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一案例入選!省檢察院、省法院聯合公佈第一批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浙江省司法機關堅決貫徹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全力配合黨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別是在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方面,積極履行司法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妥善辦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案件,切實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為浙江疫情防控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截至2020年2月底,全省檢察機關共

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244件320人,批准逮捕50件67人,提起公訴50件58人;全省法院共一審判決42件46人,其中詐騙罪24件24人,妨害公務罪12件13人,尋釁滋事罪3件3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1件4人,銷售偽劣產品罪1件1人,非法狩獵罪1件1人。


為進一步發揮法治對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從全省已判決的案件中,梳理出“杭州市江乾區王某某詐騙案”等10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1. 杭州市江乾區王某某詐騙案


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江乾區住處內,通過加入“援助武漢群”、“調貨群”等微信群和添加他人為好友的方式,獲取被害人購買需求,並虛構有N95口罩、一次性醫用口罩、阿迪達斯科比經典款鞋子等商品可以出售的事實,分別從7名被害人處騙取人民幣共計16744元。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家屬已代為退賠贓款並取得全部被害人諒解。2月11日,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次日,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典型意義】本案7名被害人分散在全國各地,短期內無法完成紙質筆錄製作。為破解難題,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通過微信對被害人遠程視頻取證,且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採用視頻光盤與書面記錄相結合的證據固定方式。江乾區公檢法機關通過遠程提審、遠程律師見證認罪認罰、遠程開庭、政法一體化單軌制流轉電子卷宗等辦案方式,避免了疫情期間人員的過多接觸,提高了辦案效率,保障了辦案人員的健康安全,為今後類案的辦理提供了現實的可操作模版。


2. 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且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隨後編造另一個“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微信身份交易,騙取吳某某購買醫用口罩款6295元。案發後被告人應某某已經全額退賠。2月7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對應某某以詐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於同日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此案系浙江省首例起訴、全國首例判決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在全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被告人應某某利用民眾對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實施詐騙,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從嚴、從快、從重處罰。本案公檢法密切配合聯動,並依託科技手段,從被告人歸案到判決僅用三天,安全、高效地打擊了涉疫犯罪。同時通過微信公眾號、最高檢影視中心等載體開展宣傳,公佈案件處理情況,以案說法。一方面警示不法分子,另一方面提醒廣大群眾提高防騙意識。


3.慈溪市潘某詐騙案


2020年1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潘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住處,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群眾對緊缺防護物品的迫切需求,虛構口罩貨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信息,銷售口罩,先後兩次騙得葉某某人民幣73200元,偽造併發送虛假快遞單據。同年2月3日至4日,被告人潘某採用上述同樣方法,先後騙得張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8000餘元。2月10日,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對潘某以詐騙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公開庭審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此案系浙江省首例檢法兩長同庭履職併網絡現場直播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庭審全程通過慈溪市融媒體中心慈曉APP進行網絡直播,累計觀看、評論人數超過9萬人次,真正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震懾警示作用,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相關工作情況被中央電視臺、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微信公眾號、檢察日報、浙江檢察微信公眾號等重要媒體報道、轉載。


4.溫州市龍灣區鄭某某詐騙案


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在重要醫療防護用品相對緊缺的時期,利用民眾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恐慌心理,在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頻繁發佈其有大量醫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虛假信息,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2月5日、6日,鄭某某先後多次騙取被害人唐某某、餘某某等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6.02萬元,用於賭博揮霍,資金無法歸還。鄭某某到案後其親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2月14日,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鄭某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對象發佈虛假售賣信息,符合電信網絡詐騙技術性、非接觸性、遠程性、對象不特定性的特徵,並於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在勸說被告人家屬積極退贓後,運用電信網絡技術,進行了浙江龍灣、江蘇吳江兩地四處連線的“隔空調解”。被告人家屬、被害人均在自己家中,通過龍灣公安與江蘇吳江公安連線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特殊時期的遠程調解既符合防疫要求,又高效地實現追贓挽損。法院經過審理,依法進行了判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5. 長興縣周某某、盧某某、餘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盧某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急需口罩,便商議倒賣口罩賺取差價。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微信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進購5萬6千隻口罩。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盧某某妻子)分別通過微信向外發佈銷售醫用口罩信息,周某某還招徠被告人餘某等下線。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周某某、盧某某、餘某、王某發現該批口罩系無生產日期、合格證、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仍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銷售金額79300餘元;被告人盧某某涉案銷售金額45300餘元;被告人餘某涉案銷售金額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銷售金額5500餘元。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2月14日,長興縣人民檢察院對四名被告人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提起公訴。2月16日,長興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盧某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餘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全省首例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的案件。長興檢法兩家快捕快訴快判,兩長同庭履職,當庭宣判,體現了疫情期間從嚴從快懲處的精神。全案浙江法院庭審直播網站直播,被人民法院報、正義網等10餘家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起到較好的震懾警示、宣傳教育的效果。


6.紹興市上虞區莊某某非法狩獵案


2020年1月28日(農曆正月初四),被告人莊某某在紹興市上虞區豐惠鎮烏土嶺山上用鋼絲套(禁用工具)獵捕的方式獵捕野豬一頭。經鑑定,該野豬為浙江省一般保護動物、“三有”保護動物。另查明,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及春節期間(農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為獸類野生動物禁獵期,禁止使用獵套等誘捕裝置獵捕。2月12日,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莊某某以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次日,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莊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系全省首例起訴、判決的疫情期間實施的危害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時依照兩高兩部、浙江省五部門關於依法嚴懲涉疫犯罪的規定,依法對被告人莊某某在疫情期間實施危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變更強制措施作出逮捕決定。檢法兩家堅持對涉疫犯罪依法及時、從嚴懲治的刑事政策,在24小時內完成對案件的審查、逮捕、公訴工作,並依法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案件次日即予以宣判。案件判決後,及時通過微信公眾號、正義網、新華網等載體進行案件信息報道、宣傳,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貢獻浙江司法元素。


7. 義烏市金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日零時40分許,義烏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民警黃某某與協警徐某某等人在義烏市佛堂鎮金義東澤塘卡點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設卡,被告人金某某無證駕駛浙B5Q3P1轎車,以衝卡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導致協警徐某某被車撞倒受傷。同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金某某返回該卡點投案。2月14日,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對金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日,義烏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金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典型意義】義烏市人民法院、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啟動特殊時期快訴快判機制,在嚴格依法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提升庭審效率,從起訴到判決僅耗時一天。同時堅持打擊涉疫刑事犯罪與訴源治理並舉,設計海報、視頻將該案在公眾號、抖音等新媒體賬號中予以發佈,開展普法宣傳,積極引導正向輿論,源頭防控涉疫刑事案件的發生。


8. 衢州市衢江區鄒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鄒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區東港街道住宅小區門口與他人閒聊時,被正在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周某某發現,為防止人員聚集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危害後果,周某某勸說鄒某某與他人保持距離,但鄒某某拒不配合,並心生怨氣,揚言要對周某某進行報復。隨後,鄒某某回家拿出一根鋼筋和一把單刃尖刀,並再次返回現場,在鋼筋被他人奪下後,鄒某某又先後以扔石頭砸、手持單刃尖刀多次捅刺等方式以此恐嚇周某某,後被他人拖離崗亭。同日,被告人鄒某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後,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月14日,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對鄒某某以尋釁滋事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日,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鄒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當日即派員提前介入偵查,通過“釘釘”及時與偵查辦案人員溝通、查閱筆錄、參與研討,明確案件定性。受理審查起訴次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促使其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及時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為鄒某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並於當日作出判決,確保疫情期間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


9.仙居縣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方某某為牟取利益,從江蘇省蘇州市某地批量採購白色二層、三層口罩,且在明知該口罩屬於“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在網上及線下向柯某某、蔣某某(兩人另案處理)等人進行銷售賺取利益。現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間,被告人方某某共銷售該“三無”口罩25萬餘隻,銷售金額達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餘元。經鑑定,方某某銷售的白色二層、三層口罩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2月13日,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方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仙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方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浙江省首例判決的非法銷售偽劣口罩案件。仙居縣人民法院、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準確把握案件法律適用及口罩鑑定標準、鑑定機構資質等問題,為今後類案的辦理提供了有益借鑑。辦案部門發揮法律監督作用,注意做好“後半篇”文章,聯繫市場監管部門對已銷售的偽劣口罩做好召回工作,目前已召回偽劣口罩59500只,同時加強源頭治理,並向公安部及時上報方某某等人上家的涉案線索,目前該上家已被江蘇警方查獲。


10.松陽縣楊某某詐騙案


松陽縣楊某某詐騙案。2020年1月底,因發生新冠肺炎疫情,被告人楊某某利用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耳溫槍等防疫物品的迫切需求,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向微信朋友圈求購口罩、耳溫槍等防疫物品的人員發送虛假售賣信息,通過收取定金後微信拉黑、謊稱貨存不足拖延發貨等方式騙取多被害人錢款共計26105元。被告人楊某某還曾於2019年6月通過收取定金後微信拉黑的方式騙取一名被害人手機款2000元。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扣押了楊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28105元。2月13日,松陽縣人民檢察院對楊某某以詐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同日,松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典型意義】松陽縣人民檢察院案發後及時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固定涉案金額、電子數據等方面的證據,受理案件後啟動快訴機制,僅用4小時就完成了在案證據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相關工作,並適用速裁程序於當日向松陽縣法院提起公訴。松陽縣人民法院啟動快速審理機制,於當日開庭並當庭宣判,及時有效打擊了涉疫犯罪,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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