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集微網消息(文/holly),昨(10)日,工信部網站發佈了四部門關於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通知中提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決定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工信部: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工信部: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據公開資料顯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上簡稱“《辦法》”)2013年發文,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中詳細闡述了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程序。如今已廢除,看來即將出臺新的文件了。

以下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的部分內容: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七條 初次進行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第二次及以上進行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外,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含)200萬元。

第八條 企業申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可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下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以上均為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五)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用戶使用證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請企業對照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或年審條件的,可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或年審申請。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本地區企業申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彙總、真實性審核,並於申報年度6月底前將本地區所有申報企業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得限制企業申報。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申報企業的相關情況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上對擬認定和通過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公示30天。公示期間,對認定或年審結果有異議,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異議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五)依據公示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於申報年度9月底前公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核發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可按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逾期未報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資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上公示。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並由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將有關情況彙總後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在認定工作中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併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校對/ Jurn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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