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模稜兩可的態度,要不得了!

《最高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法院審委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關於當事人舉證方面,第四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四條的規定,是法院在開庭時,對持模稜兩可態度的當事人的懲罰。你如果對他方主張你錯(不利主張)的事實不表達同意或反對意見,法官釋明後仍然持這個態度的,法官有權認定對方的說法和支持其主張。

所以,律師作為當事人不到庭的特別授權代理人,一旦遇到不好回答的問題時,不能模稜兩可,應該誠實告訴法官“庭前沒和當事人溝通到這個方面、程度……”,“庭後我認真詢問一下當事人,到底是什麼情況……”相信法官不會當庭反駁你,徑直認定和支持對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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