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檢察機關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杭州檢察機關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杭州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和高檢院、省檢察院的相關工作意見,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懲治擾亂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同時,開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公益訴訟,強化源頭防控,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目錄


葉某某等三人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

邱某詐騙案

田某某妨害公務案

馬某某詐騙案

陳某某詐騙案

杭州檢察機關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葉某某等三人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侵權責任 源頭防控


【要 旨】檢察機關開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加大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打擊力度,依法提起訴訟促使行為人承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侵權責任。通過刑事民事雙重責任,明確司法導向,加強源頭防控,凝聚社會共識,促進革除濫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努力維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葉某某等三人單獨或分別結夥,在杭州市臨安區清涼峰鎮野外山林,在禁獵期,採用自制火藥槍射擊、自制彈簧套埋設陷阱、夜間照明等方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梅花鹿,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果子狸、黃麂、野豬、竹雞、野雞、棘胸蛙,均用於食用。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野生動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8300元。2019年12月27日,三人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辦理情況】2019年12月,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葉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等犯罪一案中發現本案線索,認為三人的非法獵捕殺害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檢察機關於2020年1月22日在正義網發佈了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符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2月27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三人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48300元,並判令三人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省首例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典型意義】1.刑事民事雙重擔責,增加違法犯罪成本,體現嚴懲重處決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社會強烈呼籲保護野生動物。濫捕濫殺濫食野生動物不僅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也給公共衛生事業帶來重大隱患,危及群眾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注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提出賠償損失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公益訴訟。通過兩種責任的無縫銜接,增加行為人違法犯罪的成本,體現了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加重處罰的司法導向,讓所有參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人付出代價,從而實現懲罰違法犯罪和生態資源修復的有機統一。


2.加大源頭防控力度,警示震懾違法犯罪,提升公共安全衛生意識。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公眾關於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加強執法司法力度的呼聲日益高漲。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切實強化源頭預防,推動凝聚社會共識。進一步加大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的懲戒力度,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零容忍。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濫捕濫食者賠償野生動物價值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形成對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有力震懾。同時,通過訴請賠禮道歉,將野生動物保護的辦案和監督活動轉化為生動的普法實踐,推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助力提升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健康安全風險防範意識。


(案件承辦人: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連宏星 臨安區人民檢察院 朱爐燕)


邱某詐騙案

【關鍵詞】

醫療機構銷售人員 涉疫電信詐騙 企業復工復產


【要 旨】面對涉疫情防控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從快從嚴批捕,全額追贓挽損。為企業挽回損失的同時,積極發揮檢察職能,建立企業復工復產防護機制,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基本案情】邱某系國內某重點醫科大學畢業生,就職於浙江某醫療企業。2014年邱某開始參與網絡賭博,先後賭輸100餘萬元。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企業復工復產醫療防護資源相對緊缺的情況下,邱某產生了以銷售口罩和體溫槍名義詐騙錢財的動機。後邱某利用其從事醫療器械購銷工作的便利,在多個微信群和qq醫療群中發佈銷售口罩和體溫槍的虛假信息,通過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從全國5個省份的10餘名被害人處騙得人民幣13.3萬元,並將所騙錢款用於賭博。被騙人員除了準備捐贈疫情重點地區的愛心市民,還包括多家復工復產企業。


【案件辦理情況】2020年2月19日,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月20日,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該案。2月24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邱某批准逮捕,實現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當日受理、當日審結、當日批捕。3月3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現該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近日,該案被浙江省檢察院評為全省檢察機關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1.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幫助挽回全部損失。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主動提前介入該案,提出完善證據體系建議,受理當日即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從快從嚴辦理案件,嚴厲打擊詐騙企業財物、破壞企業復工復產犯罪,為企業復工復產保駕護航。同時,經過檢察機關釋法說理,犯罪嫌疑人家屬已經代為退賠全部贓款,幫助復工企業、愛心人士挽回了損失。


2.智慧檢察遠程辦案,聽取復工企業訴求。

為減少疫情期間人員流動,瞭解企業實際情況,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使用釘釘辦公軟件以視頻方式向復工企業核實案件信息,詢問防控物資採購以及恢復生產情況,聽取復工企業訴求,並對如何規範採購防控物資提出建議。


3.發揮“四大檢察”職能,助力企業復產復工。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依託辦案,把深化“三服務”與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緊密結合起來,根據企業需求建立企業復工復產防護機制。一方面,結合辦案情況,發佈案件信息,做好信息宣傳,及時提醒復工復產企業注意風險防控;另一方面,選出10名優秀幹警作為“駐企服務網格員”派駐企業開展服務,當好宣傳員、代辦員、協調員,解讀疫情防控和企業扶持政策,為企業防疫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律服務,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案件承辦人:蕭山區人民檢察院 王婉露)


田某某妨害公務案

【關鍵詞】涉疫妨害公務 三遠一網 客觀公正


【要 旨】疫情防控期間,案件辦理過程既要嚴格依法,又要落實好防控要求。通過依法提前介入、三遠一網運用、認罪認罰從寬等,實現案件快捕、快訴、快判,確保疫情防控、辦案質效、權利保護三不誤。


【基本案情】2020年2月6日16時許,正值桐廬縣實行出行管控期間,戶籍為貴州省丹寨縣的被告人田某某在醉酒且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前往橫村鎮某疫情防控卡口,不配合工作人員檢查,並進行無理謾罵,卡口工作人員遂報警。被傳喚至派出所後,田某某採用辱罵、腳踢並朝民警、輔警吐口水的方式,妨害執行職務。


【案件辦理情況】2020年2月7日立案當天,桐廬縣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2月14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該院於24小時內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儘快收集田某某前科材料;調取執勤卡口、派出所現場監控、執法記錄儀中的相關視聽資料,強化客觀性證據;通過核實其實名購買的車票、詢問證人等多種手段分析其從貴州返桐的行動軌跡,排查是否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例存在軌跡交集,有無感染的可能性等。2月1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7日,在與縣法院、縣司法局溝通後,通過遠程提審、律師遠程會見、遠程見證認罪認罰具結等方式,實現案件線上快速辦結,並於次日向法院提起公訴。2月19日,桐廬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田某某妨害公務罪一案遠程開庭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


【典型意義】1.做實案前溝通,精準把握事實和量刑。檢察人員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依託客觀性證據補強,夯實證據鎖鏈,準確認定事實。及時將提前介入情況通報同級法院,充分溝通案情,協助調取檔案,查實累犯情節,達成量刑共識。


2.利用三遠一網,保障案件質量和效率。因疫情防控所需,檢察人員全程採用線上辦案模式,充分運用遠程視頻系統,實現疫情防控期間案件無接觸辦結、有蹤跡可循。


3.保障訴訟權利,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疫情防控期間,為保障在押人員安全,值班律師無法進入看守所進行會見。該院積極與縣司法局溝通,確定由值班律師在遠程提審室對田某某進行視頻會見,提供法律幫助,參與遠程具結,確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


(案件承辦人:桐廬縣人民檢察院 葉嵐 方瑩麗)


馬某某詐騙案

【關鍵詞】涉疫詐騙 提前介入 非接觸式辦案 決定逮捕


【要 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積極履行檢察職能,第一時間介入案件,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引導偵查;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對重大涉疫情刑事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8日至2月3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期間,向多名微信網友謊稱自己擁有大量口罩貨源,以需要支付定金或貨款的方式,從8名被害人處騙取人民幣91萬餘元,錢款均被犯罪嫌疑人用於網絡賭博。


【案件辦理情況】2020年2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對馬某某詐騙一案立案偵查。餘杭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2月1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餘杭區人民檢察院經初步審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應當逮捕的情形,於2月20日對其作出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典型意義】1.提前介入,非接觸式引導偵查。在防疫期間,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利用互聯網技術,以非接觸式的辦案方式,採用電話溝通、視頻會議、查閱電子卷宗等形式與公安機關就案件事實、偵查取證要點溝通交流。針對本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被害人遍佈山東、河北、河南、湖南、安徽、浙江各地,疫情防控期間被害人無法到當地派出所或者餘杭報案、製作筆錄,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採用遠程網絡視頻、被害人自書材料等形式及時固定關鍵證據。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7日內就收集、製作完成8名被害人的陳述。


2.從嚴打擊,決定逮捕及時羈押。因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歸案時患有普通肺炎,為確保監管場所安全,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鑑於案情重大,案件尚處於偵查初期,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主動與公安機關溝通,要求密切關注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同時積極與區看守所對接。2月1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在確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身體狀況已符合疫情期間羈押條件後,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20日從嚴從快對馬某某作出逮捕決定,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保障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案件承辦人:餘杭區人民檢察院 陳利明 丁靈敏)


陳某某詐騙案

【關鍵詞】涉疫電信網絡詐騙 引導跨省協查 認罪認罰從寬 追贓挽損


【要 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嚴厲打擊涉疫犯罪,依法快捕快訴,該案自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僅用時5日。積極推進追贓挽損,成功挽回被害人所有損失,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係。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精準量刑建議,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沒有口罩庫存及貨源的情況下,通過線上APP發佈售賣口罩的廣告,虛構擁有大量口罩庫存可以立即發貨等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後多次騙取他人合計人民幣60530元,騙得款項均用於賭博等個人揮霍。被告人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案件辦理情況】廣東、北京等地陸續有被害人報案後,2020年2月3日,富陽區公安分局根據協查線索對該案立案偵查。次日,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主動對接,提前介入,遠程引導。2月17日,公安機關將本案提請批准逮捕,富陽區人民檢察院當日即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2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經承辦檢察官釋法說理,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2月21日,該院以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並精準提出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確定刑量刑建議。2月26日,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採納量刑建議。


【典型意義】1.引導區域協作、跨省遠程取證,暢通涉疫案件辦理渠道。該案被害人均在外地,取證難度高。為進一步完善證據鎖鏈,夯實證據體系,檢察人員一方面引導本地公安機關加強對行為人電子證據的研判分析,確定被害人身份,線上聯繫,直接開展遠程取證;另一方面,引導加強與被害人戶籍地公安機關的通力合作,協助取證並對取證過程同步錄音錄像,藉助釘釘等辦公軟件遠程傳輸,有效避免了疫情期間人員的流動、接觸。跨省跨區域的遠程取證模式,為之後類案偵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參考。


2.促成認罪認罰、積極追贓挽損,確保涉疫案件辦理質量。對行為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成行為人自願認罪認罰。積極搭建行為人家屬與被害人溝通、退贓的平臺,在嚴格把握案件事實的前提下,依法敦促行為人及其親屬退賠涉案錢款,成功挽回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並取得諒解。精準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並被法院全部採納,被告人陳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五千元。加強以案釋法,該案辦理情況獲得區委主要領導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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