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你確定你承擔得起這些風險?

中國人自古就推崇義薄雲天,號稱為朋友可以兩肋插刀。似乎,幫助別人乃是義不容辭。比如給別人的公司當個法定代表人什麼的,根本就不是什麼大事。可是,

事實真是如此麼?


因公司成為老賴

我在崑山認識一個退伍軍人。轉業後,閒在家裡沒什麼事可做。恰好,偶遇了一位舊相識,邀請他去給新設立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

因為是老相識了,軍人沒有猶豫,就答應了。

起初,公司的經營還是順風順水的,軍人甚至都不用去公司,一切看起來都在向好的方向發展。

可是,忽然有一天,上游企業暴雷破產了,導致公司短期內積壓大量訂單,客戶不斷投訴。難以解決之下,公司收到了十幾家客戶的起訴狀。

剛起步的公司,面臨著判決書中幾百萬的賠償款、違約金,根本沒有支付能力。幾個月後,公司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給別人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你確定你承擔得起這些風險?

失信名單能夠有效督促失信企業履行法律義務

軍人一直以為這些跟他無關。直到有一天,臨近年關,軍人要購買車票回老家,結果售票人員告訴他,他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裡,不能購買車票。

軍人慌忙去找了法院,人家告知他,公司拖欠鉅額債務被列入了失信名單,成了老賴。他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也被列成了老賴。

軍人這才慌了。找老相識,結果人早跑了。至今,軍人依然還是老賴。

我想,如果能夠給軍人重新選擇的機會,他絕對不會再去為別人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了。

對公司負擔連帶責任

如果只是做法定代表人,最壞的結果無非就是如同軍人一樣,成了老賴。但如果是一人公司,那就不一樣了。

遠房的一個表哥,年輕時闖蕩社會結識了不少江湖好友。其中有一位,家裡有點錢,準備開一家公司,就找到了表哥。

要求也很簡單,表哥來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企業的唯一一個股東。每月他們會支付表哥一定的報酬。

表哥爽快的答應了。

企業的業務是提供裝修用的大理石石材,市場前景看起來非常不錯。

但是,表哥的朋友可不是什麼善茬。陸陸續續,在生意的往來中開始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終於,引發了糾紛。

表哥以為公司的糾紛與自己無關。可是,收到起訴狀時候,才知道原來自己也被起訴了。

給別人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你確定你承擔得起這些風險?

絕大多數情況下,一人公司的股東都逃不開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為什麼起訴表哥呢?因為,人家起訴狀裡說了,表哥是一人公司的股東,公司的財產與法定代表人的財產混合在了一起,難以區分,表哥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表哥問我,是這樣麼?我只能如實回答,法律確實是這樣規定的。

當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的財產時,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替別人做法定代表人,請三思

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那麼好當的。

在變幻莫測的市場經濟下,任何一家企業的經營都不可能順風順水。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代表,極有可能在公司遭遇困境的時候栓牢了自己

比如,成為了老賴,甚至,揹負起了公司的債務。

稍微寬慰一點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臺了關於善意文明執行的意見,規定公司不能償還債務的,一般不得將法定代表人也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去。

但這不代表法定代表人成不了老賴。實踐中,依然會有不少地區的法院,為了提高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將法定代表人列入老賴。

話說回來,即便不列入老賴,在法院的大屏幕上,在公交車、地鐵的地面廣告裡,循環播放著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XXX公司,執行金額:XXX萬元,法定代表人:XXX。

給別人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你確定你承擔得起這些風險?

現在很多公交、地鐵商場,都會滾動播放失信名單

沒有一個人聽到自己的名字和失信企業連在一起,心裡會開心的吧!個人的信譽,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負面影響。

嚴重一點的,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是一人公司的股東,那還得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又或者,作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籤了個保證的字樣,在催款函簽了個擔保的字樣,不經意間就把自己和公司的債務捆綁到了一起。

而如果,公司涉入了刑事犯罪的活動,法定代表人免不了跟著一同遭殃。

到時候,想甩都甩不掉。

要知道,法律可是不在乎你的義薄雲天的,更不會同情你的兩肋插刀。在法律面前,你是法定代表人,任何公司的行為你都要負擔法定的義務。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奉勸您各位,在給別人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的時候,一定要三思。切記!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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