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與法官融洽溝通

法官談律師,這個是主辦方給我定的題目


我和主辦方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我們成立了事實上委託合同關係,我的合同義務是此時此刻在此處,為你們做一場題目為“法官談律師”的交流分享。對於具體的交流內容,合同沒有約定。這是我和主辦方第一次合作,沒有交易習慣,這也沒有啥行業慣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恐怕難以推斷出我應該交流點什麼。我只好訴諸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並參照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該份合同進行目的解釋。


從主辦方目的的角度,這是一起涉他合同,主辦方為了你們設定合同權利,由你們取得合同利益。為了儘可能實現主辦方的目的,在交流前,我求教了三位年輕律師朋友,問他們如果你在現場,在此話題下,你想聽些什麼。綜合他們的反饋和我的想法,我將我的合同義務界定為,從一名法官的角度,幫助你們在成長過程中,與法官融洽溝通,有效說服法官,獲得法官尊重;從法律人的角度,和你們分享,我對法律人成長的理解。

當然,我並不能代表所有法官,更不能代表法院,我所分享的內容僅僅代表我自己。我不敢保證我是對的,我不確定我是否存在認知偏見,但請相信,我將真誠地與各位溝通,恪盡職守地履行合同義務。


一、如何與法官融洽溝通

(一)法官與律師


應然狀態:本是同根生

法律共同體有著共同的職責、共同的使命、共同的信仰。


1、法律共同體以法共榮。

正如,王澤鑑在《民法思維》一書中提到的:“學習法律的人,常自稱為‘法律人’,帶有幾分自傲!幾分期許!”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為我們“法律人”的名號感到自傲。或許對此,你們還沒有充分的體會,而當你們有了一定的實務經歷後,你會發現,你的一句“時效抗辯”、一句“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或許就能夠為你的當事人減少數十萬、乃至數百萬的損失。你的不同訴訟方式,將使當事人利益產生千差萬別的變化。你對案件走向與結果的精準預判,能夠讓當事人避免因對方忽悠而放棄利益。我們憑什麼不能以“法律人”自傲。


而無論對於法官、律師,還是今天不在場的檢察官,抑或是其他法律人,這份榮耀均來自於法律所賦予。我們是法律共同體,有義務共同捍衛法律的尊嚴。我們以法共榮。就我們的工作而言,離開了法律,我們什麼也不是。雖然法律將我們劃分為不同職業,但我們仍有必要以法之名,維護其他法律群體的尊嚴。我們一損俱損。

2、法律共同體以法相交。


我們經過了長期的法律研習,擁有共同的法律知識體系、法律話語體系、法律思維方法。這一方面,使得我們之間能夠在同一頻道溝通,而較少出現“雞同鴨講”的溝通障礙。而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法官與律師的交往,只能是如水之交。這既意味著,在具體個案中,律師和法官需要就法論法,共同尋找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律之外,別無他物。而在日常生活中,因為有著同窗之誼、同鄉之誼等諸多因素,或許每個法官有著不少律師同學與朋友,而每個律師也有著不少法官同學與朋友。無論在生活上,彼此有著多麼深厚的情誼,在工作上交集,自此就只能限制於業務探討,以法相交,共同進步。這份情誼都不能淪為業務上的低俗勾兌。渴望公平是人類的基本需求,法律人更為憎惡不公平。我們不能變成自己曾經最討厭的樣子,

3、法律共同體有著共同的評價體系


法律共同體彼此評價最重要兩個指標在於職業操守與業務水平。律師協會曾經進行了“律師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師”的調查活動,2000人參與調查。調查結果顯示:(1)律師與法官均對對方的道德標準提出較高的期待。法官“最欣賞的律師優點”,有46%的法官選擇“恪守職業道德”,。“最討厭的律師缺點”,其中“挑詞架訟”“重利忘義”各佔26%、20%,兩者相加正好等於“恪守職業道德”46%的比例。由此可見,影響律師形象好壞的第一因素是職業道德,而不是律師的專業水平。在“您認為法官素質最重要的”選項調查裡,73%的律師選擇“具有公正品質”。(2)律師與法官均期望對方有良好的執業能力。法官“最欣賞的律師優點”,選擇“法律專業嫻熟”或者“業務精深”兩者相加為41%。而律師最欣賞法官的優點,有42%的律師選擇“業務精深”。可見,無論是法官和律師,都希望對方有德行、專業化。

4、共同發現事實,尋找法律。拋開案件結果上的立場不同,從程序上,律師與法官都有責任與動力,推動案件進程,只有案件結案,雙方的工作才能告一段落。


實然狀態:似乎相煎何太急。

如果你經常上網的話,你會發現雙方所產生的衝突,不勝枚舉。在這裡,我不想列舉曾經發生過的衝突,也無意去分析衝突的原因。首先,我想表達的是,法官和律師的衝突其實也沒有網絡所呈現的那麼嚴重。法官和律師絕大多數工作接觸都是融洽的。但是被人記住的,永遠都是不愉快的經歷。就像我們等公交車的時候,經常會感覺,這公交車怎麼總是要等那麼久。事實上,我們不大容易記住公交車馬上就到的時候,而只能記著那些倒黴的時候。


其次,法官和律師的衝突即便不是常態,也不容忽視。我從來都認為,營造融洽的法官和律師關係,是兩方面的事情。尤其是法官的事情。我倒不是在這裡要取悅聽眾,畢竟我不是說單聲相聲,也不是唱小曲兒的,我沒有義務讓你們笑,讓你們開心。原因在於,訴訟案件的推進還是由法官主導的。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就是,在送達、指定舉證期限、開庭、是否同意追加訴訟當事人、是否同意調查取證、最終應適用何種案由、是否續庭、何時出判決、是否採納律師觀點等案件關鍵環節與方面,都是由法官主導。如果把一次庭審比作一場盛會的話,法官就是主人,律師就是客人。客人自然要儘量客隨主便,主人是不是也得考慮客人的感受啊。法官應當尊重、考慮律師的意見,至少在拒絕律師意見時,應給出充足的理由;法官應當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滿足律師的合理訴求,給予他們執業便利。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一條即明確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對於一方的訴求,不講任何理由的拒絕,這顯然會引起他對司法公正的合理懷疑。第十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以其言語和行為表現出任何歧視……”你在法庭上,說律師水平差。你在法庭上,讓律師滾出去。無論有何種前因後果,法官首先就錯了。這顯然不是一名合格法官應有的言行。


當然,本次交流的受眾是在座的實習律師,所以我和諸位談法官應如何和律師溝通是沒有多少意義的。接下來,我還是需要把交流重點放在律師應該如何和法官溝通上。但請你們不要產生誤解,認為我站在一個強勢立場上要求你們應該怎樣和我們溝通。請相信,對於我們應該如何和你們溝通,我也時常自省,並有過一些思考。

(二)還原一個真實的法官群體


關鍵詞:儘快安全結案、案多人少、孤獨無助、差異、善意

要實現融洽溝通,你需要掌握你的溝通對象大致是怎麼樣的一群人。你需要掌握:他們有著何種共性;他們最高興的事情是什麼;他們有哪些忌諱;他們有何困境與憂慮;他們最討厭你幹什麼;在合法的空間內,你能夠為他們做些什麼。

我想,從高大上的層面上,絕大多數法官都想通過裁判實現公平正義,並且這份裁判能夠得到多數人的認可。而從現實的角度上,就案論案,每個法官最想要的,無非是儘快、安全的結案。或許有人會質疑,舒法官,你開什麼玩笑。我的案子在法院壓了長時間,為什麼還沒有結案。


事實上,每個法院都有著訴訟管理制度。不少法院,績效考核還和法官工資掛鉤的。一個案子沒有結出去,將影響法官的諸多數據。如結案率、未結案數,有人或許又要質疑了,不是說不考察結案率了嗎?是啊,是不考察結案率了,但是現在考察的更狠了啊。考察的未結案數了啊。每年的要求是未結案數不得超過去年。也就是說,比如一個法院,去年有10000個案子沒有結。今年這家法院的底線要求是沒有結案的數目,不得超過1萬件。如果考慮上,每年的案子是增長的。其實,結案率只會一年比一年高。每個法官都會有一個未結數指標,就是你今年最多留下多少個案子沒有結。一個案子沒有結出去,將永遠佔據一個指標。


另一方面,不少法院也都有著審限管理制度。首先是法定審限,如果超過法定審限結案,這個案子所對應的績效考核,是法官幾乎拿不到分數。法院還會考核實際審理時間,這裡說的實際審理時間是包括管轄異議及上訴、鑑定等扣除審限時間的事項的。以我所在的法院為例,如果一個案子審理時間超過了1年半還沒有結案,法官需要定期層層打報告直至向院領導直接彙報,這個案子為什麼這樣長時間還是沒有結,這些時間內你都幹了什麼,近期你又做了什麼,接下來,你打算怎麼幹,你要怎麼樣把案子給結出去。若是真的沒有合理事由,往往會被說的狗血淋頭。即便你說出了合理理由,領導也會覺得你不合理,至少沒有那麼合理。

對於法官而言,真的沒有比一個案子能夠儘快、安全結出去更令人開心的事情了。所謂安全結案。一是案子不被二審或者審判監督程序發回、改判。法院有發改率考核,還有發改案件考評糾錯機制。以我在的法院為例,我們每個業務口都有考評委員會,我自己也是考評委員會成員。每個季度都要對上一個季度的發改案子進行初步評查,判斷這個案件一審法官有沒有錯,如果有,是大錯、中錯還是小錯。初步評查結果,還須再上審委會,由審委會給出最終答案。據我所知,在一些法院,發改案子如果不是因為二審出現新證據、裁判觀點不一致等原因,法官是要扣錢的。有的法官一批串案,被改判,這個月就白乾了。二是案子不被惡意炒作,不受到公眾的普遍質疑,當一個案子受到公眾的普遍質疑,那麼即便法官在法律上沒有判錯,他也需要承受很大壓力,並且要打各種報告。三是當事人不要出事。在不少案子中,當事人真是以死相逼的。以我個人為例,我倒是沒有碰到過說要把我殺死的。但經常碰到要自殺的。我每年都有好幾個當事人,直接和我說,如果你判我敗訴,我就死在法院,甚至要死在更敏感的場所。碰見這樣的案子,我只能一方面層層彙報,另一方面,也只能對當事人做好評估和安撫,做好充分準備後,再找合適的時機作出他的敗訴判決,並且還需要時刻準備去做善後工作。


案多人少並不是一句空話。我原來在另一個庭,審普通合同和公司案件,整體比較難,還沒有什麼串案。當時只帶一個書記員,一個月需要審結23件左右。現在我審金融案件,有難案也有比較容易的信用卡串案,帶兩個法官助理,去年結案一千多件。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故意的要讓案子不能儘快、不能安全結出去,換成你是法官,會不會不開心?所以即便你的一些主張要推遲案件的進程,如提管轄異議、延期舉證、提起鑑定等,一定要充分和法官溝通,說明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讓法官認為你在故意阻礙案件進程。如果被法官做實了,你在故意阻礙案件,這可能是要被認定為妨礙訴訟違法行為的。即便法官不能做實你在搗亂,至少在他的心裡,也可能會產生想法,你方那麼怕結案,是不是自覺理虧啊。


因此,我提出第一個建議:1、讓法官充分感受到你積極推動案件進程的善意。比如,對於開庭時,拿不準需要庭後核實的事情,開完庭後,儘快提供書面意見;法官建議雙方先行溝通調解,及時向法官反饋結果,並表達你方誠意和困境。其他諸事類推適用。

第二個建議:2、依法高效而不顯打擾的表達。所謂依法是指,提出你訴求的時候,以合適的方式,說出你的法律或者文件依據。所謂不打擾的表達,就是有啥事情,一氣說完。法官經常陷入的場景是,一邊寫著判決,一邊電話不斷。如果一個當事人,只是打一次電話,也就罷了。如果這個當事人,剛打完電話,過一會兒,又說,法官,我又想到一點。過一會兒,又來了。一天反覆幾次,那真的得瘋掉。


所謂簡明高效的表達,一是要要點分明,說過的話,無需反覆重複。重要的話,也無需說三遍。如果覺得真有必要的話,你可以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證據目錄、質證意見等書面文件中加粗提醒。(注意千萬不要變色提醒,沒辦法歸檔)。你也不能像有的公司的格式合同那樣,幾乎整個代理詞都是加粗的。開庭的時候,也是如此,除非是你的當事人在,你需要好好表現,不要有表演、演繹成分,因為對於你而言,或許開完庭,就沒事兒了,但法官還得回去寫判決呢。你或許今天就這一個庭。但法官少有一天只有一個庭的情況。比如,我去年年底,因為年底人民法院報的公告版面不好搶,我們一段時間集中公告了一批案子,又趕上了假期,公告到期日順延等因素。有一天,我全天有46個案子開庭公告到期。雖然其中有些串案合併開庭,有幾個案件調解了,但當天一共也走了23個完整庭審程序。

高效表達,還意味著你需要對案件的重要因素全面掌握。舉例來說,比如,在一起簡單的房貸糾紛中,被告欠了原告銀行的房貸逾期不還,銀行宣佈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提前還款並承擔利息、罰息、複利。那麼我在法庭上,至少得要問原告代理人以下問題。利息、罰息、複利都約定在合同哪一條?合同是否約定了解除權,在何種情形下,你方可以行使?被告從何時開始逾期,是否達到合同解除條件?你方是在訴訟前就通知了被告解除合同,還是通過本次訴訟通知被告解除?被告在你方起訴後,是否有新的還款。有時候,法官明知道這些條款約定在合同的哪裡,也會在庭上問你,倒不是為了為難你。只是讓案件焦點能夠更快浮出水面,讓原告被告能夠更有的放矢。如果法官問你這些問題,你回答不上來,尤其是委託人在場的情況下,你顯然要陷入尷尬。


第三個建議:3、幫助孤獨無助的法官。首先,在開庭的時候,法官時常是孤單無助的。你們可能沒有在審判席上坐過。至少我在審判席上經常感覺到孤獨無助。一邊我需要去處理訴訟各方提出的要求,對於合理的我要滿足,對於不合理的,我要以合適的方式、用恰當的語言予以拒絕。一邊我要時刻注意書記員的記錄,記錄我的問話,有沒有體現我的真實意圖。記錄兩造的表達,是否有曲解他們的意思。另一邊,有時候碰到不怎麼了解法律的陪審員,我還要防止他們的問話,把原被告帶偏到和本案爭點無關的爭論乃至爭吵,得及時把大夥兒給拉回來。此外,碰到搗亂的旁聽人員,還得及時制止他們的搗亂行為。在個別極端、矛盾衝突激烈的庭審中,真的有人人都在和我為敵,我一個人拿著法槌打地鼠的節奏。

對此方面,建議對於對方提出的不合理訴求,尤其是對於惡意推延訴訟的訴求,你可以主動擋在法官前面,拿出法條和理由來,駁斥對方的要求,讓庭審及時恢復。而不要高高掛起,關門放法官,讓法官去和對方死磕。坐山觀虎鬥心態要不得。因為法官中也有佛性法官,他不去和對方爭執,就會導致訴訟無限拖延。


其次,法官所得到的幫助、保障是很少的。我們法院還好,各方面的保障相對充足。我對我現在擁有的保障相對滿意。比如,我擁有兩個得力助理,他們為人誠懇、做事踏實。我擁有自己的獨立法庭,不需要和別人搶法庭;我們庭擁有成熟的模塊化審判制度,對於經常遇到的案件,有現成的審理思路總結;最重要的是,我們庭長是全國審判專家,我很多同事水平也很高,拿不準的案子,可以找他們交流請教。

可是,據我所知,很多外地法院,幾個人用一個書記員,一個法庭,有些老書記員,法官根本指揮不動。除了客觀條件障礙外,法官感到更多的無助是,不知道該怎麼審,不知道該怎麼判。如果自己水平本來就不足,再碰到領導也是個二把刀,碰到複雜案子,找個說話的人都沒有。你說無助不無助。對此,你們能夠提供的最大幫助,就是幫助法官程序上、實體上找到處理問題的辦法。有效說服法官,就是在幫助法官。與其說,有效說服法官,其實在本質上是在幫助法官說服他自己。法官無時無刻在左右互搏,甚至在同一判點上面臨三四個選擇。當法官面臨選擇困難症的時候,你能夠說服他,讓他做出選擇,這顯然是莫大幫助。


法官所受到限制,不僅只有法律的限制,也會受到本單位、上級法院制度、習慣做法的制約。等你辦案子,多跑幾個法院,就會發現,對於一些細節性的問題,每個法院或者同一個法院不同部門都不一樣。

比如,我前段時候,和一個河南法院的朋友聊天,才知道,他們法院立案時只收一套證據複印件,送達時候,一般不是直接送達證據複印件的,而是讓當事人來法院拍照或者複印。和另一家法院的朋友聊天,才知道他們法院立案庭是不收取證據的,一般等到第一次開庭,原告才交證據。再如有的法院對於訴訟保全只要求保險,而有的還要一些現金擔保,即便是現金擔保,不同法院要求的比例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法院給對方郵寄司法專郵是不收你錢的,有的法院則是要先讓你墊付成本費,然後在訴訟後,按訴訟費用計算。


對於這些問題,很多時候,法官自己也沒有辦法左右。所以除非你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論證當地法院違法了。對於不同法院的做法,儘可能適應配合。如果你用別的法院都可以怎麼樣怎麼樣,去論證這個法院、這個法官也應該這麼樣,這隻能自討沒趣了。比如,現在我們庭可以網絡遠程調解了。但在兩三年前是不行的,但有個外地律師一直死纏我,說我們這裡的法院都可以,你們怎麼就不能用網絡調解了,實在不行,大家用微信行不行。

第四個建議:4、適應不同法院的不同做法。


第五個建議:5、準確接受並把握法官的善意。

法官釋放善意,最多的時候,是在行使釋明權的時候,這個時候你要感受到法官的善意,不要以為法官是在認為你是錯的,刁難你。比如,在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案件中。如果你先是以買賣起訴,但法官發現,原告被告只是拿著一個虛構的東西,空買空賣,就可能會問你,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由不應適用買賣合同關係,你方是否同意,本院以其他案由進行審理,或者直接說你方是否同意,本院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進行審理。這個時候,你要是說,不同意,那麼法院則直接對你的起訴進行裁定駁回。如果說,同意,法院只是換一個案由審,對於判決結果,總體影響並不會特別大。


還有當你為合同糾紛被告時,對方訴你違約,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當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比較高的時候,法官不能主動調整,也不好直接問雙方,是否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他可能只會淡淡的飄過一句:“雙方對違約金條款有何意見。”這個時候,你得感受到法官傳遞來的信息。你別傻呵呵的說,我方認為自己沒有違約。標準答案,怎麼說合適,先賣個關子,一會兒再告訴你們。省得你們聽一半,就逃課跑了。

(三)令人討厭的律師行為


1、勝訴說自己有關係、敗訴說對方關係硬。

這個不用多解釋,這樣的律師真是法律圈裡的敗類。真的是有這樣的律師。有一次和幾個法官吃飯聊天,聊這樣的事情。一個法官說,他還在當助理的時候,有一次接待完當事人憋不住,就在審判區的廁所上廁所。剛上到一半,就聽見旁邊有個人在打電話,“你放心,你放心,我剛才見到某某了,把紅包已經給他了。”其實,這個某某就是和他一個辦公室的法官,那天根本不在單位,而是和自己的書記員外調去了。


不知道法官們為這樣的黑律師背過多少鍋。

2、表現出和法官很熟悉的樣子


在個案中,法官和律師就是公對公的關係,如果有可能影響到審判公正的私交,法官是需要回避的。但是有的律師,總是想表現出和法官很熟悉的樣子,尤其是在自己當事人面前,暗示自己有關係,還有在對方面前,以為這樣就可以給對方施壓。法官一般而言,是不會傻的,當他感受到,你在把他當成道具。他肯定得怒啊。因為法官的權威來自於中立。他容不得任何人影響其中立地位。

我有個案子是保險合同的,開庭前,開庭後,被告保險公司的律師衝著我一頓嘮嗑。比如,現在保險案子是不是都在你們法院了啊,你們現在收了多少保險案子了啊。最近是不是很忙啊。我其實還是比較有輿情意識的,我表現出對他愛答不理的樣子。但開完庭,原告還是怯生生地給我打了個電話,問我,法官,你和對方律師是不是很熟悉啊。他為了怕我尷尬,還加了一句,會不會他們經常代理保險公司的案子,和你們法院很熟悉了。我馬上回復,這個顧慮你不要有,直接和你說吧,這個律師,我還是第二次見。第一次,是他代表保險公司來應訴,我和書記員一起接待了他。我和他見面的次數,還沒有和你多呢。但我心裡,已經把被告律師罵了一個遍了。


3、故意拖延訴訟進程。

4、刻意刁難對方律師。


律師的職責在於說服法官,而不是打敗對方。有的律師,總是刻意刁難對方律師,凡是對方主張的,我方就反對。哪怕是本不應該有爭議的事情。以為只要給對方設置足夠的障礙就能贏。

比如一案中,原告方拿出一份合同原件,上面蓋著被告的章。我問被告律師質證意見。被告本來對合同的真實性也沒有什麼異議。被告律師直接一句真實性認可,也就完了。他偏要說,真實性無法確實。我問他,這個合同是不是你方簽訂的。他說,我不知道。我說,你問下你的當事人。他說,我的當事人說,他忘記了。我問他,上面的章是不是你方的。他說,不知道,可能是吧。我說,那你申請不申請鑑定。他說,不申請。我又問他,原件和複印件是否相一致。他說一致。接下來,每個環節,他都這個樣子。你說,法官生氣不生氣,很多時候故意刁難對方律師,實質上是在刁難法官。


5、當面質疑法官的公正性。

如果你覺得法官收了對方錢,有足夠證據,可以舉報嘛。如果你覺得法院判的不對,你可以上訴或者再審嘛。你當面或者在上訴狀等訴訟文件中,說法官判決不公是沒有意義的。你直接說,法官哪裡判錯了即可。沒有必要對其公正性進行質疑,如果言語過激甚至是會被處罰的。我見過,有的律師在上訴狀直接說,一審法院和法官是套路貸的保護傘,是黑社會。後來就被罰了。不作不會死。


6、一問三不知。

對於案件的關鍵事實,還是需要做好足夠的準備。對法律理解不夠,法官一般能夠容忍,但對案件事實都啥也不知道。法官肯定想說,你是來幹啥的。


7、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挑事。

有的律師自己不鬧庭,卻攛掇當事人鬧,給法院施壓。比如,在某法院一起事件中,當事人舉報法官,當庭撕毀他的證據,導致其當場暈倒。後來調取錄像發現,法官並沒有撕毀他的證據。並且他是看到,律師在一張紙上寫“頭疼不舒服”、“不舒服”等文字才暈倒的。這個律師自然也被罰了。


二、如何有效說服法官

律師代理一個案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說服法官在最大程度上支持己方主張。這也是當事人為什麼要請你們的原因,因此,說服法官的能力可以說是律師的核心能力。我認為,要說明法官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理解一場訴訟。

我們可以在很多維度上詮釋訴訟。我認為訴訟包括訴前和訴中兩個過程。訴前,主要是原告梳理案情,尋找請求權基礎,確定訴訟請求。訴中,主要工作為各方論證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訴前:事件——法律事實——可能存在的法律關係——選擇請求權基礎——訴訟請求

訴中:訴訟請求——主體是否適當——是否存在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證據支撐形成法律事實(經審理查明)——原告選擇的請求權基礎是否得當——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是否符合法律的三段論)


在這種意義上,訴訟在本質上,是如此一個過程。原告從萬千的已經發生過的事情中,講出一個法律故事,提出他的要求,再論證這個故事是否真實存在,要求是否能夠站得住腳,而被告則是極力否認這個故事或者否認其要求。

(二)訴訟請求的提出


民事訴訟遵照不告不理原則,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具體,被告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法院才能有針對性地審理、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否則就將因為起訴不符合條件而被駁回起訴。如果你代理原告,提出明確、有足夠事實與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是說服法官,獲得勝訴的第一步。

1、梳理案情,選擇請求權基礎


雖然我沒有當過律師,但是,我也有一些不懂法律的朋友找過我進行過法律諮詢。多數當事人遇到了案子,往往是一頭霧水。一方面,他們理不清案情,把握不住核心點。另一方面,有的想漫天主張,有的連自己想要什麼的不知道,就是感覺自己這個事情虧了,得維權。這就需要法律人幫他們理清案情,將他們說的故事,轉變為法律事實。然後,找到可能的請求權基礎,按照當事人想要主張的,確定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訴訟請求。

對於梳理案情。我覺得主要有以下方法:1、時間梳理法。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把當事人所陳述事件梳理出來。2、排除法。將沒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排除出去。3、詢問法。對於可能影響案件走向的因素,向當事人追問。4、主體梳理法。羅列各主體之間發生過什麼,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關係。5、綜合構圖法,對於複雜案件,將案件情況以圖形的方式表述。6、證據羅列法。對於有法律意義的事件,羅列是否有證據予以支持。


在對案情與證據梳理完畢後,則需要尋找請求權基礎。尋找請求權基礎,實際上就是找法的過程。按照王澤鑑的表述: “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有所主張”。在多數案件中,選擇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將產生不同的請求權。請求權基礎理論,說實話,我是也是初學者,連得其皮毛都談不上。我建議大家可以參閱楊立新的《民事裁判方法》、王澤鑑的《民法思維》、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國家法官學院所編的《法律適用方法》等專著,這些書我都買過,但因為時間問題,有我認為更加重要的書要看,也只是看過幾章,但已經覺得受益匪淺。尤其是楊立新的《民事裁判方法》,強烈推薦。

我簡單舉個例子。原告將一副字畫賣給被告,約定2019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0萬元。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交付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經催告,被告仍不履行。


此時,原告就至少產生了兩種主張權利的方式。一個是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給付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權基礎為《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以及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個是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字畫並承擔為責任。請求權基礎為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合同解除的情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就需要幫助當事人綜合考慮勝訴的可能性、程序要求、執行的可能性等因素,衡量兩種請求權基礎的利弊,由其進行選擇。

2、訴訟請求明確且準確


對於啥叫明確的訴訟請求,法律並沒有規定。在此,做一個小結。一般而言,訴訟主要分為三類。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是向法院提出確認實體法上的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請求。一般表達為:“確認位於某處的房屋為原告所有”、“確認原告與被告於何時簽訂的某某合同無效”、“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形成之訴是原告要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如“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與被告於何時簽訂的某某合同”。


須做個小說明,在合同糾紛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在起訴前就通知對方解除了,則為確認之訴,表述方式為“確認原告與被告於何時簽訂的某某合同於何時解除。”第二個何時,為被告收到解除通知書的時間。如果在起訴前沒有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則為形成之訴。

給付之訴是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訴訟。給付之訴中,法律規定的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等等。首先需要將訴訟請求歸入哪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其次,需要從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角度,將具體的行為與內容具體化。需要具體到何種程度,試舉一例。


如前述案件,若是選擇了第一種主張權利的方式。這就是一起給付之訴。這類案件看似簡單,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少有看到原告律師提出合格的訴訟請求。有的律師,提“被告支付貨款10萬元並承擔違約責任”。這顯然未明確違約責任。有的律師更近了一步“被告支付貨款10萬元並支付利息。””這也不明確。有的律師又進了一步“被告支付貨款10萬元並支付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9年1月2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你看計算方式啥都有了,是不是就行了。其實,還是不合格。原因有二。

第一,利息一般存在於借款合同中,並來源於合同的約定。如前所述,咱們的請求基礎所對應的法律說的是 “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而這個損失,本質在於,如果你按期把錢給我,這筆資金將產生法定孳息。但你沒有給我,我就產生了利息損失。因此,這裡的違約責任不應表述為利息,而應表述為利息損失。


第二,以10萬元為基數的表述也不恰當,因為在將來的執行過程中,被告有可能部分還款,那麼計算利息損失的基數就不是10萬元了。因此,最準確的表述為:“被告支付貨款10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以實際欠款數額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9年1月2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當然,有的法院的立案庭,會為了計算訴訟費方面,要求原告大概算一個數,將利息損失,暫計到起訴之日。這個就按照要求去做就是了。我們在回頭看下,起算時間,有的律師會寫從2019年1月1日起算,也即從付款之日起算,這也是不對的。應該是從付款次日起算。對於這類問題,有一種方法,也推薦給大家,就是極端假設法。我們做了極端的假設,被告在付款之日付款了。自然就不要付利息了,所以這樣一假設,我們就能輕易看出從2019年1月1日起算是否正確。

在這類案件中,很遺憾的是,能夠正確表述訴訟請求的律師,估計十個裡面七個都不到。但凡發現能夠準確表述訴訟請求的律師,我絕對會刮目相看。這第一印象絕對是滿分。當然對於他們而言,他們也會減少在當事人旁聽時候,被要求明確訴訟請求的尷尬。事實上,我一般是很厚道的,碰到這種情況,我一般都會在開庭前幾天閱卷階段,打電話給原告律師,和他先說明相關情況,讓他開庭的時候自己明確好。否則,當事人若是來旁聽,由我當庭指摘你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他肯定會覺得這個律師連訴訟請求都搞不清,我是不是請錯了他。當然,並不是每個法官都和我一樣厚道。嗯,等你們真正做了律師,就能感受到。因為法官確實也沒有如此厚道的義務。


3.思量法官敢不敢支持你

有些訴訟請求,看似從法律形式邏輯上,能夠站住腳,但如果深思,你將發現,法院根本不可能支持你的訴訟請求,這個時候,你就要選擇,其他請求權基礎。


法官判案不僅需要考慮法律效果,也需要考慮社會效果。很多時候,社會效果本身就蘊含著法律效果。我舉一個案例。這個案件非常複雜,原告提了十來項訴訟請求,為了表述方便,我對案例進行了簡化,只講最具備爭議的訴訟請求。

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是一個電梯安裝公司,被告是一家知名的電梯生產公司。原告從被告處買來二十多部升降電梯,再轉賣給第三方公司。原被告的買賣合同約定,電梯要配備滾動導靴。(注:導靴是電梯導軌與轎廂之間的可以滑動的尼龍塊,叫導靴,它可以將轎廂固定在導軌上,讓轎廂只可以上下移動。每臺電梯轎廂安裝四套導靴。這個東西不是很貴,但很重要。)合同還約定,由被告直接將電梯安裝在第三方公司的營業場所。


事先測量的時候,被告覺得安裝沒有問題,就簽了合同。但在安裝的時候,被告工作人員發現現場不具備安裝滾動導靴的條件。當時,業主這邊也催得很緊,被告就安裝了另一種更便宜的滑動導靴,先讓電梯可以用著。隨後,被告還馬上向原告主動發函,承認相關問題,並承諾一定會解決。

後來,原告多次聯繫被告解決。但是被告經研究認為,現場條件確實沒有辦法換成滾動導靴,如果換,將產生安全問題。於是,提出能不能賠錢,把差價賠給原告,再賠數目並不低的一筆錢。原告不同意。於是,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將滑動導靴換成滾動導靴。


這個案子原來是別的法官辦理的,但這個法官生孩子去了,案子就轉給我了。因為對於是否有安裝滾動導靴的條件,是否換了之後會產生安全問題,只是被告的一家之言。這就需要做一個鑑定。但高院指定的鑑定機構裡面沒有一家有能力做相關鑑定。被告代理律師也找了好多家鑑定機構,我們打電話過去諮詢都是說,沒有能力做這個鑑定。原告方也提供不了有能力的鑑定機構。

就在此時,這個棘手的案子就轉給我了。在沒有鑑定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判這個案子呢?我首先想的是,雖然現在沒有直接證據表明沒有換滾動導靴的條件,鑑定也鑑定不出來。但是如果確實有更換條件,確實沒有安全問題。被告沒有理由不去換,而願意賠一大筆錢。如果我現在判了,按照合同更換,將來真的出了安全事故。這20多部電梯,出了的事情話,得死多少人啊。我估計得坐牢吧。於是,我就勸原告律師,是否考慮和對方調解。原告堅持不肯調解,就是要換。


我只得開庭。開庭過程中,還有一個小插曲。我問原告律師,這個電梯在安裝時,是否經過了安全檢查。這幾年,是否一直通過了安全檢查。原告律師說,不清楚,得問下老闆。於是,他打電話問老闆,“喂,劉總啊,法官問,這個電梯這些年有沒有通過安檢啊。”還按了免提,讓全場能夠聽到。老闆一聽問題,不耐煩了,直接說了一句,這個法官腦子有病吧,他問這個幹嘛。這一下,搞得全場都非常尷尬。律師趕緊說,劉總,法官問這個問題也是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我按著免提呢。劉總,也不含糊,馬上如實回答,經過了安檢。

剛才的小插曲,也給大家一個提醒哈。如果當庭給當事人打電話,若是法官在旁邊聽著呢,一定得告訴當事人,省得大家都尷尬。


老闆回答完之後,我讓書記員把現在電梯沒有安全問題,並且每年都通過了年檢的情況記錄下來。接著向原告釋明,本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梯不具備更換相關設備條件,你方是否堅持本項訴訟請求,還是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損失。原告堅持稱,我方認為具備更換電梯設備的條件,不變更訴訟請求。

於是,我就想著按照《合同法》第110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他的訴訟請求。(注:《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這個事實上不能履行,也包括了本案這樣的,如果履行了,將承擔很大風險。


開完庭後,我一想不對啊。這個案子,應該追第三方為第三人啊。因為這個電梯已經屬於第三方公司了啊。至少得把第三方追進來,問問他對於是否同意修有何意見啊。即便我判了修,人家第三人說,這樣用著挺好啊,法官,你憑什麼讓我換啊。於是,我就讓原告提供第三人的信息,說要追第三人。直到此時,估計他害怕第三人進來摻和一把,要分他的錢,就同意了被告的調解方案。

事實上,本案中的原告方,犯了兩個錯誤,第一個錯誤,自己對訴訟標的沒有物權上更換權,這個權利缺陷倒是可以通過第三方同意來彌補。第二個更大錯誤,則在於,他沒有去思考法官敢不敢判。我想即便這個案子沒有調解,我判原告敗訴,原告上訴了,二審也不會給我發回重審,因為我讓鑑定機構給我出了說明,說不能鑑定。也不敢給我改判了,二審法官恐怕也會害怕坐牢吧。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設定訴求的時候,一定要去思考,法官敢支持你不?當然,這個案子發生在,我剛辦案几個月的時候,也給我自己一個啟示,對於必須追加的當事人,需要先追加,然後,再實體審理。或許參與的人越多,反而案件就有轉機。

(三)簡明扼要的事實與理由+有效證據


所謂事實,就是剛才所說的那個法律故事。講好這個法律故事,從形式上,必須層次分明、簡明扼要。從內容上,必須與其後的理由相對應,與法律構成要件無關的情況不表述。

我們以公司被吊銷後股東未及時清算類案為例。這類糾紛在近年非常流行,案由為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一般模式為,生效判決曾確認某公司欠付原告一筆債務。經過執行,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某公司因長期未年審,被吊銷。公司被吊銷後,股東未及時履行清算責任。現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基礎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四):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圍繞請求權基礎,只需要表述如下事實。


1、某年某月某日,某法院作出某號生效判決,確認某公司欠付原告多少債務。

2、某年某月某日,某法院作出某號裁定,確認某公司財產可供執行。(此一方面,為了證明債務尚未履行,可有可無,另一方面有時候也會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3、某公司於某年某月某日,被吊銷。

4、某公司未進行清算。


5、現該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6、諸被告為該公司股東。


其他的事情都無須在起訴書中表述。比如,公司到底因為什麼欠原告的錢,這就不重要了。這已經構成了一個邏輯分明、簡明扼要的完整法律故事。同時,建議,每一項事實,單獨一個自然段。如果有相連的超短事實,可以合併成一個自然段。

說實話,法官也是人。在互聯網時代,法官和所有人一樣喪失了閱讀長文的能力。所以一方面要簡明扼要,另一方面,最好每一自然段,控制在6行以內。


接下來則需要根據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證據也須圍繞你的法律故事展開。根據請求權基礎完善證明體系。還是以剛才的案子為例。第一項事實以生效判決證明。第二項事實以生效裁定書證明。第三、六項以公司工商檔案證明。第四、五項,反向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原告無須證明。當然若是明確的無法清算裁定,原告也可以將無法清算裁定作為證明,再加強下法律故事的可信度。

(四)形成全面而有力的抗辯


剛才主要從原告的角度,本環節從被告的角度。一言以蔽之,被告的抗辯,目的就是打破或減少原告的訴訟請求,途徑有:攻擊訴的本身,攻擊對方法律故事,攻擊請求權基礎,打破他的法律三段論。案件千差萬別,我試著將常見的抗辯路徑進行羅列,主要是開拓一下大家的思路。我將主要介紹不常見的抗辯,對於常見的就一句帶過了。

1、訴訟主體不失格


論證原告並沒有提起該起訴訟的資格。試舉一例,原告是一個幼童,代理人是其父親。被告是孩子的母親和保險公司。2013年,母親經父親知情且同意,為孩子買了一份人壽保險,母親為投保人,孩子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在這份人壽保險合同中,被投保人主要有兩項權利,一個是每年領取一筆生存金,二是出現意外後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而退保、領取退保費等權利在於投保人。投保人每年還要交3萬元的保險費。2015年,母親經父親知情且同意,用這個保單做質押,貸款了36000元。後來陸續有還款,到開庭的時候還欠24000元。2017年,兩人離婚,約定“孩子保險歸男方所有,一切費用及任何交費由男方承擔。”後來,男方想依據離婚協議把投保人變更為自己,女方也協助過辦理。但沒有辦成,原因是,女方還欠著以這個保單做質押的貸款。這個時候,爭議就出現了,雙方對於“一切費用及任何交費”存在爭議。女方理解是,剩餘貸款也屬於保險中的交費,且在剛離婚的幾個月裡,都是男方把利息的錢打給她,讓她去交,還曾微信說:“麻煩幫我交一下貸款的錢,謝謝”;男方理解是,這是女方名字貸的款,並且離婚協議也沒有提及貸款,因此這筆貸款應該女方還。現男方以孩子的名義起訴要求: 1、女方和保險公司把投保人從女方變更為男方。2、女方把貸款還清。

如果你是這個案子,被告的代理人。你就可以攻擊原告的主體資格。關於第一項訴訟請求,從程序上,女兒作為被保險人,沒有權利要求變更投保人。父親雖然在程序上有權利基於離婚協議要求變更投保人,但即便父親自己來訴,也將因為貸款已經保單做了質押,保險公司在貸款沒有還清的情況下不同意變更,得不到支持。關於第二項訴訟請求,只有債權人保險公司才有權要求女方還錢,女兒和父親都沒有相關權利。


2、前置程序未履行抗辯

有些訴訟,原告必須履行法定的一些程序,才能提起訴訟。


在一起股東代表訴訟中,案由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小股東認為公司一個董事損害公司利益,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除非股東能夠證明存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這類案件訴訟請求為賠償損失,很難證明存在前述情況。一般而言,股東在起訴前需要先書面請求監事提出訴訟。如果股東並未履行前置程序,被告則可以提出前置程序未履行抗辯。


3、對方權利(尚)未發生抗辯


(1)法律關係否定抗辯:合同未成立、未生效、侵權行為未發生


(2)同時履行抗辯


(3)後履行抗辯權


(4)履行條件(期限

4、對方權利消滅抗辯


(1)已履行抗辯


(2)時效抗辯


(3)保證期間抗辯


5、違約金過高抗辯


對此,一定要反覆重申,在涉合同違約訴訟中,如果你代理被告,一定要保持“有棗沒棗打一杆子的心態。”有的律師,即便法院釋明,還堅持認為己方沒有違約。去年,有個不怎麼認識的老鄉,突然諮詢我,她有個案子,因違約被訴了。她說律師接案子的時候,幫她分析說,她沒有違約,開庭也是按照沒有違約答辯的。但她自己查了北京高院的指導意見,好像自己構成了違約,想讓我分析下。我聽了案情,認為她構成了違約。於是,馬上問她,違約條款怎麼約的,她說是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二十。我問她,你提違約金過高的抗辯了嗎?她說,律師一直覺得沒有違約就沒有提。我說,你別管自己有沒有違約了,你趕快趁法官還沒有出判決,今天就讓律師寫一個代理詞,寫上一個意見。我方認為我方沒有違約,但我方主張違約約定過高,在法院認定我方違約的情況下,我方請求調整違約金。後來,她照辦了。結果,判決出來後,果然判定她違約了,並適當調低了違約金。

嗯。因為我是商事法官,所以剛才都是從商事的角度和大家分享抗辯。昨天晚上,我突然想起來,這次交流,我主要從民商事的角度談,於是就發微信給我一個刑事法官朋友,告訴他,你對律師們有什麼建議。他回覆到,根據案情決定辯護方向,不少時候,罪輕辯護或者減責辯護,比無罪辯護或者免責辯護,更有實際價值。隔行如隔山,我和他的差別,遠大於骨科大夫和婦科大夫的區別,我不好判斷他說的對不對。但還是分享給你們。


(五)用權威材料成為法官的一案之師

法律博大精深,恐怕沒有哪個法官敢說,自己每個案子判的都是對的,自己在判每個之前都是拿得準的。對於爭議不大的案子,其實,對於法官和律師而言,都是在走流程。律師說服法官,最大的價值正在於,在法官拿不準的時候,幫助他們找到解決案情的思路。而在法官拿不準的時候,律師說服法官並不容易,甚至有的時候,你的說服過程如果出現漏洞。本來拿不準的他,很可能就會倒向另一邊,因為你的漏洞讓他找到了不支持你的理由。


任你再巧舌如簧,就難以說服左右搖擺中的法官。因為你說的,法官早就聽你說了,或者早就考慮過了。你一再重複,無非做無用功,甚至適得其反。你需要做的,就是找到權威的參考,用比你、比他都更權威的東西,說服他。

1、權威學者、資深法官的論述。當法律可以做出多種解讀、理解的時候,則可以用此說服。


2、上各級法院會議紀要、指導意見、關於審理某某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等司法文件。這些司法文件雖然不是法律,但往往正是對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補充與具體詮釋。實用性有時候甚至比法律還好,往往能夠給出難題的答案。遺憾的是,這些文件不好查找。也少有書籍對這些文件進行梳理。對於有些文件,法官也不知道。如果他正苦於左右互搏的時候,你遞給他一個有利於你方的高院指導意見。對於法官而言,無異於他想瞌睡,你給他遞過去一個枕頭,讓他可以高枕無憂的支持你。

3、上級法院的判例,尤其是最高院的指導案例。事實上,法律是死的,而典型案例則是活的。關於指導性案例的價值,2019年2月25日最高法院第21批指導性案例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凡是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發現與指導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相類似的案件,就要參照適用我們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否則會被二審、再審改判。”


對此,我深有感觸。在一次金融借款合同中,原告過了保證期間,起訴連帶保證人。各保證人未到庭,缺席審理。過了保證期間,即便保證人不到庭,不提相關答辯,保證人也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開庭前,我問原告律師,這個案子是不是過了保證期間啊。原告律師說,是的,要不為了判決好看一些,我先把保證人給撤了吧。對此,我自然是樂意的。可是,她又說,要不我再問一下,我們所主任吧。省得我擅自撤了,我們主任罵我,於是,她打電話問他們主任。主任詳細聽完她的彙報。提出,我方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中一個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我們和他協商,他還了部分的錢,我們就放棄了對他的保證責任。這次也沒有向其主張保證責任。對此,有和他簽署的材料為證。我們認為,我們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效力及於所有連帶保證人。

因為我對擔保法研究也是不夠透徹,說實話,正在每日遞增的學習過程中,一時之間,我也拿不準,就決定把庭先開完,把案件事實固定下來,再回來研究怎麼判。


剛開完庭,原告律師說,他們所主任找到了最高院一個案例,我一看還真是在類似案件中支持了原告。心裡開始產生了支持原告的想法。但我轉念一想,總覺得不踏實。我又提了一句,如果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力,可以及於其他連帶保證人。那麼,你們放棄對部分保證人的權利,是否也會及於或者部分及於其他連帶保證人啊。我隨手拿手機搜相關案例,果然看到,好幾個外地法院的判決,認為債權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權利,將使得其他保證人在承擔完保證責任後,失去對所放棄保證人的追償權,於是判,其他保證人免除部分保證責任。大概意思是,如果有三個保證人,你放棄一個,那麼另外兩個保證人,只承擔三分之二的保證責任。還不只一家外地法院這樣判,我拿著手機給原告律師看,並讓她也回去找找資料。

回到辦公室之後,我又查閱了最高院法官司偉、肖峰寫的《擔保法實務札記》,裡面第212頁,有一個專門的小節“債權人向保證人之一主張權利的,是否及於其他保證人”。我心中一喜,馬上仔細看,裡面明確表述瞭如下觀點。“基於連帶債務的原理,各連帶保證人各負全部給付的義務。債權人享有向多個保證人中的任何個人,或者部分或者全體請求先後或者同時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權利。債權人對其中一個保證人的權利主張,即使未直接向其他保證人主張,其效力也及於全體保證人。”說來也巧,就在這個時候,我東城法院執行庭的一個朋友,打電話來問我。他們有個案子,法院判了,數個保證人承擔責任,但在執行過程中,只執行部分執行人。他們出現了不同意見。有人主張,這樣不行。他主張這樣可以。問我是啥意見。我說,咱們真是親兄弟啊,我正看到這段呢。我把書的內容,給他一念。他哈哈大笑說,我就知道找你沒問題。謝謝你啊。我說,我也是剛知道。剛說完,我突然就頓悟了。我說,你等會兒,兄弟,你可是幫了我大忙了。和你聊天,一下子,讓我想通了,我剛才一直沒有想通的問題。既然我自己都認為可以僅執行部分的保證人,如果這部分被執行人錢夠的話,豈不是由他們承擔了所有保證責任啊。那麼,我為什麼要認為,我在判決時,需要給他們免除部分責任呢。連帶保證責任中,各保證人對外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想追誰追誰,想怎麼追就怎麼追。而保證人之間的追償責任,是內部責任,與債權人無關。這兩個責任是獨立的責任體系,相互不影響。即便債權人放棄了對部分保證人的追責,其他保證人承擔完保證責任後,仍然有權去找被債權人忽略的保證人追償,讓他按比例承擔責任。外地法院的判決,邏輯起點就是錯的。我對著電話自言自語,也不管東城法院的哥們能不能聽懂,然後,瘋狂大笑,都把我哥們嚇著了。他回我一句,你瘋了吧。我又連聲道謝了幾句,就把電話掛了。過了一會兒,原告律師打我辦公電話,說他們主任又找的了最高院的判例,是和外地法院相左的案例。於是,我又回到法庭接待了她,看了最高院的案例,雖然沒有提及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是否還可以找被忽略的保證人追償的問題。但總體思路和不免責的結果,和我剛才的頓悟是相一致的。於是,我自然就被原告律師說服了。哦,準確的說,是被他們所主任和最高法院的法官說服了,就踏踏實實的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決。


三、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律人

我設置這樣一個標題,或許有人要取笑我了,搞得我好像是一個優秀法律人的樣子。我只能說,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人,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將是我的畢生追求。在此與諸君共勉。


1、以德配法,厚道靠譜。

但願我們能如初見,若他日江湖再見,我不想見到你們變成勾兌律師、關係律師。當然,你要是和我說,你現在已經就是勾兌律師了,那咱就無法可說了啊。所謂德,剛才說了不少,不多少了。所謂厚道,就是無論對誰,都不要有太多的算計。練達而不圓滑。你的人品決定著你走的方向對不對。請相信,法律圈子很小的,這個世界除了無限行為能力人,誰都不傻。即便你能不做到有口皆碑,但至少不能有口皆呸。


2、追求專業,廣結善緣。

我們乾的是手藝活。你的專業決定著你能走多遠。每個案子都認真對待,自不待言。法律是經驗理性。牛律師,牛法官都是用一個一個複雜案件喂出來的。當然,或許你會說,我們所很牛啊,而我們主任都從來不做案子。你能和人家比嗎?人家是律師界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你行嗎?若他日江湖再見,我不想見到你們變成糊弄律師。


好好辦案子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你要在專業領域廣結善緣。一是人緣,你需要有一些可以信賴,有能力也願意和你進行探討的前輩和朋友。二是書緣,你需要準備大量書籍。我不是推銷書,但是我準備著這些書。中國法律出版社:最高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各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各法釋義。

這些書,首先你得對目錄熟悉,把他們當成字典。這樣遇到問題能夠很快查到。你也可以慢慢地精讀,這樣可以增加你適用、理解法律的能力。至於有人說的,方方面面的書都要看。這樣能夠拓展知識面。我只能說至少,我是沒有時間看,只有等到具體案子遇到專業問題,才會去搜資料,比如,我現在有個案子,關於起重機是否等於吊車的問題,影響了我的判案進程。我這平時,看再多書,也無法確定吊車是不是就是起重機啊三是案例緣。你可以多蒐集一些案例。做一個目錄,把他們收藏起來,可以看也可以把看,但你得知道你有啥。

3、亮出羽毛、常於宣傳。


酒香也怕巷子深,你不宣傳自己,人家怎麼能看到你。你要有一個人設,即便你本來不是這樣的人,你也把自己包裝成自己的是靠譜、專業的人。你把自己宣傳成這一個人,你慢慢的就會往這個方面靠。同時,你會的得到越來越多的機會,為了實現這些機會。只能變得越來越靠譜專業。機會越多,你走得越快。宣傳決定了你能走多快。


4、鋼鐵戰士、身心健康。

當你從事法律實務之後,你會發現,世界上哪裡有996那麼輕鬆的工作。就拿準備這份講話稿而言,我有一個晚上準備到12點,一個晚上準備到1點半。你現在已經是法律人了,要活下去,活得好,就不要矯情了,你必須是一個鋼鐵戰士。再說了,成年人的世界沒有容易二字。你換一行,也一樣悲催。另一方面,注重你的身心健康。身心決定了你能否走得下。平時利用一切機會,加強鍛鍊。保持心理健康,那就每個人方法不一樣了。


官都是用一個一個複雜案件喂出來的。當然,或許你會說,我們所很牛啊,而我們主任都從來不做案子。你能和人家比嗎?人家是律師界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你行嗎?若他日江湖再見,我不想見到你們變成糊弄律師。


好好辦案子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你要在專業領域廣結善緣。一是人緣,你需要有一些可以信賴,有能力也願意和你進行探討的前輩和朋友。二是書緣,你需要準備大量書籍。我不是推銷書,但是我準備著這些書。中國法律出版社:最高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各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各法釋義。


這些書,首先你得對目錄熟悉,把他們當成字典。這樣遇到問題能夠很快查到。你也可以慢慢地精讀,這樣可以增加你適用、理解法律的能力。至於有人說的,方方面面的書都要看。這樣能夠拓展知識面。我只能說至少,我是沒有時間看,只有等到具體案子遇到專業問題,才會去搜資料,比如,我現在有個案子,關於起重機是否等於吊車的問題,影響了我的判案進程。我這平時,看再多書,也無法確定吊車是不是就是起重機啊三是案例緣。你可以多蒐集一些案例。做一個目錄,把他們收藏起來,可以看也可以把看,但你得知道你有啥。

3、亮出羽毛、常於宣傳。


酒香也怕巷子深,你不宣傳自己,人家怎麼能看到你。你要有一個人設,即便你本來不是這樣的人,你也把自己包裝成自己的是靠譜、專業的人。你把自己宣傳成這一個人,你慢慢的就會往這個方面靠。同時,你會的得到越來越多的機會,為了實現這些機會。只能變得越來越靠譜專業。機會越多,你走得越快。宣傳決定了你能走多快。

4、鋼鐵戰士、身心健康。


當你從事法律實務之後,你會發現,世界上哪裡有996那麼輕鬆的工作。就拿準備這份講話稿而言,我有一個晚上準備到12點,一個晚上準備到1點半。你現在已經是法律人了,要活下去,活得好,就不要矯情了,你必須是一個鋼鐵戰士。再說了,成年人的世界沒有容易二字。你換一行,也一樣悲催。另一方面,注重你的身心健康。身心決定了你能否走得下。平時利用一切機會,加強鍛鍊。保持心理健康,那就每個人方法不一樣了。


會,加強鍛鍊。保持心理健康,那就每個人方法不一樣了。


最後,將我的座右銘送給大家吧。“法海無邊 一瓢堪惜 終至千里 何懼跬步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