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鄭航檢察“普法小課堂”上線啦


普法小課堂

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

連日來,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穩步推進各項檢察工作的同時,緊抓業務學習不放鬆。針對當前疫情防控的複雜形勢和集中培訓學習的現實困難,航空港實驗區檢察院充分利用網絡學習平臺,發揮檢察官教檢察官的優勢,通過“實訓小課堂”的形式,帶動全院幹警深入學習與疫情相關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和典型案例。

航空港實驗區檢察院秉持開放、共享的理念,將授課內容進行整理,錄製本期“普法小課堂”,與大家共同探討學習。下面由第一檢察部幹警張寧講授《以案釋法·疫情防控實訓小課堂》。

法治

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

本期“普法小課堂”涉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讓我們一起來學習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008年6月,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

➤2020年1月,國家衛健委公告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規定: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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