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14年!海口龍華區城管局原局長借拆違撈好處費千餘萬元

判14年!海口龍華區城管局原局長借拆違撈好處費千餘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吳丕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擔任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黨組書記、城管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16人財物,合計人民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均為人民幣)1227.8萬元及菸酒等物品,在拆除違章建築、處罰違章建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近日,省高院依法審理該案,被告人吳丕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利用職務之便幫人承攬工程,收好處費1073萬

2015年3月,被告人吳丕華在擔任海口市龍華區城管局局長後,與黃某甲商定,由吳丕華幫其承攬龍華區城管局的拆除違章建築工程(以下簡稱拆違工程),黃某甲將拆違工程款的50%作為好處費送給吳丕華。2015年6月,黃某甲以掛靠的海南安利鑫拆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鑫公司)承攬海口市龍華區的拆違工程,經過招投標程序,安利鑫公司中標。吳丕華利用職務便利,將大部分拆違工程交給黃某甲承攬。2015年12月,吳丕華指示黃某甲開設一張戶名為黃某甲的中國銀行銀行卡,並讓黃某甲將好處費存入該卡中。從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間,黃某甲將613萬元好處費分七次存入該卡。

2015年5月,被告人吳丕華在擔任海口市龍華區城管局局長期間,向陳某甲表示可以幫其承攬龍華區城管局的拆違工程,陳某甲當場表示同意,並許諾會給吳丕華好處費。商定後,吳丕華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陳某甲掛靠的海南億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大量的龍華區城管局拆違工程。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間,陳某甲收到龍華區城管局支付的工程款後,分六次送給吳丕華好處費460萬元,吳丕華均當場收受。

名下420餘萬,10萬美金財產來源不明

經偵查機關發現,被告人吳丕華擁有鉅額財產共計2080.66萬元、10萬美元。

吳丕華扣押在案的17張銀行卡中,黃某甲名下的銀行卡購買國債970萬元、5萬美元,餘額159.0334萬元;黃某甲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1餘額56.269萬元;黃某甲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2餘額80萬元;吳某乙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理財570.96萬元;吳某名下的中國銀行銀行卡購買5萬美元;自己名下的中國光大銀行銀行卡餘額23.8048萬元、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餘額12.5251萬元、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餘額1.3031萬元、中國銀行銀行卡餘額6.7646萬元。此外,吳丕華還向陳某川現金投資200萬元。

上述財產中除吳丕華受賄所得1227.8萬,其僅能說明482.4228萬的真實來源,其中吳丕華工資收入93.9417萬,家族徵地補償款70.4811萬,房租收入50萬,民間投資收益50萬,經營皇家咖啡茶藝館收入200萬,吳某丙個人資助15萬和明某個人資助3萬。吳丕華家庭開支主要由其妻子支出,主要支出是支付碧湖灣小區商品房首付款50萬。

綜上,吳丕華無法說明其財產420.4372萬元和10萬美元合法來源。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二審維持原判

海口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吳丕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27.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吳丕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並證明其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據此,該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吳丕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227.8萬元以及扣押在案的財產差額部分人民幣420.4372萬元、10萬美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款項人民幣232.4228萬元折抵罰金,上繳國庫。

被告人吳丕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據此,該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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