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的正義大於程序的正義

曾經在網上看到一個段子:考場上的學霸遇到了巡場的監考人員。學霸認為其沒有教師資格,對於其巡查不予配合,居然被學校開除了。校長的說法是,你不服巡查老師,你可以向學校申訴啊,你不能在考場上撕試卷啊,你撕了試卷,大家還怎麼玩得下去啊!這個學霸,就是孫楊。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中國游泳名將孫楊被認定為在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存在興奮劑違規行為,被禁賽八年,裁決作出即生效。孫楊作為中國的游泳名將,像國寶一樣受到中國人的寵愛。這次處罰,不僅對孫楊,而且對中國游泳隊、中國體育屆都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關於各種問題的各種爭議一時之間譁然而起

我研究了部分公開資料後發現,儘管本案涉及跨國爭議,且環節較多,但本質並不複雜。我將抽絲剝繭,簡要給大家分析一下。

國際泳聯FINA委託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A例行興奮劑檢查。檢查過程當中,孫楊與IDTA之間沒有形成良好的配合。對此,儘管FINA沒有認為孫楊違規,但WADA不服,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上訴。裁決過程中,國際泳聯FINA和孫楊站在了同一戰線。CAS作出的裁決決定並不涉及孫楊是否存在服用興奮劑的事實,而只是認定孫楊“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絕提供樣本” (Evading, 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做出頂格、最重的禁賽八年的處罰,但並不追討孫楊此前獲得的獎牌。這個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作為中國人,大家都會擔心孫楊的後續情況。孫楊已經表示將向瑞士聯邦法院提出申請撤銷CAS的仲裁裁決。但是,據公開信息顯示,瑞士聯邦法院不會對仲裁裁決的事實的認定進行審查,只會審查仲裁的程序是否違法。只有在組成仲裁庭違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仲裁違反獨立,公正,存在嚴重瑕疵,違反正當程序和公共政策的情況下,瑞士聯邦法院才可能會撤銷仲裁裁決。據歷史數據看,CAS裁決結果被推翻的概率只有7%左右。

同時,我注意到,為了本案審理,CAS舉行了近20年來的首次公開聽證,因為其辦公機構場地有限,還專門尋找到了附近酒店的附樓佈置開放,以容納更多的媒體和公眾。有新聞報道,在公開聽證程序結束後,孫楊、WADA、FINA等各方也對CAS的仲裁程序正當性表示了滿意。因此,孫楊在瑞士聯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極低。作為中國人,我仍然保留希望,期待奇蹟發生吧!

更重要的事情,急需對孫楊事件進行復盤和總結。防止孫楊事件再次發生。

首先,作為中國人,走入國際舞臺後,尤其需要熟悉掌握國際規則、價值規則。套用一句話,轉換觀念。中國有句古話,“走到哪個山頭唱哪個山頭的歌”。孫楊是國際體育明星,首先必須知悉、遵守該行業、該國家的規則和價值取向。切忌利用已知的國內的規則和價值取向,照搬應對國際情況。

第二,術業有專攻,配置最專業團隊。孫楊等國寶級的專業明星,其主要精力用在了訓練上。因此,對於其必須掌握的知識和技能,應當配置最優秀和足夠全面的專業團隊,包括:熟悉國際體育規則的律師,應對體育圈裡突發事件的危機公關團隊等,才能支持孫楊們走得更遠、更穩。

第三,重視每一個庭審機會,抓住每一個庭審環節。有報道提及:因為庭審之前對於證人的溝通和培訓不足,導致錯失良機的情況。庭審環節的重要性,可謂是“畢其功,於一役”,容不得半點馬虎!必須選擇最好的律師,才能遊刃有餘的利用特定庭審環節的規則和規律,全面對應各種有利和不利局面,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有媒體已經導報了孫楊母親對此的悔意。

CAS的裁決,並未認定孫楊服用了興奮劑違規,而是認定孫楊不服興奮劑管理規則而違規。從中我讀出兩個信息,第一,從頂格處罰的結果看,CAS可能認為,對抗規則本身,比違反了規則更可怕,更需要嚴厲制裁。這個價值取向,值得關注。第二,這個裁決結果可謂下刀辛辣,此前很多人都以為,你WADA不是不能證明孫楊服用了興奮劑嗎?那你當然不能處罰孫楊。但是,這個裁決充分利用了程序規則,不管你是不是服用了興奮劑,只要你違反了程序規則,就可以作出裁決,而且,作出了最高線的處罰!可以毫不客氣的說,孫楊以其自身的失誤,撞到了規則的槍口上。“對手”如此老練,我更加對於孫楊上訴結果充滿擔憂。這也是我要不斷加強法商培訓的目的,強大自己的規則意識,謹言慎行,才能逃避不知道來自何處的冷槍。近年來,除了中國明星走向國際舞臺之外,中國企業也在紛紛“走出去”,尋求國際化發展。這個過程中,中國企業必須熟悉當地國家法律、文化和價值取向,尋找熟悉掌握當地法律規則的專業律師,才能走得遠,走得穩。

希望孫楊案不再發生!

事實的正義大於程序的正義


事實的正義大於程序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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