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滔天浪,意解明鏡前:崇禎元年浙江“小叔侄子爭妻案”破解

崇禎元年七月,浙江一場水災害得不少百姓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有人藉此趁火打劫。海寧縣二十多歲的朱安國就攜家僕擺船打撈東西,天色已晚,漂來兩隻繩捆的木箱,上面各騎一位十七八歲的女子和一位老婦,兩人大聲呼救。朱安國見兩人捨命顧箱,認為內中必有財物,遂心生惡念,接連兩篙將老婦戳入水裡。

女子半沉半浮,求告救命,朱安國恐留後患,又一篙將女子打入水中,然後只顧埋頭撈走箱子。女子落水後,撞到一張木桌,順手抓住桌腳在水面漂浮,結果被水浪衝捲到一戶遭水淹的人家門口。這戶主正是朱安國的族叔朱玉,朱玉小朱安國兩歲,他救起女子,得知其姓鄭,住袁花鎮。洪水退後,鄰里聞朱玉從水裡撈救一女子,無不認為是天賜良緣,紛紛攛掇兩人拜堂成親,鄭氏無家可歸,倒也十分願意。於是由朱玉的孃舅做主,殺豬宰羊,擺宴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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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朱安國到場,一問新娘鄭氏是漂流而來的袁花鎮鄭家女子,想到自己也曾定親在袁花鎮鄭家,不由疑心族叔朱玉撿到的是自己的未婚妻。他火急火燎趕回家細加檢視,發現箱子裡有幾錠銀子與花綢竟然與自己當初下的聘禮一模一樣。復經媒人證實,鄭氏正是自己原來聘定之妻。朱安國找上小叔,稱其違揹人倫奪走侄媳,而碰巧不巧,鄭氏也認出朱安國是當晚將自己和母親打翻落水之人。

朱安國被鄭氏喝罵離開後,思謀鄭氏如狀告自己謀財害命沒有人證,而自己告朱玉欺佔老婆則有媒人作證,於是先下手為強,狀告朱玉滅倫奸佔,朱玉也反告朱安國劫財反誣。海寧知縣開堂審理,查明鄭氏的確是朱安國的原聘妻子,而鄭氏屬於劫後餘生,與朱玉結為夫妻。對劫財一事,經當堂質證,鄭氏說出朱安國所劫箱子的特徵及箱內物品清單,朱安國卻語焉不詳。知縣以其謀財害命為由,準備用刑,不料朱玉跪地求情,稱族兄僅有此子,且尚未娶妻,若動刑正法,不免絕了子嗣,懇求官府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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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也下跪求情,表示不少百姓此番趁災撈財,若將撈物之為當作劫財之舉,只怕紛亂迭起,況鄭氏說朱安國殺她母親,也無人當場見證。朱安國也叩首說未曾推鄭氏落水,也未見過老婦,是箱子撞了他的船後,人才滾下水去的,未婚妻子情願讓給叔叔朱玉。

知縣見狀,便令朱安國具結保證日後不得謀害朱玉,並立案申報都察院,以威懾朱安國,然後提筆判道:“朱安國乘危射利,知圖財而不知救人,已聘之妻落入朱玉之手,是天禍兇人,奪其配也。人失而寧知已得之財,復不可據乎?朱玉拯溺得婦,鄭氏感恩委身,亦情之順第,鄭氏之財歸還鄭氏,朱安國之聘禮亦還安國。事出異常,法難深繩,姑從寬宥,立案以杜絕爭端。”

這是《三刻拍案驚奇》第二十四回《緣投波浪裡,恩向小窗親》講的一樁案例。乍看這起數百年前的案子,發覺知縣難免姑息縱奸,竟放過了圖財害命的朱安國。但細究一番,官府在判案時審情度勢,適可而止,做出了令各方滿意的判決,體現的卻是司法的謙抑性與靈活性。對官府而言,有關朱安國劫財害命的指控,唯有鄭氏一方的控詞,並無其他人證,箱子雖獲證是鄭氏之物,然亦不能排除朱安國的辯解,即所謂箱子是因撞到船上被其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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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查明事實,按明代的司法程序,就要對朱安國刑訊,此時作為控方的朱玉反而為侄子求情,恐絕族兄後嗣。如此,查清事實,將兇手繩之以法,已非各方所願,兼之案情本就難以查證,故知縣稱“事出異常,法難深繩”,所以“姑從寬宥”,只是立案存留官府,以防其日後加害控方。這不僅多少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理念,也顯示出官府在審案時能審情度勢,適可而止,在窮根究底未必適當的情況下,對司法權做到“適當”而靈活地運用。

當然,這是由於在傳統司法體制中無國家公訴制度,此案雖屬劫財害命,然朱玉實際仍是“刑事自訴”,因此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做到司法謙抑,就當時而言,倒也適當,對現代司法來說就另當別論了。此案對劫財的指控,更充分體現了司法的謙抑性,誠如眾人所言,水災中百姓多有打撈,若將撈取財物作為劫財,不免紛亂。對官府而言,若定要將所有此類案行為都訴諸法辦,司法機關將不勝其累,也無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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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而言,災後及時安定社會秩序顯然更為重要,至於朱玉娶他人已聘之妻,本屬非法,但一場洪水使原有婚約所據情勢變更,鄭氏感恩委身,“情之順第”,知縣並不“嚴格執法”,橫加拆散,而是維護既存事實,巧妙做到人情與律法的平衡,同樣也是司法謙抑與靈活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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