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民法總則》中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


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民法總則》中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


大家好,我是張嘯律師,法學碩士學歷,畢業於安徽大學,現供職於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根據本人的執業經驗,並結合相關公開案例,今天與大家分享《民法總則》中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收穫。因文章篇幅有限,可能不能完整的羅列所有的問題,如果無法從本文中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也可以在文章下方評論區給我留言。

1、女兒婚後因家庭暴力患精神病,父母是否可以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可以擔任其監護人。為了保證社會公共安全,需要對成年精神病患者設定監護人。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之範圍,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由此可見,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是其配偶,其次才是精神病患者的父母。當第一順位監護人不存在或者不適宜作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的,第二順位監護人才可以成為監護人。因此,

如果妻子患病是丈夫對其施加家庭暴力,考慮到丈夫作為監護人不利於女方病情的好轉,女方的父母有權擔任自己女兒的監護人。

2、子女協商為老人確定監護人時,是否需要考慮老人的意思?

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可見,子女協商確定監護人時,必須尊重老人的意思。我國法律允許監護人之間對監護人的選任以及監護事項等內容進行協商確定,但監護人的確定是以被監護人的意願為主導的,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思。當涉及監護人的確定問題時,為了尊重老年人的自我決定權,我國法律規定必須對老年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在此提示子女不得擅自決定監護人選,因為即使決定了最後人選也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接受他人贈與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見,一般而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其監護人代理,或者需要經監護人追認。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其可以單獨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一旦成立就發生法律效力。

4、公司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損失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可知,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需要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代表則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由此可見,法人是一種組織,而法人代表則是代表這種組織行使職權的自然人。因此,

法人代表如果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後果由法人承受,其責任也由法人承擔。

5、見義勇為時,自身利益受損,可否要求受益人進行補償?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見義勇為者遭受損失的,侵權人應當給予賠償,同時,受益人也可以給予其適當的補償。但是,在侵權人無法找到等情況下,受益人則應當給予捨己為人者適當的補償。

6、10週歲的孩子自行購買5000多元的平板電腦,其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在我國,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的孩子,因此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上述條文可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從事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不經其父母追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超出其年齡、智力水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有效。因此,

年齡僅10歲的孩子購買5000多元的平板電腦,遠超其年齡、智力水平,如果父母不對此行為進行追認,則孩子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7、6歲兒童將自己的手鐲贈與他人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那麼,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

6歲的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實施的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無效的法律行為欠缺生效的條件,所以贈與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8、商戶實施欺詐行為以高價售賣低價商品,顧客可以撤銷合同嗎?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和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以下幾種:(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出現了以上幾種情形時,當事人是有權行使撤銷權的。商家通過欺詐的行為,誘使顧客以高價購買低價商品,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第二種情形,顧客的購買行為與其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顧客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購買行為撤銷後,該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9、受託人迫於形勢緊急,將受託事項轉委託,其行為是否合法?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見,轉委託行為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如果沒有經過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該損失需要由代理人承擔。但是在緊急情形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利益而將代理事項轉委託給他人的,可以不經被代理人同意而自行實施。

10、職工超越職權訂立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結合上述條文可知,職工代表法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合同有效,並且法人內部對於員工的職權限制,不能用來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1、職工在代理權終止後,依然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結合條文可知,針對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代理行為,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那麼該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如果代理行為的相對方明知代理人是無權代理的,相對方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違背了被代理人的真實意願,因此不會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由此產生的損失將由無權代理人自己承擔。在此提醒代理人,不得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損失。

12、代理人無代理權,但合同相對方善意地相信其具有代理權的,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第一,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的;第二,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享有代理權的事由;第三,相對人不存在過失。此外,表見代理所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合同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權因而與其簽訂合同的情形,該合同對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內容,但可以追究合同簽訂人的法律責任。

13、朋友借錢逾期兩年不還,是否還可以起訴?

關於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可見,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超過該訴訟時效後起訴的,債務人如果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提出反駁的,債權人將不會勝訴。

14、債務人為制止債權人討債,而將債權人 “軟禁”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債權人是否還有權索要債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債務人為了阻止債權人行使債權而打算將其“軟禁”起來,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第四種情形。債權人被“釋放”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六個月。其可以在六個月內起訴,經過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才屆滿。

15、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受到怎樣的影響?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見,義務人部分履行義務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此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三年。

16、解除權過期後還能主張解除合同嗎?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可見,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關於中止、中斷或延長的制度,只要除斥期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此外,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因此,必須在解除權或撤銷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否則該權利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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