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全國檢察機關辦理

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況

(截至3月11日)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格依法追訴、懲治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1907件2361人,審查批准逮捕1658件2009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35件178人;受理審查起訴1528件1892人,審查提起公訴1166件1394人,依法不起訴22件27人。


其中,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10件12人,起訴17件20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務罪362件451人,起訴334件404人;依法批准逮捕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115件137人,起訴78件88人;依法批准逮捕製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120件236人,起訴51件100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10件23人,起訴7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詐騙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依法批准逮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8件8人,起訴8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資源類非法經營罪)106件156人,起訴90件140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82件106人,起訴64件80人。


最高檢發佈第五批典型案例

突出打擊重點依法

嚴懲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犯罪


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第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這次發佈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通過微信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等5個典型案例。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疫情期間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截至3月9日,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辦理審查逮捕、起訴涉嫌詐騙犯罪3431件3691人,佔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


苗生明介紹,最高檢結合相關案例總結出虛假出售防疫物資詐騙,謊稱籌集善款詐騙,推廣出售藥品、保健品詐騙,利用學生網絡課堂詐騙,以單位、企業工作名義詐騙,提供虛假就業、兼職信息詐騙,冒充各類客服詐騙,針對公司企業合同詐騙,針對中小企業貸款詐騙,以疫情防控檢查名義詐騙等10類疫情期間多發詐騙案件類型。


針對疫情期間詐騙犯罪高發、多發的形勢,最高檢向社會發布10項預防建議:勿從非正規互聯網渠道購買防疫物資;選擇正規合法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勿輕信以個人名義、非正規渠道組織的愛心捐贈;勿輕信和購買“新型冠狀病毒”特效藥;對微信群內發佈的收費信息及時核實;警惕先繳費後就業的招聘信息;勿輕信物品因疫情滯留或者需要檢查等為由要求繳納費用的客服信息;對復工復產檢查及時甄別,防止不法人員冒充公務人員行騙;及時全面保存好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證據;發現違法線索和詐騙情況及時報案。


據悉,一個月來,最高檢已累計發佈五批32件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五批)


【法律要旨】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二條規定,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對於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詐騙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專門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疫情防控以來,詐騙犯罪多發,其中以虛假銷售口罩騙取錢財居多。截至3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此類詐騙犯罪數量大,詐騙分子藉機發“國難財”,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應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以震懾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為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特編選第五批5個詐騙案例予以發佈。


案例一

上海市閔行區顏某詐騙案


2017年,被害人魯某某曾將房屋短租給回國暫住的被告人顏某,兩人結識並加為微信好友。雖然顏某在國內和美國均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是經常往返中國和美國,對外聲稱自己是從美國回來的富商,吹噓自己及家庭的經濟實力,“自己開慈善公司,父親開運輸公司,母親開公司賣維密胸罩,收入過億”“家裡有專機”“在美國關係很厲害”等。在與魯某某聊天過程中,顏某甚至吹噓,2月24、25日要去西班牙參加會議、2月26日要去舊金山參加兩個大的會議、5月要去白宮開會、6月要去西雅圖開會等。魯某某發朋友圈介紹房地產融資項目,顏某表示很有興趣,並聲稱能搞得定摩根大通的資金。長此以來 ,魯某某認為顏某是有錢人,能搞得定事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魯某某有意購買一批防疫口罩進行捐贈,並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求購口罩信息。被告人顏某通過微信聯繫魯某某,謊稱其在美國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貨源,可包機運輸回國。魯某某信以為真,並與顏某約定以人民幣166萬餘元的價格購買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魯某某陸續向顏某支付人民幣16萬元,併為顏某購買一部蘋果手機(價值人民幣12699元)作為“定金”。2月3日,顏某謊稱該批口罩已運抵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讓魯某某繼續支付尾款。魯某某詢問運輸航班號,顏某拒絕提供,讓魯某某懷疑自己被騙。2月10日,魯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區分局虹橋派出所報案。


公安機關於2月11日以涉嫌詐騙罪對顏某立案偵查,並在顏某暫住地將其抓獲。經查,顏某在收取人民幣16萬元“定金”後揮霍殆盡,查獲其購買的鑽戒、遊戲機等物。2月12日,公安機關對顏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檢察官提前介入,並於2月14日對顏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閔行區檢察院協同公安機關繼續調查取證,並對部分案件證據開展自行偵查工作。顏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是提出許多極具“迷惑性”的辯解。針對顏某有口罩貨源的辯解,辦案機關通過調取其聯繫上家的微信信息,證實顏某隻是詢問貨源,並沒有訂購行為,且與上家素不相識;針對顏某有發貨行為的辯解,辦案機關通過在DHL官網查詢運輸單號,證實顏某僅有下單、並沒有實際發出口罩;針對顏某資金實力雄厚的辯解,辦案機關查詢其銀行賬戶,對顏某母親及妻子電話詢問並錄音,證實其虛構身份與經濟實力。據此逐一排除顏某的辯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同時,在認定既遂事實的基礎上,追加認定被告人顏某詐騙人民幣140餘萬元未遂的情節,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全面準確評價,並在後續判決中被法院採納。


2月19日,閔行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顏某構成詐騙罪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3月3日,閔行區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出示書證、播放錄音等多種方式,充分展示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和證據,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實部分,揭露其詐騙犯罪的本質,同時做到釋法與明理相結合,讓原本不認罪的被告人經過庭審教育最終認罪,並當庭表示願意退賠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當庭對被告人顏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顏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2月12日,顏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檢察官提前介入。2月14日,檢察機關對顏某批准逮捕。圖為檢察官通過遠程視頻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顏某。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3月3日,上海市閔行區法院運用遠程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例二

江蘇省南京市陳某某涉嫌詐騙案


被害人餘某系南京某實業公司負責人。2020年2月,在接到允許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後,為儘快解決本企業200多名員工和合作夥伴復工後的防護需求,餘某多方聯繫口罩採購未果,導致企業復工陷入困境,後餘某通過網絡反覆搜索口罩供應渠道。2月14日凌晨,餘某發現一個微信暱稱為“與歸”的人在“源頭酒精工廠資源群”中發佈消息稱,其有10萬隻口罩現貨,單價3.2元,須憑復工“紅頭文件”採購。餘某信以為真,當即與“與歸”取得聯繫。“與歸”通過微信逐一向餘某展示了從業資格證書、廠商資質證明、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取得了餘某信任。經協商,餘某以3元/只的價格購進口罩10萬隻,並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支付定金17萬元。隨後,餘某多次催促對方發貨未果,2月16日“與歸”失聯。2月17日,餘某向南京市玄武警方報案。當日,警方在雲南省滄源縣將“與歸”抓獲。


經查,“與歸”即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2019年3月,陳某某在南京某大學就讀期間接觸境外賭博網站,沉溺不可自拔,欠下數10萬債務。同年10月,其輟學回家後無所事事。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口罩一夜脫銷,陳某某從中發現賺錢“良機”。為更好地取信他人,其要求購買者必須提供復工“紅頭文件”;並以逃避國家管控口罩價格為由,要求將貨款定金打入其個人賬戶。在收到被害人餘某的17萬定金後,其立即將10萬元轉入境外賭博網站。另查,陳某某還以類似方式,詐騙湖北、浙江、廣西等地多個復工企業及群眾,涉案總金額70餘萬元。


騙取錢款後,陳某某瞭解到可能會被判處較長刑期,準備從雲南省滄源縣逃往境外。2月17日,公安機關在滄源縣某公寓將其抓獲歸案,並向檢察機關通報了案情。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閱案件材料,瞭解到該案被害單位是一家小微企業,被騙後不僅無法如期開工,反而損失大量資金,給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影響,故重點圍繞贓款去向、異地取證、追贓挽損等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賭博賬戶尚有餘款時,建議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該賬戶餘額提現並扣押贓款6萬餘元,及時挽回企業損失。案件於2月26日提請批捕後,針對被害人和證人分佈較廣,疫情期間跨地區辦案、製作筆錄不便等問題,承辦人靈活採取書面審查、遠程取證核證等非接觸式辦案方式,藉助網絡開展訊問和詢問工作,遠程製作筆錄並由當事人電子簽章確認。同時,由於案件被害人散佈浙江、廣西等多地,對於相關物證、書證,建議公安機關採取跨地區協作辦案模式,委託異地公安機關調取被害人相關書面材料,在核實身份並採取保密措施後,快速傳送證據,確保及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陳某某通過微信發佈有口罩現貨的虛假信息。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陳某某詐騙湖北、浙江、廣西等地多個復工企業及群眾,涉案總金額70餘萬元。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陳某某沉溺網絡賭博不可自拔,將部分詐騙所得贓款轉入境外賭博網站。


案例三

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


被告人徐某清案發前在酒吧工作。2月6日,徐某清看到被害人徐某在朋友圈發了一張N95口罩照片後,向徐某詢問購買口罩的價格,徐某回覆20元一個,徐某清就說太貴了。次日,徐某清在微信朋友圈裡發了一些一次性口罩的照片,徐某看到後詢問口罩價格,徐某清開始說2.6元一個,後來徐某說要多買,徐某清把價格降為2.3元一個,並在聊天中吹噓“生產線也都是一個樣子的,檢驗報告什麼都有,我公司就在這邊,看見貨不滿意直接退回來就完事”、“就剩下十幾萬只”、“幾萬幾十萬都吃得下”。此後,徐某清又通過微信轉發給被害人相關的口罩照片、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等,並謊稱自己有個倉庫,倉庫裡還有十幾萬的口罩。實際情況是,徐某清沒有銷售和生產途徑,僅是在微信朋友圈裡看到有人在推銷口罩,遂套用別人的照片和視頻,虛構自己有很多口罩。在被騙取信任後,被害人徐某決定向徐某清購買15萬隻口罩,並商定分兩批發貨。2月8日至2月10日,徐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給徐某清共計人民幣34.25萬元。徐某清收到錢款後謊稱第一批口罩因為防疫期間快遞公司停工,寄不出來,讓被害人徐某等待;之後,又向被害人徐某謊稱賣第二批口罩的朋友因為賣口罩被抓進去了,自己需要出去躲幾天,並拉黑被害人的微信。徐某清將騙取錢款中的20餘萬元用於購買某品牌汽車,剩餘12萬餘元案發後被追回,發還被害人徐某。


2月11日,浦江縣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對徐某清立案偵查。浦江縣檢察院通過檢察官辦公室檢警信息互通平臺第一時間獲取信息,當日提前介入偵查,提出收集被害人付款記錄、聊天記錄及贓款去向等偵查引導意見。2月13日,浦江縣公安局將徐某清抓獲歸案。2月14日,浦江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徐某清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浦江縣檢察院審查期間,針對徐某清將大部分贓款用於購買汽車沒有其他退贓能力,而購車合同雖已簽訂、購車款已支付但車輛尚未交付、徐某清亦未實際使用汽車這一情況,會同浦江縣公安局積極與銷售汽車的4S店溝通協商,雙方解除了購車合同,4S店將購車款退還至被告人賬戶中。同時,浦江縣檢察院耐心做好被告人家屬工作,督促其籌措資金幫助退出剩餘贓款。2月18日,在被告人及其家屬退出全部贓款併發還被害人後,浦江縣檢察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徐某清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2月21日,浦江縣法院開庭審理徐某清詐騙案,浦江縣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浦江縣檢察院代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經審理,法院採納全部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當庭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2月18日,浙江省浦江縣檢察院依法對徐某清涉嫌詐騙案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徐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徐某清通過微信朋友圈散佈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4.25萬元。檢察官通過遠程提審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徐某清。


案例四

廣東省陽春市伍某某詐騙案


被告人伍某某原系廣州某藥業公司醫藥代表。2020年1月下旬,伍某某由於沉迷賭博需要資金,遂萌生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緊缺騙取錢財的想法。由於伍某某擔任醫藥代表期間添加了大量從事醫療行業客戶的微信,加入了多個醫療行業微信群,瞭解到這些客戶有大量採購口罩的需求。於是伍某某有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相關微信群內發佈售賣口罩信息,謊稱有專門渠道可以購買到N95口罩、KN95口罩和醫用一次性口罩,並抓住客戶渴求口罩的心理,要求必須付清款項後才能發貨。1月23日至2月5日,山東、浙江、安徽等省的11名被害人為購買醫用口罩,通過微信等方式向伍某某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1621301元。伍某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全額貨款後,均沒有為被害人聯繫購買口罩、發貨。被害人發現上當受騙後,要求退還貨款,期間伍某某共退還795400元給被害人,其餘貨款共825901元用於網絡賭博。


被害人林某某於2020年2月4日到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報案。2月9日伍某某到陽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該局於同日立案偵查。陽春市檢察院於當天介入偵查,提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和完善證據等建議。2月15日,陽春市公安局提請陽春市檢察院批准逮捕,該院於2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21日,陽春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伍某某自願認罪,2月27日,陽春市檢察院決定對伍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向陽春市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陽春市法院3月4日以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伍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伍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8萬元。伍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廣東省陽春市檢察院檢察官通過遠程提審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3月4日,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伍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法院當庭作出判決。

案例五

江蘇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沒有正當職業和收入。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其發現不少中小學開展線上教學,老師和家長缺乏溝通,遂打算模仿網絡媒體中報道的行騙方法。此後,李某某先後購買3部手機,註冊多個QQ號,購買用於收款的微信賬號,並實施網絡詐騙行為。李某某以“班級群”為關鍵詞大面積搜索教學群,並以學生家長的名義騙取老師信任,在獲准加入班級群后,將自己的暱稱、頭像修改成和任課老師相同的樣式,隨後在群內冒充任課老師發佈信息,以繳納相關網課培訓費用、教材費用等事由,要求班級群內的家長掃碼繳費。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加入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學英語複習QQ群,隨後立即將自己的暱稱、頭像修改成和任課老師相同的樣式。李某某通過觀察發現,早上九點這個時間段任課老師很少出現,正是他作案的“大好時機”。他在群內以任課老師口吻發佈信息稱:為保證疫情期間教學質量,教育局將在復課後第三週統一組織校外輔導員進行培訓,相關費用為1300元。李某某同時在群內發佈微信二維碼,要求每位家長掃碼付款,有兩名家長在詐騙信息發佈後不久即添加了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好友。為了達到快速作案、快速撤離的目的,李某某又在微信上扮演負責此次校外教學的輔導機構老師,要求學生家長提供孩子班級和姓名,假意為其進行收款登記。兩名家長信以為真、打消顧慮,各向李某某轉賬1300元。收到轉賬後,李某某按照“小額、多筆、快速”的作案方式,立即刪除微信好友並退出班級群。兩名家長在繼續諮詢時發現自己已被對方從好友名單中刪除,才意識到上當受騙。


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在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案情通報後,迅速提前介入。經審查發現,疫情期間,李某某使用的多個微信號、QQ號被蘇州、青島、餘姚等多地家長舉報。經梳理涉詐騙警情,對比犯罪嫌疑人銀行賬戶資金流入細節和被害人受騙日期、金額、地區,查實詐騙金額7128元。江寧區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還發現,2月份以來李某某所使用的銀行賬號中另有30餘筆小額資金頻繁流入,單筆金額從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可能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據此向江寧分局提出繼續偵查的相關意見。


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廣西被抓獲歸案並被刑事拘留,次日移交南京公安機關。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江寧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2月27日,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後購買三部手機,註冊多個QQ號,購買用於收款的微信賬號。以學生家長的名義騙取老師信任,加入班級QQ群。隨後在群內冒充任課老師發佈信息,要求班級群內的家長掃碼繳費。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遠程提審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


涉疫詐騙犯罪高發

既要嚴厲打擊又要謹防受騙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

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1.這是最高檢一個月來發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請問這批案例聚焦了哪些涉疫情違法犯罪?


苗生明:疫情發生至今,最高檢已累計發佈了五批典型案例。此前發佈的四批典型案例,第一批在案件類型選擇上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第二批則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同時兼顧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一適用;第三批典型案例更加體現出專業化特點,5個案例中有3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並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第四批典型案例重點關注了疫情防控經濟類犯罪,特別是製假售假類犯罪。


相比前四批典型案例,這次發佈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有通過微信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還有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可以看出,此次發佈的5個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時期進行的詐騙犯罪。


疫情期間的詐騙犯罪是數量最多的一類,發案比例高、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大,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時期社會秩序的安全穩定,引起了我們的“特別關注”。從目前統計的數據看,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相對集中在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幾個罪名上,這幾類罪名佔了全部案件的八成。其中,詐騙罪的比重又是最大的,截至3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

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針對當前涉疫詐騙犯罪高發的態勢發佈典型案例,指導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同時向人民群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警示違法犯罪。我們從全國各省級院報送的50多個案例中篩選出了5個詐騙犯罪案件進行集中發佈。


2.涉疫詐騙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點?為什麼要從50多個案例中選取這5個?


苗生明:這5個涉疫詐騙典型案例延續了最高檢發佈涉疫情典型案例類型化、指導化、深化、教化的精神。從目前辦理案件情況看,疫情防控期間詐騙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虛構提供防護物資的詐騙犯罪特別突出。從辦案情況看,此次疫情防控期間的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絕大多數是利用市場非常緊俏的疫情防護物資進行詐騙。這批5個典型案例中有4個與口罩相關。其餘還包括騙取培訓費、騙取社會捐款、利用車船票改退或者提供醫院床位等進行詐騙。


第二,犯罪手段網絡化特點突出。從目前辦理的案件情況看,多數詐騙犯罪是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具有廣泛性、虛擬性等特點,這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對司法辦案的挑戰也更大。


第三,犯罪數額大。受防護物資緊俏、信息網絡覆蓋面廣等因素影響,這些詐騙犯罪的涉案數額動輒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


第四,犯罪區域化特點明顯。雖然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幾乎均有詐騙犯罪,但在地域分佈上多集中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


從篩選標準上看,5個典型案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依法從重懲處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發揮刑罰威懾作用。比如廣東伍某某詐騙案,被告人本身是原藥業公司醫藥代表,犯罪地域跨山東、浙江和安徽等多個省份,涉案金額達160多萬,其詐騙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給他人造成了鉅額財產損失,最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對犯罪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第二,冒充主體差異性和手段多樣性。這5個案例中,有的冒充歸國富豪進行詐騙,如上海市顏某詐騙案;有的冒充生產廠家進行詐騙,如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中,被告人號稱自己繫有生產線的公司;有的冒充班主任進行詐騙,如江蘇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詐騙案;還有的則對熟人朋友進行詐騙,如上海市顏某詐騙案、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均系對微信好友進行詐騙,廣東省陽春市伍某某詐騙案系對之前的從業客戶進行詐騙。這5個案例行騙手段多樣,可以說犯罪分子為詐騙財物編造和偽造了各種理由、資質、信息,將這些違法犯罪事實曝光出來,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第三,受害主體的多樣性。這5個案例中,既包括急需口罩等防護物資的普通群眾,也包括復工復產的中小企業、防護物資銷售商、進行社會捐贈的愛心人士,甚至連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網絡進行教育、培訓的學生、家長,都成了犯罪分子的詐騙對象。而且,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殺熟”也成了詐騙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要通過這些案例告訴善良的群眾,詐騙離我們並不遙遠,一定要提高警惕。


3.涉疫詐騙犯罪佔比是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為何此類犯罪會如此高發、多發?具體說,有哪些類型?


苗生明:詐騙犯罪平時就是一類常見、多發犯罪。我們總結了疫情期間的10類多發詐騙案件類型:


一是虛假出售防疫物資詐騙。不法分子通過微信、QQ、電話、手機短信等途徑,冒用廠家名義、編造廠家代理身份或者謊稱囤有醫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後,以各種理由推脫、躲避,拒不發貨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價值物資,從而騙取財物。


二是謊稱籌集善款詐騙。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志願者協會等名義,提供虛假單位或官方網站、平臺等證明,謊稱籌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偽造因疫情失去親人、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騙取特定或不特定對象的財物。


三是推廣出售藥品、保健品詐騙。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門、疾控單位、藥物研究機構、公益組織或者“老中醫”“養生專家”“權威人士”等,向廣大群眾特別是老年人推廣出售所謂的抗疫情藥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從而騙取財物。


四是利用學生網絡課堂詐騙。不法分子以老師、學校教職員工名義,在微信群中發佈二維碼或者提供銀行賬號,要求繳納班費、學費、教材費等,或者在網絡課堂中插入鏈接,引誘學生點擊從而套取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密碼,騙取財物。


五是以單位、企業工作名義詐騙。不法分子冒用單位領導、企業管理者等身份,在內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採取一對一、點對點聯繫的方式,以繳納員工相關費用等名義,要求匯款至指定賬戶,從而騙取財物。


六是提供虛假就業、兼職信息詐騙。不法分子通過在網絡上覆制真實的其他用人單位信息鏈接,或製作虛假用人單位網站,以繳納保證金、考試費用、體檢費、入職手續費等名義騙取財物,或以先行墊付資金和“刷單賺錢”“掃二維碼領紅包”“租借賬號獲取租金”等為由,套取微信、支付寶賬號密碼,轉走被害人資金。


七是冒充各類客服詐騙。不法分子冒充海關、物流公司、商家、快遞等各類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滯留或者需要檢查等為由,要求提供資金保證、繳納相關費用,從而騙取財物。


八是針對公司企業合同詐騙。不法分子謊稱可以提供生產經營所需原材料或者購買產品貨物,假意簽訂合同並在收取貨款、貨物後,拒不履行合同,隱匿身份逃避責任,騙取財物。


九是針對中小企業貸款詐騙。不法分子以虛假金融機構、網貸平臺等名義,或者謊稱與相關金融機構有合作關係,以無擔保、低利率、手續簡便、貸還自由等為誘餌,騙取中小企業主、個體商戶個人信息,套取資金,或者要求提供貸款保證金、合同審核和公證費用等,騙取財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檢查名義詐騙。不法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抽查、督查等名義,以防控措施不到位進行威脅,要求繳納逃避處罰費用、購買不必要物品等,從而騙取財物。


從中可以看出,疫情之下,人們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騙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剛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廣,求購者大多都沒有甄別真假口罩的經驗,首當其衝成為詐騙的對象。物資緊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虛假信息製造群眾的恐慌和緊張心理,趁機騙取財物。


再就是微信、QQ、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為詐騙犯罪提供了土壤。因為網絡具有非接觸的特點,一方面會降低犯罪分子的負罪感,強化他們的僥倖心理;另一方面網絡傳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點,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眾在大批量採購物資時會現場核對各類資質,但是疫情期間,人們往往通過網絡平臺核驗資質,犯罪分子就可以通過技術操作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此外,篩選過程中我們還發現,不少犯罪分子詐騙後,往往是為了去賭博或進行高消費,疫情特殊時期,上游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詐騙犯罪高發、多發的情況也需要引起重視。我們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發佈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讓那些抱有僥倖心理的潛在犯罪分子能及早醒悟、懸崖勒馬。


4.此次發佈典型案例,對於潛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苗生明:在舉國上下同舟共濟、眾志成城與新冠肺炎疫情做堅決鬥爭的時刻,一些犯罪分子不僅不出力,反倒藉機實施詐騙犯罪、大發“國難財”謀取非法利益,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不恥,為法律所不容,我們通過編髮這5個典型案例,就是要傳達這樣的信息:


一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剛才講了,通過微信、QQ等網絡實施詐騙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間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這也說明了網絡既能為社會公眾迅速瞭解信息、進行社會交往提供便利,同時也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用來發布詐騙等犯罪信息,實施詐騙犯罪。但是信息網絡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樣也會留下犯罪痕跡,司法機關完全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對通過網絡進行的違法犯罪實現精準打擊。即使在千里之外,縱使機關算盡,也難逃恢恢法網。


二是“莫僥倖,被捉必嚴懲”。疫情防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當前的頭等大事,在此期間犯罪將被從嚴懲處,詐騙犯罪的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還要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那些想發“國難財”的人,一旦觸犯刑律,不僅可能被剝奪人身自由,還要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最終落得“人財兩空”,悔之晚矣。


5.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有什麼好的建議,提醒大家謹防上當受騙?


苗生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詐騙分子通常會利用急需防控物資之機,利用善心捐助之機,利用急於治病防病之機,利用急於找工作之機,利用遠程教育培訓之機,利用企業復工復產之機,利用機票車票退改簽之機進行詐騙。


謹防詐騙,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注意“朋友圈”,朋友圈裡有朋友,也可能有騙子,與不是熟識的人在錢財交往上一定要慎重;二是選好渠道,不論是購買防控物資,還是奉獻愛心慈善捐助,都要選好正規的渠道,切勿輕信以個人名義、非正規渠道售賣物資、組織捐贈;三是謹慎付款,支付定金、轉賬、匯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確認,不輕易向陌生人支付貨款;

四是留存證據,交易過程中留下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同時寫好備註,以防發生糾紛或者被騙留有證據;五是果斷報案,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立即報案,既為自己追回損失,也防止騙子再去危害他人。


此外,我們一線的檢察官們還認真結合了檢察機關辦理涉疫詐騙案件特點,提出了十點預防建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是購買物資需謹慎。防護物資緊缺,網絡和朋友圈裡的資源可能並不靠譜,應儘可能選擇在實體藥店、正規購物網站購買。如果是通過朋友圈採購時,應當全面瞭解對方的資質、信用以及實力,不要因為一時心急,被他人的謊言所欺騙。


二是網絡付款需謹慎。對於對方要求先行支付定金、轉賬、匯款等要求的,一定要高度警惕、再三確認,不要輕易向陌生人支付貨款,不可因急切購買心理而輕易交付錢財。要儘可能選擇正規合法的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


三是捐獻愛心需謹慎。愛心捐贈應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切勿輕信以個人名義、非正規渠道組織的愛心捐贈活動。


四是見到“特效藥物”需警惕。要通過官方網站、國家發佈的權威信息,瞭解特效藥種類和藥物療效,時刻關注闢謠信息,切勿輕信和購買“新型冠狀病毒”特效藥。有症狀應當及時就醫,不要盲目聽信所謂的“專家”和“權威人士”“安利”的產品。


五是網絡繳費需謹慎。要加強微信群管理,開啟群驗證、實名制,防止陌生人隨意入群。切勿輕信班級QQ群、企業或學校微信群內線上教學收費、優惠付款等信息。如微信群內發佈了收取費用的相關信息,應注意核實,與有關負責人電話溝通確認,切勿急於付款。對於群內出現的其他可疑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向學校、企業等有關主體和負責人反饋。


六是網上求職需謹慎。切勿輕信網上刷單、高額返利等信息,警惕要求繳納保證金、培訓費後提供職位的招聘信息。相關信息要及時向勞動人事、人才市場監管等部門確認,避免上當受騙。


七是客服異常需謹慎。切勿輕信物品因疫情滯留或者需要檢查等為由,要求提供資金保證、繳納相關費用的信息,要及時與發貨方、物流公司、有關檢查檢驗檢疫部門官方網站或諮詢電話進行聯繫,確認物品流通信息。


八是企業復工需防騙。企業復工復產要通過正規渠道獲取物資、資金,防止財物受損。切勿輕信為提供原材料、提供無抵押貸款或快速放款而索要賬戶信息等服務。對各類復工復產檢查也要認真甄別,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務人員向企業收繳“罰款”。


九是保存證據需全面。要做有心人,在交易過程中留下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相關痕跡或者證據。特別是為了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在轉賬付款的時候一定要寫好備註,是“購買口罩的定金”“購買防疫物資的貨款”等。


十是受騙處置需果斷。發現違法線索、發生詐騙情況的,要通過相關司法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私自處置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公民、企業發現疑似詐騙等各類線索,應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立即報案。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詐騙事實存在,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往期回顧


最高檢發佈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佈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佈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佈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發佈(附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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