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中國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中國香港稅務局於近日宣佈,內地與香港已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訂立安排(以下簡稱“交換安排”)。此次交換安排生效後將造成哪些影響?企業又該如何進行申報?

內地與中國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公告原文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in effect

內地與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內地與中國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have entered into an arrangement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country-by-country (CbC) reports. The exchange arrangement applies to account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18 (i.e. ended on or after 31 December 2018).

內地與香港已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訂立安排。該交換安排適用於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即終結日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後)的會計期。

Some Hong Kong entities of reportable groups whose ultimate parent entities are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in the Mainland have previously notified the Department of their filing obligation under section 58F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 112) in respect of the aforesaid accounting periods, and received notices requiring them to file the CbC returns. Where such entities are now relieved from their filing obligation because of the exchange arrangement, they should notify the Department through the CbC Reporting Portal on or before 31 March 2020. For the notification procedures, please refer to section B.6 of the Guide to Return Filing.

部分所屬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為內地稅務居民的香港實體先前曾就上述會計期通知本局其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8F條的申報責任,並收到要求它們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通知書。如有關香港實體現因該交換安排而無須履行其申報責任,它們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過國別報告網站通知本局。有關通知程序可參閱提交申報表指南的B.6部分。

此次交換將造成哪些影響?

1、對國別報告通知的影響

交換安排不影響適用香港實體遞交香港國別報告通知的義務。

對於任何香港實體,如果其所屬的跨國企業集團有國別報告的申報義務,那麼該集團的香港實體須於當前會計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內向香港稅務局遞交國別報告通知。

針對會計年度結束於12月31日的企業,其香港實體須於2020年3月31日前遞交2019會計年度的國別報告通知。

如適用香港實體現因該交換安排而無須履行其本地申報義務,其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過香港稅務局的國別報告網站通知香港稅務局。

2、對國別報告本地申報的影響

交換安排的訂立意味著上述適用香港實體將不再適用香港國別報告的本地申報條件,從而無須履行香港國別報告本地申報的義務。

然而,該交換安排並不影響最終母實體在除內地及香港以外的稅務管轄區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本地申報義務。

如果其香港實體有香港國別報告本地申報義務並且集團在香港的首個國別報告適用會計年度結束於2018年12月31日與2019年3月31日之間,其首個年度香港國別報告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為2020年3月31日。而對於集團最終母實體為香港稅收居民的香港實體,其香港國別報告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為12個月之內。

3、對跨國集團自身的影響

一方面,此安排為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為內地稅收居民的香港實體提供了高效的申報方案,降低了跨國集團在稅務申報上的負擔;另一方面,隨著國別報告自動交換機制的生效,香港稅務局和內地國家稅務局將更加頻繁地交換稅務信息,深入瞭解各跨國集團實體之間的利潤分配情況,如果企業轉讓定價安排不當,被稅務局進行進一步調查的風險將會逐漸增加。

如何遞交CbC申報表?

香港企業需登錄香港稅務局國別報告申報平臺:

內地與中國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如圖所示,點擊:“here”,之後提交免除2018財年國別報告次級申報的審批需求時,需要輸入的信息包括:授權申請人在香港實體的職位、不進行次級申報的原因。

平臺審批人在收到香港企業的審批需求後在平臺消息箱中反饋正式批覆意見。

申報分為自願和強制兩種情況:

1、自願提交

您可自行提交報告期初期的報稅表。它可以使用“通知” 選項卡下的功能來請求自願提交。稅務局接獲有關要求後,會發出電子通知(“通知”)予RE(即香港聯合銀行) ,要求該公司在報告期內提交申報表。

內地與中國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在“通知”選項卡下選擇“請求CBC自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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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制備案

應報告集團的香港實體須在2018年1月1日開始或之後的會計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通知,其中載有與確定申報義務有關的信息。詳情請參閱“通知備案指南”。根據所提交的通知,稅務局將向RE(即UPE、SPE或當地提交實體)發出通知,要求其提交有關會計期間的報表。

3、發出通知

通知將發送到RE帳戶的消息框,然後按照RE帳戶配置文件的規定,向RE、其PRM和SP的每個聯繫人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警告信息。一般情況下,報稅表應在有關會計期間結束後12個月內提交

內地與中國香港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安排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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