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78 證券簡稱:四川金頂 編號:臨2020—010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一審起訴人)

● 涉案的金額:國際經貿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仲裁情況和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按照公司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清償條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計提預計負債141.49萬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樂山中院已凍結本公司銀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已依據公司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清償條件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具體影響金額將根據法院最終執行金額確定。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頂公司”)於2020年3月9日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2019)川民終1188號《民事裁定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金頂公司

上訴人金頂公司因訴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力工程”)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樂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號民事裁定,向四川高院上訴。四川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相關事項,詳見公司臨2016-032、040號、2018-038號、2019-021號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金頂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樂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號民事裁定,裁定由樂山中院立案審理。

四川高院認為:迪力工程申請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8】中國貿仲京載第0575號裁決一案,一審法院受理後,向被執行人金頂公司發出(2019)川11執178號執行通知書,責令金頂公司按該裁決書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金頂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實質是認為一審法院作出(2019)川11執178號執行通知書全額執行仲裁裁決確定的500萬元違約金不當,針對的是法院的執行行為,按法律規定應提起執行異議。經查,金頂公司亦於2019年7月2日對一審法院執行凍結5,392,492元銀行存款的執行行為提出了書面異議,請求不予執行,一審法院作出(2019)川11執異31號《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正在審查中。故一審法院認定起訴人金頂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於法無據,裁定對其起訴依法不予受理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金頂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四川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執行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國際經貿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仲裁情況和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按照公司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清償條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計提預計負債141.49萬元。

目前,樂山中院已凍結本公司銀行存款5,392,492元,公司已依據公司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清償條件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具體影響金額將根據法院最終執行金額確定。公司將根據上述仲裁執行的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9日

備查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終1188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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