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被判無罪:吞不下的“毒樹之果”

最終,周立波的四項控罪被撤銷,僅保留第五項控罪,即開車時使用手機,結果就是從有可能面臨三年半到十五年的刑期到被罰150美元。

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表示不上訴,周立波也表示不上訴,經歷了一年多的,長達10次開庭的“周立波涉槍涉毒案”就此塵埃落定。

周立波被判無罪:吞不下的“毒樹之果”

結果一出,舉國譁然,很多人不能理解:明明警方已經在周立波的車上搜查到了槍支和毒品,那為什麼最後不能以非法持槍、攜帶毒品定罪。

出現這樣的結果,不能不提美國刑事司法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毒樹之果。

所謂“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中對某種證據所作的一個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並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

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而以此所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是毒樹之果,毒樹之果是不能吞的。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優勢正式確立了“毒樹之果”規則,即“美國聯邦政府機構違反美國憲法規定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在審判中不具有證明力”。

依照美國法律,如果沒有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拿到法院的搜查令,是無權搜查汽車的。具體到本案中,周立波的辯護律師斯卡林首先否定了警察攔截車輛的合法性,緊接著否定了搜車的合法性,成功的證明了警察收集證據的程序不合法。那麼依照前述“毒樹之果原則”,因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指控周立波犯罪的依據。因沒有合法證據證明其犯罪,被指控的罪名則不能成立。

有些人看到這裡就要疑惑了,為什麼要確立“毒樹之果”原則。這樣會讓國家機關在追訴犯罪分子的時候束手束腳,導致大量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證據排除在外,損害刑事訴訟對犯罪行為的打擊,降低辦案效率,使得“有罪”的人不被法律追究,最終不利於社會穩定。

這裡就要提到程序正義了。“毒樹之果”原則,也就是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就是“程序正義”價值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體現。有句耳熟能詳的法律諺語為“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正是程序正義的生動寫照。

程序正義要求實現實體正義的手段和必須是合規、合法。在司法領域中,也就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你要讓所有人明白,這不是通過“屈打成招”收集到的證據。這樣,不論被告人最終被定罪判刑,還是被無罪釋放,人們都會確信這種結果不是裁判機構任意或者隨意作出的。

“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人”,是現代司法制度的精神所在。在我國,打擊犯罪從“縣老太爺的驚堂木”,轉變到嚴格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的程序規定相互制約。破案手段上也由古代的“三木之下”轉變到“非法證據排除。”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周立波被判無罪:吞不下的“毒樹之果”

儘管這種追求可能會導致有的“罪證”得不到蒐集,有的“罪犯”得不到懲治。但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能有效的遏制執法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使無辜的公民不受非法的追究,極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錯案。 再不致發生“佘祥林殺人案”、“杜培武殺人案”、“趙作海殺人案”、“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這樣的悲劇……

世界上從來沒有什麼制度能完美的保護每一方面的利益,每一項制度的出臺都是不同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之後的結果,需要實現什麼,需要犧牲什麼。

如何更好的保護人權,如何更好的打擊犯罪,這是個永遠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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