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電影《誤殺》上映後,不論是演技也好,還是劇情也罷,觀眾對此讚不絕口。本著嚴謹的態度,本文試圖從法律角度對該部電影做個解說。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不一樣的誤殺,不一樣的劇情

60多分鐘的電影,歸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李維傑成功的用電影中的蒙太奇手法掩蓋了一場犯罪。故事的開頭是,李維傑正興致勃勃的給人講述電影中的拍攝手法,旁邊是作惡多端的某警察正在“作惡”,李維傑試圖打抱不平,終未成功。這是故事的開頭,也是為全部故事打下了蒙太奇的基調。緊接著是素察媽在審問犯罪嫌疑人,素察媽用一個高明的“辦案手法”或者說是“訊問技巧”成功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承認了犯罪事實。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用欺詐手段訊問嫌疑人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繩子”是假的

這裡涉及到第一個法律問題,即素察媽的偵訊技巧,也即故事中的訊問技巧,在觀眾看來,這是一種非常巧妙的訊問技巧,即誘導式訊問,讓嫌疑人誤認為警察已經查明瞭案件事實,不承認是沒有用的;這樣一種連蒙帶騙甚至欺詐的方式發現事實真相的手段深得觀眾喜愛。畢竟觀眾是以一種上帝視角在看電影,當然清楚的知道誰是壞人、誰是好人。

那麼,從刑事法律角度來講,這樣一種連蒙帶騙的訊問其實是不正確的,刑訴法52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根據規定素察媽的訊問方式即屬於引誘、欺騙的方式,那麼是不是以這種方式收集的證據就要一律排除呢?該條還有一句話“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就意味著嫌疑人有罪的證據要靠警察自己去收集,也即所謂的:不得自證其罪。所以以這種“引誘”、“欺騙”得來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次還注意到在電影中,素察媽實際拿出了作案工具“繩子”,當然,該“繩子”其實是素察媽隨便找出的,並非本案的作案工具,那麼這種引誘、欺騙的訊問方式,其目的就很明顯了。

其實,這種訊問方式體現的是一種心理博弈,即嫌疑人不知道該作案工具是否就是自己的作案工具,該工具不具備特殊性,是一種隨處可得的工具,而素察媽就兵行險招,將計就計了。其實,素察媽也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是否就是眼前所見的這根“繩子”,她在賭,賭嫌疑人相信眼前的“繩子”就是自己作案時的“繩子”,最終她賭贏了。引發思考的問題就是:素察媽賭贏了,那麼是否還有可能繼續尋找真正的作案工具,即真正的那根“繩子”,顯然,由於作案工具沒有特殊性,隨便一根繩子就能當作作案工具,也就沒必要再去尋找真正的作案工具了。如果這種方式百試不爽的話,那麼將為辦案機關省去多少麻煩,同時也會製造多少冤假錯案出來。可以想見,以威脅、引誘、欺騙得來的供述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那麼以刑訊的方式得來的供述更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了。所以刑訴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裡涉及的問題刑訊逼供的問題,刑訊逼供得來的供述被稱為“毒樹之果”,不僅為法律所禁止,更涉及到侵犯人權問題。在此不做贅述。

緊接著迎來故事的真正開始。平平去參加活動,被素察“看中”,與多人一起下藥迷姦了,並且拍下了視頻。這是悲劇的開頭,也是復仇的誘因。首先,素察等人的迷姦行為無疑是犯罪,毫無疑問。那麼在刑法上構成什麼罪呢?構成強姦罪。這裡有個疑問就是素察多大年紀?刑法規定十四周歲以下的不負刑事責任,十四周歲到十六週歲犯特定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十四周歲到十八週歲犯罪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如果素察在十四周歲到十八週歲犯強姦罪的應當處罰,但是要從輕或減輕;同時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都是從重處罰的情節,無疑“素察”們的行為已經涉及到這些情節了。如果不考慮故事的後續(被誤殺),也不考慮素察的背景,考慮到後續素察繼續用這視頻強迫平平繼續發生性關係,此事事發的話,素察面臨的或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後,素察繼續用性愛視頻繼續逼迫平平,平平媽媽發現端倪,及時制止了。那麼素察繼續用視頻逼迫的情形構成什麼呢?強姦罪的手段或者說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那麼視頻逼迫的方式就構成了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如果後續確實又發生了性行為,那麼還是強姦犯罪。接著,平平、平平媽和素察廝打在一起,平平媽試圖搶走存有視頻的手機,無奈體力不如素察,被素察暴打,此時,平平上前一鐵鍬直接打暈了素察,這一行為是什麼性質呢?應屬為制止不當行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呢?刑法要求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制止不法侵害所為的行為,那麼此時素察以視頻威脅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法侵害是個問題。換句話說是:威脅屬於不法侵害嗎?應不屬於,只有威脅實質性的侵犯到了法益,才有刑罰的適用餘地。那麼此情節中,三人爭奪手機,其中平平打暈素察的行為屬於什麼呢?這個行為和之前的迷姦行為是一體的嗎?個人認為後續的拿視頻威脅的目的,若實現了,那就是強姦行為;但是現在這個威脅的行為是預備行為,即強姦行為的預備行為,刑法對預備行為的態度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所以如果事情發展到這一步沒有後續了,那麼對素察的處罰是可以比照強姦罪的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當然,按照劇中人物設置,即使報案了,可能也不會有什麼處罰。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三人爭奪手機,背後的平平舉起鐵鍬打暈了素察

其後,平平媽在發生打暈但是誤以為打死素察的情形下,想要去自首,但並未自首。此一情節不考慮。李維傑回到家發現異樣,知道了事情的全部,開始謀劃瞞天過海的計劃,其中最重要的步驟就是利用蒙太奇的電影手法,讓後來接觸到的每一個人憑自己錯亂的記憶為自己作證明。先從大的方面講(暫不考慮素察被李維傑誤殺的情形),李維傑利用此手法掩蓋犯罪的過程,刑法上是作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來處理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有人會說,是否構成包庇犯罪呢?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所以成立包庇犯罪的要件之一是要有“作假證明的”行為,就劇中李維傑的地位及作用而言,李維傑自身並沒有作假證明的行為,他是利用他人記憶錯亂的情形為自己一家人外出旅遊的事情做證明的;而且這些做證明的人,並不知道自己是在做一個似真實假的證明,包庇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做證明的人在不知道其是被人利用的情形下做的假證並不構成犯罪。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謀劃瞞天過海的計劃

因而,從犯罪構成要件上講,李維傑的行為更符合“偽造證據”的情形。首先,李維傑並非是“打死”“素察”的兇手,真正讓“素察”“死亡”(其實是打暈了)的是平平的擊打行為,李維傑並非是實行犯,但是李維傑得知事情後,實施了一系列掩蓋行為,即製造當日外出旅遊的假象,同時過程中故意與人發生爭執,加深他人的印象,可以說這一過程做的天衣無縫,充分利用了接觸到的每個人為自己做假證明,然而這些人卻以為自己見到的事情都是真實發生的。自己無意中充當了幫助犯罪的角色。其次,這一系列的行為都是李維傑故意這樣做的,帶有明顯的目的性;之後,確實達到了想要的結果,擾亂了素察媽的偵查方向,為自己一家人成功的製造了不在場的證明。最後,確實因沒有充分的證據無法定罪。其中有些細節方面也是值得玩味的,比如,第一次警察局長帶人去李維傑一家詢問這件事時,旁邊有一個警察,就是後來開槍打死羊的警察,在詢問過程中,使用一個引誘、欺詐的詢問技巧,其本質就是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就像電影中所說的,撒謊很容易被識破,為了圓謊不得不說出更多的事情,但是說實際發生的事情就不會有心理負擔。所以,在這一幕中,出於害怕和極力證明事情與自己無關的心理,平平媽其實已經說漏嘴了,但是後續被圓回來了。這個民警的詢問方式在偵破案件中著實會起到很大作用,就像文章開頭所講的素察媽為了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線,故意偽造了作案工具“繩子”,使得嫌疑人不得不以為警察已經掌握了全部的犯罪事實。還有,素察媽拿到了性愛視頻,以此來威脅李維傑一家人,但是苦於沒有證據,又不承認,所以在公安局就讓民警對這一家人大打出手,這一情節屬於典型的刑法上被禁止的刑訊逼供行為。刑訴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所以這一毆打行為屬於典型的刑訊逼供,即使事後獲取了口供,被稱為“毒樹”,也是要依法排除的,依據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查明的案件事實也是要排出的,這被稱為“毒樹之果”;換句話就是不能有刑訊逼供,只要有了此行為,依據該行為得來的證據全部都要排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只要有刑訊逼供行為,即使後來實際發現了屍體,因為有刑訊行為,所以也不能以此定罪。最後,在逼迫小平平的情況下,找到了所謂的“藏屍”的地點,但是挖出來的卻是之前被打死的那隻羊,所謂的“屍體”到最後還是沒找到,以此更不能給李維傑一家人定罪了。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在討論誰是受害者

這中間有個細節問題,就是棺材蓋打開的瞬間,平平媽望向了李維傑,為何呢?因為她看到了棺材蓋上的劃痕和血跡,這才是全劇的精彩部分,即:素察只是被打暈,沒有打死,真正致他死亡的是後續的埋屍行為。那麼這個埋屍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呢?首先,素察已經確定了是由於埋屍行為而致死的,不是打死的,所以平平之前拿鐵鍬擊打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所以後續埋屍致死的行為不能歸結到她身上;埋屍的是她一家人,可以想見他們一家人其實當時以為人已經被打死了,根本沒想到是因為被埋致死的,所以這個致死的結果,也不能歸結到他們一家人身上,在刑法上要承擔的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即他們一家人可能根本不會想到人死是由於埋屍的行為,所以他們對之前打死的心態是過失(只想著阻止當時的混亂行為,並沒有打死的故意),後續埋屍致死的心態依然是過失,因為根本不會想到當時人只是被打暈了,以為是被打死了。換句話說是,後續的埋屍行為只是掩蓋、消除證據的行為而已。在那種情況下,不能強求一家人認識到人沒有死亡的情形。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棺材裡的是羊,而非屍體

所以,一家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最後,出於心裡的愧疚,李維傑主動到警局說明情況,這一行為構成自首嗎?很顯然是構成的。對其量刑要結合之前的情形綜合認定。

從法律角度看《誤殺》

李維傑自首被抓

總之,《誤殺》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不僅題材或者演技,在劇情上,在節奏的把控上都是優秀的,其中蘊含的法律問題也值得人們思考,利用蒙太奇手法混亂人的記憶,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也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這其中引申出一個問題,就是證人證言的可靠性有多大,誰都不能保證自己一定記得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因為記憶從產生那刻起就已經是人腦的加工行為了,換句話說就是你記憶的和你說出的是不一樣的;受限於視角、記憶力、理解力、自身經歷、個人喜好等因素,對於同一件事,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難免會產生差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