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辭職難與高額違約金急需治理

早在1990年,國家就針對“事業單位辭職”問題頒佈了辭職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可以提出辭職。”國家近期也提到要“打破體制壁壘,掃除身份障礙...完善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

但事實並非如此,很多考生進入事業單位後,發覺辭職很困難,即使准予辭職,又要求高額違約金,使人才並不能充分流動。

事業單位改革:辭職難與高額違約金急需治理

事業單位辭職為什麼這麼難?

1、高額違約金

2015年某副教授想從貴州某大學辭職,由“調解書”得知:前者需支付給後者457341. 39元,如下:

事業單位改革:辭職難與高額違約金急需治理

事業單位高額違約金給人帶來這樣一種預期: 個人經濟狀況決定了人的流動成功與否,付不起違約金的人就沒有流動資格。

2、私扣人事檔案

事業單位為了留住人才而擅扣檔案的做法由來已久,事業單位是體制的一部分,人才流動大都是體制內的流動,通過扣留檔案,單位牢牢掌握了辭職談判上的主動權,這也是一些違約金被要出高價的根由。

事業單位改革:辭職難與高額違約金急需治理

事業單位改革:辭職難與高額違約金急需治理

國家已經規定“禁止採取‘不要人事檔案、不要戶口、不要流動手續’或另建人事檔案的違規做法招攬和引進全職人才”。但是,現今民辦學校和民營醫院日益增多,一旦人才拋棄檔案到體制外就業,事業單位又會說自己是被挖人、是難以得到有效補償的受害者。

事業單位改革:辭職難與高額違約金急需治理

3、行政主管機關的禁令

2017年國家規定“不鼓勵東部高校從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引進人才”。在一些省份,儘管沒有明文規定,但禁止挖人令幾成行業潛規則。

在“浙江樹人大學與劉文琦人事爭議案”中,前者就主張: “對高校間教師的流動或調動問題,省教育廳態度也十分明確,要求省內高校間‘不互挖牆腳’。”禁止挖人,本質上沿襲的是行政管制人才流動的計劃經濟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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