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整改及反饋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對於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並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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