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書案例③:工傷認定中應正確區分因病還是因傷


近年來,全省各級人社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切實加強法治人社建設,穩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問題,有力保障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018年,四川省人社系統累計辦理複議應訴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分別達到0.23萬件、1.6萬件、4.2萬件,在依法辦理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給辦案人員帶來了一定困擾。


白皮書案例③:工傷認定中應正確區分因病還是因傷


為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四川省人社廳發佈《2018年度四川人社依法行政藍皮書》《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其中,《藍皮書》展示了全省人社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良好成效。《白皮書》彙總了30個鮮活案例,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生動教材。


小編摘取了《白皮書》中的部分案例進行推送,歡迎大家一起以案學法。


今天來看看案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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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環衛處”)

被申請人:某市人社局

第三人:馮某某


案件發生過程:

馮某某系某地環境衛生管理處職工,工作崗位是垃圾車駕駛員。2016年9月19日22時許,馮某某駕駛垃圾車與負責裝卸垃圾的李某某、何某某從環衛處車隊出發,開始垃圾清運工作。9月20日凌晨0時30分許,當馮某某駕駛垃圾車行至某車管所附近時,因垃圾車燈光處理問題與相向駕駛車輛的案外人發生爭論,雙方未發生肢體衝突,案外人將垃圾車的車鑰匙取走。馮某某一行三人報警後設法重新啟動垃圾車,繼續清運垃圾。裝完第二車垃圾後,何某某離開垃圾車回家。凌晨4時許,馮某某、李某某清運完垃圾,一同返回環衛處車隊途中,馮某某駕駛的垃圾車撞到道路上的隔離桶,馮某某頭部未受到傷害。馮某某繼續駕車行駛到環衛處車隊大門口時,同車的李某某見垃圾車即將撞到大門,立即拉起立即車手剎,停下垃圾車。此時,李某某發現馮某某滿頭是汗、臉色發白、不說話,便將馮某某扶至保安室休息,並及時聯繫其家屬。馮某某的家屬接到通知後,於2016年9月20日凌晨6時許將馮某某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治療,馮某某於2016年12月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腦出血;2、原發性高血壓3級極高危層高心病;3、肺部感染;4、2型糖尿病。


處理過程

環衛處於2016年9月28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於2016年9月28日受理。受理後市人社局結合調查的情況及馮某某的病歷資料,於2017年4月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馮某某2016年9月20日所發疾病不予認定工傷,並送達用人單位和馮某某。馮某某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州人民政府受理後,於2018年1月19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馮某某不服複議結果,於2018年3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2018年5月21日,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馮某某的訴訟請求。馮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9月1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問題

馮某某的腦出血等病症是否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馮某某認為:馮某某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所受到的傷害,馮某某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交的某司法鑑定所於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鑑定意見書》,確定“馮某某夜間開車、發病前與人發生糾紛、車輛碰撞等情況對其腦出血的發生發展具有一定的誘發、促進作用”,而這一系列事情均是工作原因引起的,由此可見,馮某某受到的傷害是工作原因導致的,且沒有證據證明馮某某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故馮某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環衛處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能排除馮某某的腦出血是外力造成的,如果腦出血是外力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市人社局認為:

綜合馮某某的發病、治療的經過及醫院診斷情況,可以確定馮某某所發疾病不是外傷所致,不能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馮某某屬於突發疾病,但其發病經住院治療後出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相關規定。故馮某某突發疾病送醫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分析意見

本案中,調查事發當晚與馮某某一起工作的同事證實:馮某某在因垃圾車燈光處理問題與相向駕駛車輛的案外人發生爭論但是雙方未發生肢體衝突;返回環衛處車隊途中,馮某某駕駛的垃圾車撞到道路上的隔離桶,馮某某的胸口在方向盤上抵了一下,雙手撐住方向盤,頭部未受到撞擊。馮某某的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上,也明確記錄:“入院前2小時,患者無明顯誘因出現意識障礙……”;馮某某的住院病歷上記錄:“既往史:發現高血壓4+年,最高血壓180/105mmhg,未用藥治療,5+年前曾患‘梅尼埃病’長期有頭昏表現,未正規診治……”;病歷上記錄的馮某某體格檢查:“頭部:頭顱正常,無壓痛,無頭部包塊……胸部:胸廓對稱,外形正常,無胸骨壓痛……”。馮某某的出院診斷為:1、腦出血;2、原發性高血壓3級極高危層高心病;3、肺部感染;4、2型糖尿病。綜合馮某某發病經過、病歷記錄、出院診斷以及調查筆錄等相關證據,均可以證明馮某某身體各部位均沒有外傷。馮某某提供的《法醫臨床學鑑定意見書》雖然證明“馮某某夜間開車、發病前與人發生糾紛、車輛碰撞等情況對其腦出血的發生發展具有一定的誘發、促進作用”,但是該證據不能證明車輛碰撞等行為導致其受到了事故傷害。


經查詢醫學資料、諮詢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腦科專家,確定:腦出血是指非外傷性腦實質內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佔全部腦卒中的20%-30%,急性期病死率為30%-40%。發病原因主要與腦血管的病變有關,即與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壓、血管的老化、吸菸等密切相關。馮某某提供的《法醫臨床學鑑定意見書》分析說明部分也載明“腦出血是指原發性非外傷性腦實質內出血,也稱自發性腦出血,最常見的病因是高血壓合併細、小動脈硬化”,鑑定意見部分載明“根據送檢材料,馮某某存在多發性腦血管硬斑塊形成並腦血管狹窄等高血壓3級極高危層、腦出血的病理基礎,其夜間開車、發病前與人發生糾紛、車輛碰撞等情況對其腦出血的發生發展具有一定的誘發、促進作用”。綜上所述,可以認定,馮某某的腦出血等病症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導致的,而是其存在多發性腦血管硬斑塊形成並腦血管狹窄等高血壓3級極高危層、腦出血的病理基礎,於事發當天突發疾病送醫院治療。故,馮某某不具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所規定的進行工傷認定的情形。


突發疾病的情形,只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馮某某雖然是在工作時、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他的入院時間是2016年9月20日,出院時間為:2016年12月1日,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馮某某的腦出血等病症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而屬於突發疾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作建議

(一)工傷認定機關應當及時深入調查。本案中,事發時間是2016年9月20日,工傷認定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在2016年9月29日就及時對事發時的在場人進行了細緻的調查獲得了最真實的第一手材料。此後又根據案情進展再次針對細節進行核實,同時還調取了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儘可能的還原了事發當時的情況,確定了:馮某某在事發前,雖與他人發生爭論但雙方未發生肢體衝突;雖因垃圾車撞到道路上的隔離桶導致胸口在方向盤上抵了一下,但雙手撐住方向盤,頭部未受到撞擊。最後,結合醫院的病歷記載,馮某某身體各部位均沒有外傷記錄,得以確定馮某某的腦出血等病症並非外傷引起的事故傷害。此後,訴訟過程中,馮某某一方稱其下車與案外人爭吵時與兩個案外人有肢體衝突,但因及時對在場的同車人員進行了細緻調查並做了筆錄固定了證據,馮某某“有肢體衝突”的說話也就不攻自破了。


(二)工傷認定期間必要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瞭解醫療等相關的專業知識。本案認定工程中,因為涉及腦出血等病症的專業知識,辦案人員通過書籍、網絡查詢了相關資料,瞭解了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權威醫學科普項目傳播網絡平臺上對“腦出血”疾病的解釋:是指非外傷性腦實質內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佔全部腦卒中的20%-30%,急性期病死率為30%-40%,發病原因主要與腦血管的病變有關,即與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壓、血管的老化、吸菸等密切相關。同時,還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腦科專家進行了諮詢,瞭解到在醫院診斷記載中的“腦出血”就是指原發性非外傷性的出血應當屬於疾病類,而外傷導致的腦出血會按出血部位記載為“外傷性 XX 位置出血”。最終,根據瞭解到的專業知識確定,馮某某的病症不屬於事故傷害,而屬於突發疾病,最終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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