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有三個“硬”時間點別錯過:否則“該”得的財產得不到


家人過世,有三個“硬”時間點別錯過:否則“該”得的財產得不到

【1】引言

之前我們介紹過:家人一旦有過世的,就會涉及到鉅額遺產的繼承問題。經常會有朋友們提到:是不是錯過了時間就辦不了了?遺囑有有效期麼?有爭議了能不能先擱置著再說?這裡涉及到的,實際上是家庭遺產繼承的“有效期”問題。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以人“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之時即開始,這是起點。那麼,在繼承開始之後,還有沒有時間相關的要求?

跟繼承相關的“時間性”因素主要有三個。錯過了這三個時間點,可能會對繼承問題造成不小的麻煩,尤其是導致讓“該得”的人得不到的風險。

【2】三個“時間點”

家人過世,有三個“硬”時間點別錯過:否則“該”得的財產得不到

(一)遺囑的“有效期”

“遺囑繼承”是一種特別好的繼承方式,可以按照自己的分配意願,生前指定好繼承人,把財產未來留給想給的人。對於繼承人較多、不那麼和諧,或者子女婚姻不太穩定的家庭尤其適用。正常情況下,在規定的五種合法遺囑形式中,除去“口頭遺囑”有時效性要求(僅在緊急情況下有效,危機解除後遺囑失效)之外,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均沒有“時效性”一說。

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遺贈”

在現實中有很多實例:爺爺想把財產給到孫子,最終卻沒給成,變成了按照法定繼承執行。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遺贈”是有“有效期”的。

贈是指遺囑訂立人生前將財產指定給到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按照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第一順序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簡單理解就是:

如果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是上述人員之外的,就屬於“遺贈”

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這裡就涉及到繼承中的第一個時間點:“遺贈”有兩個月的有效期

但是這裡有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得知之日”。這個“之日”到底誰說了算?是老人訂立遺囑時就開始算,還是過世的時候開始算,或者是開始辦理繼承手續的時候作為起點?

關於遺囑,本身是一件比較“私密”的事兒,完全可以不告知受益人。所以,上面列舉的這幾個時間點,在現實的判例中都存在。

家人過世,有三個“硬”時間點別錯過:否則“該”得的財產得不到

“表示接受”這件事,最好的證明方式是“遺囑+接受遺贈聲明”的組合。一般情況下,老人不把財產給到法定繼承人,多數是出於對受遺贈人的喜愛、或者對法定繼承人的不信任,因此,受遺贈人跟訂立人之間是可以相互公開透明的。當訂立人寫完遺囑,讓受遺贈人在兩個月之內寫一個接受遺贈的“聲明”、保險點兒還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落實到紙頭。

(二)提出訴訟的“時限”

畢竟涉及到的是不菲的財產分配問題。因此,在繼承過程中,產生糾紛現象比較常見。

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分配上產生意見、並且經過協商調解沒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

這就涉及到第二個時間點:提出繼承權訴訟的時間,要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之內

我國現行《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先說一下“理論上”的結論:如果在得知之日起,超過兩年提出訴訟,法院不受理。

至於起始時間如何計算,有兩個時間起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裁量權在法院。簡單說,就是法院會根據客觀情況,來判定你是不是“知道”、或者是不是“應該知道”。

判定的依據和情況比較多,這裡無法一一列舉。

這裡還需要提示一下:

過了兩年,不代表不能提出訴訟。這裡有一個“漏洞”:如果被告的一方並沒有以“過了兩年時間”作為理由拒絕應訴,那麼這場“官司”仍然是可以打的。說白了,就看對方是不是懂得“兩年”這個規定。

(三)最長訴訟“有效期”

小張的父親在91年的時候就過世了,母親去世時間是1996年。小張一共兄弟姐妹4個,他排行第三。當時父親過世的時候他還在讀書,後來出了國,在國外連學習帶工作,差不多二十多年的時間。因為國外也不太好“混”,在2017年底回國了。

回國之後,才知道父母的房產已經被其他三兄妹分了,也沒通知他一聲。這麼些年下來,跟家裡人聯繫不太多,尤其是父母均已不在,慢慢手足之間的感情變的比較淡。小張覺得父母遺留下來的東西,自己一點兒沒落著,心理很不舒服。跟幾個兄妹吵過幾次之後,打算提出訴訟。

最終的結果就是:已經超出訴訟時限,不受理。

家人過世,有三個“硬”時間點別錯過:否則“該”得的財產得不到

在上面關於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中,我們還提到一個時間點:二十年。這是能夠提出訴訟的最長時效,可以理解為“最長保質期”的概念:知道、應該知道、或者一直就不知道,……不管什麼情況,只要超過20年了,就無法在提出訴訟了。

【4】結語

以上三個時間點,是在我國現行《繼承法》中“硬性”規定的時間點,務必要注意。

有很多家庭祖輩都有了想把財產留給孫子輩的想法,也有很多家庭辦理繼承不著急,最終錯過了這幾個時間點,導致想繼承的繼承不了、該得的得不到,讓本來的受益人權益受損。因為時間問題導致這些結果,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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