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本文源自摘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見微知著者言 的文章 關鍵字: 纪委 第五条 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