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順昌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局務會議事規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順昌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局務會議事規則》的通知


機關各股室、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局務會的組織管理和議事程序,提高會議的質量和效率,增強機關事務工作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根據省、市、縣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一)局務會是本局履行行政職能的重要議事決策形式,其主要任務是研究和部署全局性工作,協調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檢查督促各項工作落實情況。

(二)局務會應遵循民主集中制,堅持精簡、有序、高效的原則,提倡開短會、求實效,做到會前充分準備,會中緊扣主題,會後狠抓落實,努力提高會議的質量和效率。

二、議事範圍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市、縣以及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重要文件、決定、指示,並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實施辦法。

(二)研究討論全縣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提出階段性或專項工作落實意見和措施。

(三)通報有關重要情況,交換近期工作情況,分析工作形勢,研究部署下一步主要工作。

(四)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辦法,研究解決本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或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討論、通過規章制度。

(五)審議和審定局財務預決算、重要資金投入及使用問題,研究較大金額經費開支,即:單項經費開支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事項,局領導認為必要的其他經費開支事項。

(六)研究決定縣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管理相關事宜。

(七)審議和審定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要文件。

(八)其他需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三、會議召集

(一)局務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時間一般根據議題多少和緊急程度確定。如確因工作需要,經局長同意,可臨時或推遲召開局務會。

(二)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主持,也可由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召集主持。

(三)局務會議的出席對象為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有關股室負責人可列席會議相關議題。

(四)局務會議具體會務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四、組織程序

(一)實行局務會議題申報制度,需提交局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各股室應提交情況清楚、事實準確、意見具體的書面材料,材料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明確意見,並說明政策依據和理由。呈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後,提前送辦公室彙總,由辦公室將議題呈報局長審定同意後,排入會議待研究議題,通知相關股室做好上會材料的準備。

(二)擬提交局務會研究的議題,由有關股室準備彙報材料,並按要求的份數,於會前送交辦公室;需要在會上研究討論的重要文稿,應提前一天以上送辦公室分發與會人員;同一議題涉及兩個以上股室的,先由主辦股室主動與相關股室協商,並徵求分管領導意見後送交辦公室。

(三)局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重要問題,作出重大決策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事先對議題留下意見和建議。

(四)除特殊情況外,不搞臨時動議。凡未事先報主要領導同意報送辦公室編排議題和主辦分管領導未出席的,一律不列入會議研究。如確係重要問題急需解決需臨時增加的議題,應徵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並與辦公室溝通。

(五)與會人員會前應認真閱讀會議材料,會上圍繞議題從全局的角度開展討論,討論發言應觀點鮮明、簡明扼要,內容相同的不重複發言。彙報人應預先準備,突出重點,言簡意賅,集中彙報主要情況和會前有關協調意見,或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提倡開短會、講短話,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每個議題彙報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

(六)局務會議作出決定的過程,必須體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要求。需要決定的事項,在充分討論經大多數會議成員同意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提出決定性意見。個別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意見,但必須服從集體研究決定。對爭議較大、不能馬上確定的事項,應暫緩做出決定,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會下分別交換意見後,待下次局務會議再研究決定。

(七)局務會議由辦公室做好記錄,督促有關股室認真抓好落實。

五、會議要求

(一)與會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確實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列席人員確需請假的,徵得主持人同意後,可派本股室代表參加。

(二)局務會議形成的決定、決議,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具體事項由主辦股室負責落實,並及時向局領導彙報落實情況;主辦分管局領導為責任領導,要加強檢查指導,幫助協調解決好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落實的,承辦股室負責人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說明情況和理由,並及時通報其他領導成員和辦公室。

(三)局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重大事項,必要時應及時向局黨組報告。對會議的有關重大決定,辦公室應在會後及時向因故未參加會議的成員進行通報。

(四)與會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到會,妥善保管會議印發的文字材料,對會議議定的涉密事項,要嚴格保密。

(五)對集體議定的事項,任何個人不得改變。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允許提出保留,但必須無條件服從集體決定並積極執行。

(六)會議議題,凡涉及與會者自身或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婚親關係的利益時,有關人員應予迴避。


順昌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年3月4日

順昌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辦公室 2020年3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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