業,依照法律將如何處理?

張:一句話概括:這種情況,企業負責人最高可判7年。且賠償勞動者相應損失。


銅:請問咱們依據的是哪些法律?


張:北上廣的朋友,除了通知規定的必須3日上班的保障性行業之外,只要你們領導強行讓你們3日上班那就要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等相關的規定,你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分三個層面講這個事的法理依據:

1.從法律層面講

根據國務院及地方政府的春節假期延期通知,在地方政府要求的正式開工日期前要求員工到崗工作的而員工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2.從行政管理層面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在國務院及地方政府已發佈延期開工通知時,企業主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得任意提前開工,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治工作。

因此,企業原則上不得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以減少人員聚集。但一些地方如上海市對於繼續生產不會造成人員流動以及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工的企業等也安排了審核報備機制。除此之外,有條件的企業也可鼓勵職工在家上班(如對於設計和文案類工作)。除了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等少數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企業,如無特殊情形,其他企業不應在國家及地方政府最新通知的復工日期前復工。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

(三)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五)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從刑事責任層面講


在此新型肺炎被定義為乙類傳染病,但已採取了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若企業不能配合地方政府積極做好疫情統計及防控工作,並造成相應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銅:謝謝張老師。北上廣的朋友,如果哪位要是不幸提前被複工,請公眾號留言,及時告訴崔老師,咱們早做應對。




最後,銅老師想對創業者們、企業主說的一些話


北京發佈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了非重點保國計民生的企業的統稱其他企業。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這裡劃重點:最後這一句

“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是一錘定音,工作方式告訴你了,網絡辦公、電話辦公都可以。這是你企業可以這麼幹的。

但是不可以乾的同時也很明確的告訴你了,就是這最後一句“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提醒那些不老實的老闆們,你別裝沒看見。

相對來說,北京的通知裡明確了這幾天延遲期間,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在家工作,即是支持企業在線復工;再看上海、廣東的通知,基本對企業採取一刀切的要求,這幾天在家工作都不行。這一點上北京市政府對企業老闆們已經把人性化管理體現的很充分了。


在這裡,小崔奉勸某些企業負責人:如果你們的企業不在復工的範圍內,請一定迷途知返:迅速安排員工在家待命或遠程辦公。並實時關注疫情變化,等待最新的通知,本本分分的盡好一個企業的義務。莫要等到因

人員匯聚、集中引發重大衛生事件了再追悔莫及。

國家面對疫情時,捐資捐物的名單上永遠沒你的身影,跟國家打游擊戰你衝在最前面。這還怎麼讓資本青睞中小企業?怎麼讓國家相信中小企業?怎麼讓勞動者選擇中小企業?怎麼樹立中小企業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還怎麼體現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感?還怎麼將你們和嗜血資本家區分出來?

(關於疫情期間相關復工問題,均可撥打12345市長熱線解決)

「最高法」提前復工,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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