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劃:獻給不準備結婚的女生

以下文章來源於高杉LEGAL ,作者陳漢

法律規劃:獻給不準備結婚的女生


高杉LEGAL

中國民商法實務研究。 @高杉峻 出品。


法律規劃:獻給不準備結婚的女生


作者:陳漢(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兼職於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

來源公號:高杉LEGAL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與觀點,且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結婚成家,固然是一項美好且應獲得親屬朋友祝福的選擇,但是不結婚也是婚姻自由的體現,也應當獲得尊重。當社會學家在越來越多的場合告訴我們,21世紀的家庭是多元的,家事法專業人士也逐漸適應了這種多元化。本人在此並不想討論社會是否應當祝福選擇單身的人,那是社會學的工作。

作為婚姻法學者,本人只想從法律應對的角度做一些分析與提示,供那些不準備結婚的女生參考。

一、伴侶變配偶,意味著什麼?

與喜歡的人在一起,是一項選擇;而進一步締結婚姻,則是第二項選擇。第一項選擇錯誤的代價很低,而第二項選擇,試錯的成本相當大。因此,在考慮是否結婚之時,應當瞭解一下:結婚會給我們帶來什麼?

婚姻給成年人帶來的最大的權利義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而是賦予了彼此在醫院裡為對方簽下“放棄治療”四個字的權利。這無法用監護、代理來解釋,這是比監護、代理更高層面的權利,即配偶權的核心權利。

當然,"放棄治療"的決定權,大部分人沒有機會去行使。配偶的權利與義務,平時更多的是相互的照顧。如果在火車上看到下鋪的乘客肚子疼不去叫列車長,最多是一個道德上的低評價。但是在配偶生病的時候不照顧不送醫院,則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責任,甚至有可能是刑事責任。這是婚姻帶來的責任,當然也是婚姻帶來的"福利",即有需要的時候被人照顧的"福利"。

婚姻帶來的下一個話題,則是在近些年充滿了傳奇與悲劇的話題,即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債務。

中國的部分媒體,對女性充滿了惡意。嗯,是的,滿滿惡意。如果上網一搜"天價分手費",就能出來一堆新聞。在這些媒體記者的眼裡,女性與一位男性企業家在離婚案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男企業家為離婚付出的"代價",是男方給女方財產。從法律上看,這樣的描述是大大的錯誤的:這是婚姻中的女性合法地分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財產份額而已,並不是從丈夫碗裡搶走一塊肉。近些年從來不缺富豪離婚的新聞,因離婚而獲得鉅額獨立財產的女性傳奇並不罕見。同樣,到了夫妻共同債務方面,則有諸多的"被負債"的悲劇出現。但是法院本著"夫妻財產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判決了諸多外人(包括法官)可能永遠無法查清到底是否知情的共同債務案例。是的,從邏輯上看,共同享有富貴,那麼也承擔追求這種富貴帶來的不利益。

婚姻也帶來了繼承權。

感謝中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限定繼承製度,繼承最壞的結局也是在所獲得遺產的範圍之內承擔債務與責任。因此,繼承本身不會帶來什麼不利的財產後果。當然,因繼承而與配偶的其他繼承人,特別是與先生在此前其他婚姻中所生的孩子進行訴訟,也不罕見。

所以,當一位女生在考慮是繼續做伴侶,還是選擇結婚的時候,首先要考慮一下上述的問題,即結婚會帶來哪些法律上的利與弊。

二、選擇單身,也需要規劃

很多人自嘲,單身是“一人吃飽,全家不餓”,似乎只要管好自己,就不需要去進一步規劃了。這,其實並不是一個嚴肅對待自己與家人的態度。

首先要規劃一下自己的身體健康問題。即自己在最壞的情況下,特別是父母不在身邊的情況下,是否需要有個被授權人?現行《民法總則》規定了日常的代理制度,也規定了失去行為能力之時的指定監護人的制度,明確了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所信任的人擔任代理人/監護人。這位所信任的人,可以是朋友,也可以非婚同居的伴侶。

其次,需要規劃對自己的父母的照顧與保護。在選擇不結婚的情況下,除了下文要提到的孩子,更需要保障的其實是父母。人吃五穀雜糧,誰也不能保證自己一定走在父母之後。因此,需要預設萬一的情況下,父母怎麼辦?這是個沉重的話題,也是一個負責任的人不應該回避的。因為每個人自己及父母的個人財務、年齡情況都不一樣,無法給出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但是買好保險指定父母做受益人可能是一個比較基礎性的安排。財務狀況更好的,則可以設立一個家庭信託。

最後,如果選擇單身不生育,需要考慮自己的財務規劃。財務規劃不是家事法學者/專業人士能提供意見的,我就跳過不談了。我需要說的,則是安排好一份遺囑,在能指定遺產走向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捐贈給慈善公益,包括黨員交黨費。對於資產較多的人士,則可以考慮找專業律師撰寫一份相對專業的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專業人士來確保實現其願望。

選擇在陽光燦爛的日子修屋頂。單身,相對於大部分處於穩定婚姻家庭中的人士,是相對脆弱的,並且這種脆弱可能會傳導至其他家庭成員。因此,選擇單身,為了對自己、對家人負責,需要提前做好規劃。

三、單身生育,是自由也是責任

生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單身生育,是一個人的自由選擇,當然也是一項艱難的選擇。從法律角度來看,其衍生的法律問題也相當複雜,限於篇幅,本文只能從某些角度予以討論。

單身生育,在實務中又可以分為三大類:

(1)從精子銀行等渠道獲得精子,法律上不存在孩子父親的;

(2)單純同居或者戀愛關係,不想結婚但是生下孩子的;

(3)孩子的父親還在另外一個婚姻之內的。

先說第一類。一方面,這是一種最有安全感的選擇,因為沒有其他人來主張對孩子的直接撫養權,不會產生撫養權、探視等問題與潛在糾紛。另一方面,這也是一種對孩子"不安全"的撫養模式。因此,本著對孩子負責的態度,在有條件的前提下,應當給孩子做一些特別的規劃,也就是以防萬一的安排。從現行法律能提供的法律工具來看,基礎性的安排包括:遺囑,以及為孩子指定監護人;進一步,則是考慮如果發生萬一,身邊是否有信得過的人來安排撫養及管理屆時孩子名下的財產;如果沒有,則要考慮委託專業機構及專業人士來管理。

再說第二類。對比第一種情況,這類媽媽從法律角度應關注一個問題:關於如果解除同居之時的孩子的撫養權與撫養費的問題。中國立法及司法解釋在"爭奪"小朋友撫養權的問題上,確定了一項基本原則。通俗地說就是"誰帶孩子對孩子有利,則大概率孩子就判給這一方",而另一方則取得孩子的探視權並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當然,實務中法院所考量的因素是多元的,只有在孩子不滿兩週歲之時優先考慮媽媽,在孩子兩週歲之後,則考慮男女雙方的具體撫養條件,包括雙方的經濟負擔、生活的穩定性等。因此,在"爭奪"孩子直接撫養權方面,需要示強而不是示弱。

再說一下撫養費,這個問題上需要佛性一些。整體而言,即使在北上廣深這樣的大城市,撫養費判決的數額也是不高的,往往與另一方的期待差距很大,更別有期待對方出錢我來養孩子的想法。更糟糕的是,針對對方拖延支付或者不支付扶養費,維權的成本相當大。因此我在給當事人做心理建設的時候,往往會說:嗯,就當你是喪偶了吧,一個人撫養孩子。

第三類是最尷尬的一類。她們中的一部分人,只是在錯誤的時間愛上了不該愛的人,或者輕信了對方會很快離婚的諾言,但是在社會輿論中都統一被貼上了相當惡劣的標籤。本文在此不做任何道德評價,只探討法律問題,包括一個錯誤的看法,及一個切實有必要的擔心。

首先是錯誤的看法,認為對方有家庭甚至有孩子,不會爭奪撫養權,或者即使爭奪,對方也沒有勝算。關於對方不會爭奪撫養權,絕對是過於自信。至少在我個人的工作經歷中,很多次碰到男方要求婚外生子的撫養權,甚至是男方的原配都支持這種訴求。理由很簡單:如果孩子由男方這邊撫養,可能就徹底斷了這段感情與關係,避免男方以探視為由大大方方去見孩子(及其母親)。關於勝算問題,在我過去的工作中也多次"輕易地"協助男方順利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獲得支持的理由在個案中有所不同,但比較常見的是:女方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甚至沒有獨立的住所。總結一句:這對於在大城市飄著的女生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是切實有必要的擔心:在保持這段關係或者同居期間,男方給的錢,是否會被追回。這是一個尷尬的問題,諸多的判決都以"違反公序良俗"為主要理由支持了"追回此類贈與",甚至不乏簡單粗暴值得商榷的判決。本文不做全面深入的法律技術分析,只是稍作提醒。簡單的說:有婦之夫贈與給婚外伴侶,是一種法律上不靠譜的贈與;要改變這種法律上的不靠譜性質,只有兩條路:受贈主體不是婚外伴侶,或者性質不是贈與。典型的合法性安排,當然不是分手費,而是給孩子的撫養費。當然,給予未成年孩子過高的撫養費,顯然是不會被法律所肯定,其中也有個度的把握問題。

處理單身女性與有婦之夫的財務關係,一直是尷尬而艱難的問題,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專業律師。從心態上,不能認為找了專業律師就能100%安全無虞,但至少能避免出現傳說中的"渣男案例"--男方給了女方錢,女方以自己名義買了房。幾年後因為這種不被法律認可的關係而不得不把房產"交還",等於用自己的購房資格替人炒了一把房。如何進行合法合理有度的安排,需要專業意見。

四、結語

保持伴侶關係,還是選擇結婚,是個人的選擇,也應當是一個慎重的選擇;而在單身的情況下選擇生下一個孩子,則更是一項需要勇氣的選擇。在這個時候,僅僅有勇氣是不夠的,更需要法律的規劃。法律看似冷冰冰的,但選擇了正確的法律工具,則很可能會給生活帶來溫暖與安全感。在這個平凡而又特殊的日子裡,祝願每一位選擇不結婚的女生,都有著美好的生活與未來,以及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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