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紙幣崩潰的原因

內容提要:中國第一個紙幣週期開始於11世紀初期,結束於15世紀前期。與宋、金、元三朝的紙幣在王朝末期崩潰的情形迥異,明朝紙幣在王朝財政健全國力興盛的時候崩潰掉。明朝紙幣的崩潰肇因於兩個錯誤的政策:不兌換(inconvertible)紙幣政策,與保守退縮的紙幣發行政策。不兌換紙幣政策讓人民對大明寶鈔信心不足,註定它要走向貶值。保守退縮的發行政策加速寶鈔的貶值,最後完全給白銀取代。明朝紙幣的崩潰開啟此後四百多年的銀銅雙元金屬貨幣制(bimetallism)的時代,給中國經濟帶來深刻的影響。

關鍵詞:大明寶鈔/貨幣數量說/通貨替代/雙元金屬貨幣制

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紙幣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停止使用紙幣的國家。宋仁宗天聖二年(1024),政府開始發行紙幣,禁止在此之前幾十年私人發行紙幣的習俗。十五世紀前期,大約在明朝(1368-1644)的英宗正統朝(1436-1449),政府發行的紙幣幾乎已經無法流通,從而結束了中國使用紙幣的時代。①依照人類社會貨幣經濟發展的經驗,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最後進入信用貨幣,這樣的演進程序,已經是世界各地看到的通則。中國的經驗顯然是個例外。紙幣是一種信用貨幣。經過四個世紀的使用紙幣的時代,中國這個經濟體放棄了紙幣,選擇使用白銀與銅錢,讓中國退回金屬貨幣的時代。中國重回信用貨幣的時代要等到十九世紀末,當時在華的外商銀行與清朝政府的新設銀行相繼發行紙幣,距離第一個紙幣週期的結束已經四百多年。

明朝紙幣為什麼會崩潰?相較於宋、金、元三個發行紙幣的朝代都在王朝末年才發生紙幣崩潰的現象,明朝紙幣的崩潰發生在王朝經濟穩定國力強盛的時代,這個事實令人感到困惑。我在這裡把這個問題提出來重新檢討,希望與讀者們一起來找出比較可能的原因。我首先要檢視明朝紙幣流通的經驗,接著討論導致崩潰的可能因素,最後做個簡單的結論。

一、明朝的紙幣

明朝紙幣興滅的短期經驗,今天我們幾乎只能依賴《明實錄》②的記載來重塑一個簡單的輪廓。其他的原始材料可以補充重塑的工作,但幫助不大。在文章的後面我加上一個附錄,從《明實錄》摘出比較重要的關於紙幣的記載,編輯起來,給讀者參考。這個附錄是底下歷史敘述的主要根據。

明朝在洪武八年(1375)開始發行紙幣,名為大明寶鈔,由前一年設立的寶鈔提舉司負責印製。洪武十三年(1380)廢除中書省之前它是中書省管轄的官署,之後改由戶部管轄。依據貨幣史專家彭信威的觀察,大明寶鈔在英宗正統(1436-1449)初年差不多已經退出市場流通,結束它的通貨功能。③大明寶鈔此後大體上只作為朝廷某些典禮儀式上使用的象徵性的禮物,算是朱元璋的子孫表面上遵守祖宗成法,實際上讓大明寶鈔名存實亡的妥協作法。

從洪武朝開始發行,到正統朝崩潰,明朝的紙幣只流通了六十多年。相較於宋、金、元三個使用紙幣的朝代,明朝紙幣的壽命是最短的。朱元璋(1328-1398)建立大明王朝(1368-1644),他謹慎參考前代的紙幣經驗,在即位七年之後才決定發行紙幣,來年正式印造大明寶鈔,想不到寶鈔的流通在他死後三十多年就悄悄收場,而且收場時明朝的政經局面風平浪靜,當時人似乎毫無感覺,這種現象實在是耐人尋味。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鑄造王朝的銅錢,名為洪武通寶,分為一錢(十文)、二錢、三錢、五錢、一兩(十錢即一百文)等五種。洪武八年發行紙幣,名為大明寶鈔,署洪武年號,分為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等六種。他規定寶鈔一貫等於白銀一兩,銅錢一千文;黃金一兩等於寶鈔四貫。民間可以拿金銀去跟政府換取寶鈔,但政府不用金銀跟人民兌換寶鈔。市場交易只能使用寶鈔與銅錢,不準使用金銀。

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朱元璋下令印造小面額的寶鈔,從十文到五十文,可能是要補充銅錢的不足。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他更下令禁用銅錢,強制民間銅錢在半個月內上繳官府換取小鈔,想要讓通貨完全紙幣化。這個命令應該維持不久,也無法貫徹。直到正統年間大明寶鈔退出通貨市場為止,明朝政府所推行的,是以大明寶鈔為主幣,銅錢為輔幣,兩種通貨供應市場交易的貨幣制度。

大明寶鈔大概在發行後不久,就無法維持它與金銀,以及它與銅錢之間的官定比價,也無法維持它在市場上的穩定的購買力。換句話說,它開始貶值。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大明寶鈔發行還不到十年,朱元璋就下令停止印造,表面上的理由是“國用既充欲紓匠力”,實際上的理由應該是害怕寶鈔的價格繼續下跌。洪武九年二月政府規定部分官俸發給大明寶鈔時,每米一石準寶鈔一貫;到洪武十八年十一月時改為“每鈔二貫五百文代米一石”,等於承認寶鈔的價格在不到十年內下跌到原來的40%。五年之後,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下給戶部尚書趙勉的一道命令中提到,兩浙地方民間以鈔一貫兌換銅錢二百五十文,寶鈔的價格更進一步下跌到原來的25%。他要趙勉對百姓揭榜遵守寶鈔一貫兌換銅錢一千文的原官定比價。大概沒有效果,因此來年他又下令停造寶鈔。寶鈔跌價的趨勢還是無法遏止。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他下詔禁用銅錢,該詔令中提到兩浙民間以錢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鈔價已經不到原來的1/6。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追收人民積欠的租賦,命令中提到:“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止滯,公私病之。”在《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所收集的契約中,我們看到這樣的信息。從洪武二十六年(1393)到永樂二年(1404)之間的25張休寧縣的賣田契,只有7張(洪武二十六2張、二十七、三十、建文一、二、四年各1張)載明用大明寶鈔交易。其他18張中13張用稻穀,⑤張用白銀交易。以後接著的賣田契(頭一張是永樂四年)看到大明寶鈔又恢復作為交易手段。④紙幣在洪武晚年發生流通困難,可見一斑。

朱元璋死於洪武三十一年閏五月,由他的嫡長孫朱允炆(1377-?)繼承,來年改元為建文。建文元年(1399)七月朱元璋的第四子朱棣(1360-1424)起兵爭奪帝位,經過三年的內戰,建文四年六月朱棣奪下帝位,來年改元為永樂(1403-1424)。永樂朝在編纂《明實錄》時,刪除建文朝的年號,改用洪武年號到三十五年。所以附錄裡有一段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己亥的文字,記載戶部尚書夏原吉建議寶鈔提舉司在明年印造新鈔時,改印永樂年號。新登位的朱棣決定還是遵從祖宗成憲,沿用洪武年號。也就因為這個決定,後來的皇帝跟著遵守,寶鈔提舉司始終使用同樣的鈔版,使用洪武年號印行同樣型式的寶鈔,與宋金元各朝發行多種紙幣的現象迥異。

永樂朝一開始就努力要恢復寶鈔的流通。永樂元年四月,政府下令禁止金銀交易。大概在執法上加強查緝,犯案誅殺甚多,永樂二年一月皇帝下詔今後犯金銀交易之罪者,免死,改為流放邊衛。有一個湖廣江夏民因為辦理父喪而使用白銀的案子,皇帝還赦免其罪,理由是感念犯者的孝心之故。永樂二年七月,有鑑於寶鈔價格下跌的問題,在督察院左都御史陳瑛的建議之下,朝廷決定實行戶口食鹽法,依戶口配給食鹽,收取鹽稅。辦法是令大口月食一斤者,納鈔一貫,小口半斤,納鈔五百文,藉以增加寶鈔的回收量。日本學者和田清認為戶口食鹽法僅實際推行於陝西、山東、浙江、福建等產鹽地附近少數支鹽方便的地區,其他地區並不強制推行這種配給制度,徵收戶口食鹽鈔應視為一種變相的加稅。當時米一石折鈔一百貫,戶口中十五歲以上者是大口,九歲以上者是小口,九歲以下不課稅。⑤永樂五年下令田賦中夏稅的稅收,各種商稅,以及貪贓的罰款,都可以折收寶鈔。該命令規定以時價折收,而米每石折收三十貫,寶鈔的價格等於洪武九年定價的1/30。努力收回寶鈔仍然無法穩定鈔價,永樂十九年四月朝廷進一步下令暫時停造寶鈔。

永樂二十二年九月,明成祖(原來的廟號是太宗,嘉靖十七年(1538)改變)朱棣死後的第二個月,新皇帝仁宗對戶部尚書夏原吉提到鈔法不通的問題,認為散出太多,應設法擴大回收。夏原吉提議讓商人向政府繳納寶鈔,換取食鹽去販賣,施行所謂的以鈔中鹽的辦法。仁宗批准了他的提議。從仁宗洪熙朝(只有一年,即1425年)以後,整個宣宗宣德朝(1426-1435)和英宗正統朝(1436-1449),明朝政府的寶鈔政策是一方面繼續加強回收,另一方面逐漸遷就市場現實,減少干預人民使用寶鈔以外的交易手段。執政者在恪遵祖宗成法的前提下,寶鈔政策繼續被堅持,首先是不斷重申交易禁用金銀,但允許民間使用穀物紡織品等作為交易手段;接著是金銀的禁令也不再提了,睜一眼閉一眼地讓民間使用金銀;最後是政府的稅收也逐漸捨棄寶鈔,改收白銀。

《大明會典》(弘治會典卷34,萬曆會典卷31,兩者內容雷同)⑥詳細條列宣德朝到正統朝努力擴大收回寶鈔的各種管道,篇幅佔《鈔法》一節記錄的一半。洪熙元年五月仁宗死亡,宣宗繼任不久,就有人請求重造寶鈔,可見仁宗在位的時候,或者更早,曾經停造寶鈔,只是不見記載。宣宗即位的時候,官俸折米,依各地米價差異,有的每石折四十貫,有的六、七十貫,也就是洪武九年鈔價的1/40到1/70。宣德元年三月,朝廷正式允許民間以布帛米麥作為交易媒介,代替寶鈔。同年七月,宣宗命令南京都察院揭榜,禁止以金銀交易,但同時規定,違禁者罰鈔,取消洪武永樂時代的死刑或流放邊衛的徒刑。宣德三年九月,皇帝下令停造新鈔,庫存的舊鈔,揀選可用的來支用,不可用的,一概銷燬。宣德四年九月,政府規定應天蘇州松江等府與浙江一些地方的稅收改折比率,鈔50貫準米一石,等於洪武九年初定折率的1/50。宣德五年六月,行在(南京)戶部奏言難以支付官吏旗軍的俸鈔,請揀選庫存商稅收入中可用的舊鈔來支付。宣宗皇帝下令各處急缺鈔用者,比照辦理。同一時間福建長汀教諭陳敬宗的上書中提到福建的戶口食鹽鈔已經摺收米布,不用寶鈔。宣德五年十月行在戶部的奏摺提到,寶鈔收歸京師,地方乏鈔折俸或買辦物料,請求留一部分給地方使用。皇帝批准了這個請求。從宣德六年到十年,一系列的記載提到人民缺乏寶鈔,有些稅項硬性規定繳納寶鈔,結果造成許多困擾。朝廷似乎也從善如流,逐漸停止稅鈔的舊例。

宣德十年正月宣宗病死,開始了英宗的正統朝。正統元年三月老臣戶部尚書黃福上奏,說當今白銀一兩當鈔千餘貫,建議政府拿出白銀來換舊鈔,等舊鈔少了,再支放新鈔。他的建議並沒有被實行。同年閏六月貯放錢鈔的司鑰庫的左副使龔政上奏,提到因為減省買辦,寶鈔回收多支出少,已經沒有庫藏的空間。顯然正統朝還是繼續前朝只收不放或多收少放的穩定鈔值的政策,結果許多地方政府乏鈔使用的窘境逐漸浮現,報告到朝廷來。朝廷一方面稍稍放鬆收鈔的強度,讓地方衙門留下部分稅收的寶鈔來支用,不必全部上繳中央;另一方面儘量把稅鈔改折米麥或白銀,同時停罷收鈔的官員。正統十一年一月戶部上奏,建議某些地方夏稅小麥折鈔的比價,每一石折百貫。該奏摺提到民間原來銀一錢賣鈔至一百貫,現在大概賣四、五十貫,寶鈔對白銀的價格降到洪武朝初期的0.1%到0.2%。寶鈔已經不能在民間流通,政府稅收也跟著逐步放棄了,改收實物或白銀。

《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收集永樂元年到正統十二年的38張賣田契,永樂朝的13張契約中,元年到二年的5張完全用稻穀交易;6張從永樂四年到十九年的契約中,只有1張十五年的契約載明使用稻穀交易,其他都用寶鈔交易。最後2張簽訂於永樂二十年與二十二年的契約,分別用布匹與稻穀交易。洪熙元年到宣德十年總共14張賣田契中,有8張使用布匹,6張使用稻穀來交易;正統朝的11張賣田契中,2張使用稻穀(二年與三年),1張使用布匹(八年),其餘8張都使用白銀交易。正統以後的賣田契完全使用白銀交易,沒有例外。其他類別的土地契約書裡(典當、租佃、山地買賣等)我們也看到同樣的趨勢:永樂朝多用寶鈔,以後改用實物和白銀,而愈後來白銀的使用愈多,正統朝開始已經很少用實物,交易普遍使用白銀;正統朝以後更看不到白銀以外的交易手段。⑦

以上討論的時間止於正統朝,因為一般相信當時大明寶鈔已經崩潰,《明史食貨志·錢鈔》的一段話可以說明:⑧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物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

宋金元三個朝代多少記錄了紙幣的年發行量,元朝尤其詳細逐年記錄。相形之下,明朝從不記錄紙幣的發行量。今天我們只看到洪武十八年(1385)印製將近七百萬錠(1錠等於5貫)的寶鈔。偶然留下這個唯一的記錄,是因為當年寶鈔提舉司發生舞弊,皇帝下令徹查的結果⑨。在寶鈔的回收方面,明朝留下比較多的記錄。洪武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六這三年的年終稅收記載寶鈔歲入大概都在四百多萬錠。永樂朝開始《明實錄》逐年年底記載該年的寶鈔歲入數量,從永樂元年的五百多萬錠逐漸遞增,永樂十二年達到一千九百多萬錠的高峰,此後歲入寶鈔在一千五百萬到一千九百萬錠之間,持續到永樂朝結束的二十二年。宣德二年起我們看到歲入寶鈔大幅增加,從該年的將近四千萬錠躍升到宣德五年七千多萬錠的最高峰。此後寶鈔回收量下降到五千多萬錠。正統朝的歲入繼續下降,從元年到十四年都保持在三千萬錠左右。宣德朝開始努力執行回收寶鈔的政策,增加許多收稅繳納寶鈔的稅項,其中最大的稅項是中鹽入鈔,也就是讓商人繳納寶鈔換取政府統制的食鹽。從宣德一年起該稅項(鹽課折色鈔),與其他稅項的總和(雜課鈔),成為回收寶鈔的兩種主要管道。納鈔中鹽的政策是永樂二十二年九月戶部尚書夏原吉提出的,永樂皇帝死於當年的七月,新皇帝繼位後馬上檢討寶鈔不通的問題,確定加速回收以穩定鈔價的方針。這些歲入寶鈔數字不盡可信,頂多提供一個回收趨勢的參考。像正統朝的歲入,幾乎年年都差不多,更不可靠。

除了利用財稅手段回收寶鈔之外,明朝政府有時候也採取停印新鈔的手段,減少寶鈔的流通量。《明實錄》記載洪武十七、二十四、二十八年,永樂十九年,洪熙一年,宣德三年朝廷都曾下令停造寶鈔。有些停造的命令可能沒有記錄下來,例如洪武二十四年的停造令寫明“復停造寶鈔”,可見之前已經停造過。

 二、紙幣崩潰的原因

歷來大家對於宋金元三朝紙幣崩潰的原因,都認為是王朝末期財政收支發生困難,政府濫發紙幣來挹注財政缺口,導致惡性通貨膨脹和紙幣制度的崩潰。這樣的看法應該是符合歷史事實的。但是把這樣的看法也應用到明朝紙幣的崩潰,與事實卻格格不入。在上一節我們陳述了明朝紙幣流通的經驗,看到從洪武八年到正統年間,各朝政府都極留心紙幣幣值的穩定,努力控制紙幣的發行與回收。更重要的,除了建文朝(1399-1402)皇室的政爭引起的不安之外,當時明朝的政治穩定,財政充裕,完全沒有必要依賴紙幣發行的收入來平衡收支。明朝政府的紙幣政策始終是謹慎保守的,沒有濫發的跡象。

但是從洪武朝起,明朝的寶鈔就無法維持幣值的穩定,反而看到它節節下落,以至於崩潰。明朝的當代人,就像截至目前還普遍流行的看法一樣,都把原因歸咎於寶鈔發行太多,導致它的通貨膨脹和最終崩潰。這種看法直覺上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它看到的是表象,不是實相。讓我們好好來檢驗這種看法的有效性。

把紙幣發行量與物價機械式地關聯在一起,這是貨幣數量說(monetary theory of quantity)的基本精神。且不去涉入當今理論的複雜內涵,讓我們迴歸到最樸素的貨幣數量說,也就是David Hume提出而由Irving Fisher歸納出來的簡單等式:⑩

MV=PT

M(Money)代表明朝寶鈔發行的數量,V(Velocity)代表寶鈔流通的速率,P(Price)代表物價,T(Transaction)代表商品的交易總量。根據上面的等式,如果V與T維持不變,當M增加時,P也就跟著增加。抱定M和P的機械式的關係,而忽略其他的可能因素,明朝的官僚們的紙幣態度既然如此,穩定鈔值的對策當然不外是減少M,即寶鈔的發行數量。明朝政府一方面以減少支放,甚至停印寶鈔的辦法,另一方面,又以擴大寶鈔支付租稅的辦法,來緊縮寶鈔的發行量。詭異的是,儘管政府努力控制和減少寶鈔的發行量,寶鈔還是繼續貶值的趨勢,無法挽回。顯然這裡另有文章,需要深究。

讓我們回到上面的簡單等式。首先我們來注意V,也就是寶鈔的流通速率。在一個既定的期間內,假設大明寶鈔的發行總量M不變,而商品交易的總量T也不變,當寶鈔的流通速率V增加時,物價P也會跟著增加。勤儉謹慎的明太祖朱元璋,從洪武八年發行大明寶鈔起,就很注意鈔價的穩定,除了頒行嚴刑峻罰以遏止違法的交易之外,他也努力控制寶鈔的發行量。但是寶鈔的價格還是下跌,無法穩住。朱元璋和洪武朝的官僚們注意到寶鈔發行數量與物價的正向相關,並沒有錯。只是這樣的注意還不夠,因為除了發行量之外,寶鈔的市場流通總量還受到流通速率的影響。發行總量M並不等於流通總量MV,也就是單單考慮M還不夠;還要考慮V。這一點洪武朝以及後來的各朝政府都忽略了,甚至迄今為止學界也忽略了。大明寶鈔貶值的關鍵,就出在V太大,也就是流通速率太大。

為什麼V會太大?這就與明朝的貨幣政策有關了。如果我們比較明朝與宋金元各朝的紙幣政策,就馬上發現一個明顯的差異:兌換(convertible)與不兌換(inconvertible)紙幣。北宋的紙幣交子,一開始發行就設有銅錢準備金,供人民隨時兌換紙幣。南宋的紙幣會子,政府提供銅錢,甚至金銀,給人民兌換。金朝和元朝發行紙幣交鈔時,政府都在各地方(各路)設置交鈔平準庫,儲備金銀,給人民兌換。宋金元各朝雖然後來有時取消,有時恢復紙幣的兌換,而在王朝末期都停止支付貴金屬,但是政府原本的設計是兌換紙幣的制度,紙幣剛發行時政府都提供金銀銅錢作為十足的準備金,讓紙幣相當於一種金屬實物或金屬貨幣的兌換券,人民對於紙幣自然會有信心,持有紙幣的意願比較高。(11)相形之下,明朝政府一開始就設定寶鈔為不兌換紙幣,人民拿到寶鈔,只能用來納稅,不能向政府換取金屬實物或金屬貨幣。大明寶鈔從一開始就不是兌換券,而是納稅的工具,亦即寶鈔一開始就是政府強制人民在市場上使用的交易工具,寶鈔價值的基礎只建立在納稅功能上。然而在實際徵稅時,明朝和歷代王朝一樣,政府絕大部分是徵收實物,包括勞役服務,徵收寶鈔的比例很低。稅賦功能根本不足以保障寶鈔的價值,而不兌換紙幣的政策讓人民對於大明寶鈔的信心一開始就有問題,持有寶鈔的意願相對低落。換句話說,明朝人民只願意保持很低的現金餘額(cash balance)。與宋金元三朝相比,明朝人民除了應付稅賦的需要之外,會盡量地把寶鈔脫手,不願意持有它,更不用說是把他當做財富來窖藏了。回到貨幣數量說的等式,我們可以看到,相對於其他朝代,在明朝,寶鈔的流通速率V很大。假設在給定的一個時期中,商品交易總量不變,貨幣發行量也不變,但是因為流通速率增加,貨幣流通總量MV跟著增加,結果是物價P提升,單位貨幣M的購買力跟著降低。就是這個V增加的效應,儘管政府努力控制寶鈔的發行量,寶鈔的實際流通量還是很大,結果造成物價的上漲與鈔價的下跌。

明朝的紙幣制度是參考前代的制度和實際經驗來制訂的,朱元璋和他的統治官僚集團當然知道兌換紙幣具有穩定幣值的優點,但是他們並不朝這個方向來創制立法,只是深信他們可以藉著嚴刑峻罰的法令來貫徹不兌換紙幣政策,結果卻未能如願。一直到正統元年(1436)戶部尚書黃福才首度提議政府應該提供足夠的白銀準備金,讓人民兌換寶鈔,穩定鈔值。他的提議也是明朝政府僅有的一次考慮將寶鈔改為兌換紙幣的契機,可惜並沒有被採納,大概當時的官僚們普遍認為寶鈔已經貶值到無可挽救的低價(洪武朝初定鈔價的0.1%),除非更造新式寶鈔來取代洪武寶鈔,並且復位新式寶鈔與白銀的比價,提供十足的白銀準備金讓人民兌換,寶鈔才有恢復通貨地位的機會。但明朝在朱棣已經實質掌權而尚未正式改元為永樂時候(《明實錄》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實際上是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當時的戶部尚書夏原吉曾建議印製永樂朝的新式寶鈔以取代洪武寶鈔,朱棣決定恪遵朱元璋的祖制,繼續發行洪武寶鈔,不再更動。此後再也無人敢提議更造新式寶鈔。正統朝的官僚們大概認為既然新式寶鈔不可造,洪武寶鈔不可行,政府拋出白銀也是徒然,反而讓政府蒙受損失,所以黃福的提議只好作罷。

面對寶鈔不斷地貶值,從洪武朝到正統朝,各朝政府無不努力節制寶鈔的發行,擴大寶鈔的稅收,藉以減少市面的流通量,達到穩定或提升鈔價的效果。事實的發展剛剛相反,鈔價還是持續下跌,甚至在市面上已經不易看到寶鈔流通的情況下,鈔值還是無法恢復。宣德與正統兩朝,我們看到政府確實用盡辦法,停造新鈔,擴大寶鈔支付的稅收或各種犯罪的罰款折鈔的規定,減少官俸的寶鈔支付或各種使用寶鈔的開支,等等,寶鈔最後還是出現惡性通膨的現象,以至於退出市場流通。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顯然,上述的貨幣數量說的等式無法應用到這個量縮價跌同時出現的矛盾現象。解開這個矛盾,也許我們需要用別的角度來看問題。讓我在這裡嘗試用通貨競爭和通貨替代的理念來解釋。(12)

明朝的貨幣制度是以寶鈔作為主幣,銅錢作為輔幣,提供給市場流通。如果除了寶鈔之外,市場別無幣種可做交易媒介,那麼儘管人民對不兌換寶鈔的價值存有疑慮,他們還是要使用它來做買賣,而只要寶鈔保有作為支付手段的使用價值,鈔價還是可以維持在一個大家還能接受的信用價值範圍內,何況它是政府與人民交易的法定工具,以及稅賦的支付手段。問題出在如果有其他幣種來加入市場流通,結果就會出現通貨之間的競爭與替代的現象。除了布帛穀物之外,加入流通的最重要幣種就是白銀。明朝政府沒有鑄造銀幣,白銀是以金屬商品兼做支付手段的方式,長期以來在民間市場流通。由於白銀是一種金屬貨幣,幣值有白銀的商品價格作為基礎,名目幣值不會偏離太遠,人民的接受度相對穩定。當白銀與寶鈔發生通貨競爭時,白銀的貨幣優勢立即顯現出來。除了攜帶比較不方便之外,不管作為支付工具、計價單位或價值的寶藏手段,白銀都比寶鈔可靠。一旦民間持有的白銀變成通貨投入市場交易,寶鈔的通貨地位必然岌岌可危,難以與之競爭。明朝政府一再地以嚴刑峻罰來禁止人民使用白銀於市場交易,完全合理。可惜政府的禁制收效不大,政治意圖敵不夠經濟理性。寶鈔面對白銀的入侵,節節貶值敗退,最後還是被迫退出市場流通。明朝政府每當看到寶鈔貶值,在類似貨幣數量說的僵固觀念下,就以為寶鈔發行太多之故,因而努力收回寶鈔,採取所謂的與寶鈔通脹走勢方向相反的逆風操作(leaning against the wind)的貨幣政策。在寶鈔與白銀互相競爭的貨幣市場上,這種政策適足以加速寶鈔的泡沫化和最終崩潰。

道理很簡單。假設在某一給定的時期,貨幣需求不變,寶鈔與白銀的兌換率是1∶1,也就是寶鈔一貫的價格等於白銀一兩,如官價所設定者。假設當時投入市場流通的寶鈔總量有100貫,白銀總量也有100兩。寶鈔與白銀的名目貨幣量(nominal money)各為100,實值貨幣量(real money)也各為100。貨幣總需求為200,寶鈔的市場佔有率是50%。當寶鈔貶值一半,即2貫兌換1兩白銀時,如果寶鈔的名目貨幣量維持100貫不變,它的實值貨幣量會降低為25%。市場所需求者為實值,不是名目貨幣量。寶鈔的實值通貨佔有率減低到原有的一半,即從50%降到25%,在白銀通貨供給彈性極大(人民擁有足夠的隨時可轉換成通貨的白銀)的前提下,寶鈔所縮減的份額,馬上被白銀取代,結果寶鈔與白銀的實質貨幣市場佔有率變成25%:75%,也就是兩者的市場份額是1/4∶3/4。如果寶鈔再貶值一半,即4貫兌換1兩白銀,而名目貨幣量還是100貫不變,那麼寶鈔的實值貨幣市場佔有率會縮減成12.5%,而白銀會擴張成87.5%,也就是兩者的市場份額變成1/8∶7/8。如果寶鈔繼續貶值而名目貨幣量不變,它在貨幣市場的份額會繼續萎縮,直到完全退出市場流通,完全被白銀取代。貨幣像語言一樣,越多人用就越有用,越少人用就越沒用。使用率反映貨幣的流動性(liquidity),而流動性的大小決定貨幣的價值。當寶鈔在通貨市場的份額減少,它的流動性跟著降低,貶值是必然的結果。明朝政府始終緊抱著退縮的寶鈔政策,面對貶值的壓力,政府就儘量不再投入新鈔。更有甚者,明朝政府還加強寶鈔的回收,讓寶鈔的市場份額萎縮得更厲害,寶鈔的流動性加速降低,寶鈔貶值得更快。從宣德朝起,明朝政府比前朝更加大力地回收寶鈔,而寶鈔的貶值趨勢更加迅速,讓它加速走向崩潰,最後在正統朝時完全給白銀替代掉。

如果明朝政府面對寶鈔的貶值,採取順風操作(leaning with the wind)的貨幣政策,也就是隨著貶值的幅度適度調整增加寶鈔的發行量,藉以維持它在實質貨幣市場的佔有率,寶鈔是否能在貨幣市場繼續流通,不會被淘汰?例如,當寶鈔從1貫兌換1兩白銀的最初比價,降到2貫兌換1兩時,如過政府增加100貫的寶鈔發行量,讓寶鈔的實質通貨量維持它原有的1/2的份額,是否鈔價就會穩定下來?答案是:有可能,但也很難說。有可能一時穩住寶鈔的價格,但面對白銀的強勢競爭,寶鈔應該還是會貶值,雖然貶值的速率可以減少,而寶鈔的流通時間可以延長。看看宋金元三朝紙幣的經歷,政府大體都是採取順風操作的貨幣政策,因為該三個王朝的財政都需要依賴不斷加印的紙幣來挹注入不敷出的窘境。而順風操作的結果,的確讓它們的逐漸貶值的紙幣一直流通到王朝末年才崩潰掉。明朝初期的財政十分穩健,完全不需要依賴貨幣發行的收入來支持,明朝政府面對寶鈔貶值,始終實行逆風操作的貨幣政策,理由在此。如果明朝政府採取順風操作的貨幣政策,有可能寶鈔在貨幣市場的佔有率會比較緩慢地減低。然而貶值的趨勢還是很難遏止。永樂朝的紙幣經驗似乎就是這樣。歷來學界都認為永樂朝的政府開支最多,也因此發行最多寶鈔。(13)永樂朝跟洪武朝一樣,也注意寶鈔的回收。我們看到從永樂九年(1411)起到永樂朝結束的永樂二十二年,政府回收寶鈔的數量增加到一千五百萬到兩千萬錠之間。也許由於國用大增(賞賜、征伐、建設、下西洋等等開支),寶鈔的發行量不得不擴大。正由於這種無意中被迫採取順風操作的貨幣政策,寶鈔雖然回收量增加,但是它在整個永樂朝還可以比較順利地流通。進入宣德朝以後,明朝政府努力減少開支,大量回收寶鈔,也就是採取十足的逆風操作的紙幣政策,結果寶鈔急遽貶值,更加難以流通。宣德年間人民首先只好使用布帛稻穀等實物作為支付手段,接著使用白銀來交易。政府在無可選擇的窘境下,消極地任由實物白銀去流通,同時官民的交易和賦稅的徵收逐步使用白銀,等於承認白銀的通貨地位。

簡單地說,大明寶鈔發行時就設定是純信用的不兌換紙幣,人民難以接受,貶值的命運無可避免。明朝政府面對貶值一直採取減少寶鈔發行量的逆風操作方式,結果加速貶值的趨勢,讓白銀源源不斷地進入貨幣市場,取代寶鈔的通貨功能。大明寶鈔發行大概六十年就崩潰,比起宋金元三朝的紙幣都來得短命,可以說是中國紙幣史的一個特例。而它在王朝經濟力上升的時代崩潰掉,更是一個特例。

中國第一個紙幣週期在明朝的盛世畫下句點。明朝紙幣的崩潰,肇因於政府的政策犯了兩個錯誤。第一個錯誤是不兌換紙幣政策,第二個錯誤是保守退縮的紙幣發行政策。不兌換紙幣政策讓人民對大明寶鈔的價值心存懷疑,註定它會隨時間走向貶值的命運。保守退縮的紙幣發行政策加速寶鈔的貶值,面對白銀的競爭,大明寶鈔不斷地縮減它在貨幣市場上的實質佔有率,最後被白銀完全取代。從正統朝起,中國經濟踏上了四個多世紀的白銀與銅錢並行流通的雙元金屬貨幣(bimetallism)的途徑(14)。

在中國傳統經濟的發展上,明朝紙幣的崩潰帶給我們某些值得反省的經濟意涵。

一、在明清銀銅雙元幣制下,政府發行銅錢,白銀則任由民間發行流通。這種幣制可以隨時隨地調整兩種通貨之間的匯率,讓兩種通貨的數量混合自動地伸縮以滿足市場需求,其結果是它會有效地適應明清中國各地經濟發展差異的現實,讓該差異穩定地長期持續下去。例如,先進地區多用白銀,落後地區多用銅錢,這種現象繼續到清朝末年。銀銅雙元幣制的運作有助於穩定中國各地有如光譜差異般的傳統經濟,卻無助於全國的經濟整合。

二、銀銅雙元幣制是一種金屬貨幣制,幣材的供給受制於原料的開採或進出口,充滿不確定性。另一方面,銀銅本身是商品,商品市場的供需情境不同於貨幣市場的供需情境,商品價格與貨幣價格無法同步協作的結果乾擾著銀銅貨幣價格的穩定,放大兩者之間通貨比價的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給市場經濟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一般觀察認為明清的經濟長期存在通貨緊縮的狀況,通貨緊縮當然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嚴重時甚至會造成蕭條倒退。

三、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人類經濟發展路徑是一個市場經濟部門逐漸穿透、侵蝕、取代非市場經濟部門的過程(15)。信用貨幣是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產物。中國的紙幣出現在市場經濟還只是一個附屬的補充性的經濟部門的時代,它無法進一步地鞏固發展,反而被銀銅雙元金屬貨幣取代,反映出傳統市場經濟部門長期處於狹小的附屬領域,沒有進一步地穿透、侵蝕和取代非市場經濟部門,去發展成為支配性的經濟運作方式。換句話說,它長期處於20世紀50年代中國學者們提出的資本主義萌芽的階段,出現紙幣似乎是一種反常現象。但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這樣的思維如果不適合於看待現在與未來,它卻適合於看待過去。出現紙幣的事實意味著中國傳統貨幣經濟有其尚待釐清的發展邏輯,也意味著目前流行的貨幣經濟史觀有待重新檢討。

中國第一個紙幣週期是一個舉世獨特的貨幣實驗,在傳統的經濟環境中發生完成。它曾經讓Marco Polo(1254-1324)時代的歐洲人聞之震驚而不敢置信,而它竟然在明朝國力強盛的時候宣告結束,今天我們仍然難以置信。就像暖春未到,長冬尚在的時候綻放出來的一朵小花,它瑟瑟縮縮地點綴著一個強調統制和習慣的經濟體,沒有給中國傳統的市場經濟發展增添多少活力和光彩。傅衣凌曾經敏銳地觀察到中國傳統經濟資本主義發展的特點是既早熟而又不成熟(16),從宋初到明初的紙幣經驗剛好也是一個印證。

附錄《明實錄》有關大明寶鈔的重要記載

洪武七年(1374)九月辛未。

置寶鈔提舉司。提舉一人,正七品。副提舉一人,從七品……

洪武八年三月辛酉。

詔造大明寶鈔。上以宋有交會法,而元時亦嘗造交鈔及中統至元寶鈔,其法省便,易於流轉,可以去鼓鑄之害,遂詔中書省造之。取桑穰為鈔料。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以青色為質,外為龍文花欄,而橫題,其題曰:大明通行寶鈔。內上兩旁復為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錢貫狀,十串為一貫。其一雲: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銀一兩。其餘皆以是為差。其等凡有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弘治《大明會典》,卷34,錢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其罪。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之。若有以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程,錢鈔兼收,錢什三,鈔什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洪武九年二月庚子。

文武官俸,軍士月糧,自九月為始,以米麥錢鈔兼給之,米什七,餘錢鈔。錢一千鈔一貫米一石,麥減米什二。

洪武九年七月甲子。

立倒鈔法。中書省奏:國家行鈔日久,豈無昏爛?宜設收換,以便行使。於是議令所在置行用庫,每昏爛鈔一貫,收工墨直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遞減之,仍於鈔面貫百文下,用墨印昏鈔二字,封收入庫,按季送部。若以貫百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壞鈔法論。混以偽鈔者,究其罪。

洪武十七年三月壬子。

命停造寶鈔,以國用既充,欲紓匠力故也。

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己丑。

命戶部,凡天下有司官祿米,以鈔代給之,每鈔二貫五百文,代米一石。

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戊申。

戶部奏造小鈔,自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從之。時有旨復造鈔故也。

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

上諭戶部尚書趙勉曰:近聞兩浙市民,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再定製……鈔一貫準千文,榜示。

十二月……是歲收……錢鈔四百七萬六千五百九十八錠。

洪武二十四年五月己丑。

復停造寶鈔。癸卯。命戶部申明鈔法。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未。

命戶部復申明鈔法。時民間昏爛鈔,商賈貿易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新鈔加倍。

十二月……是歲計稅天下……鈔四百五萬二千七百六十四錠。

詔有司免輸明年桑穰。先是以造鈔,歲買浙江河南北平山東,及直隸鳳陽諸府桑穰為鈔料,民間不免伐桑,以供科索。至是上以其不便於民,恐妨蠶作,故免之。

丙戌。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閩廣江西,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湧貴,鈔法益壞不行。上諭戶部尚書鬱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

詔折收天下逋租。戶部議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折十石,銀一兩二石。上曰:折收逋賦,本欲蘇民困。金如此其重,將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其金銀每兩各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餘從所議。

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己亥。

戶部尚書夏原吉言,寶鈔提舉司,鈔板歲久篆文銷乏,且皆洪武年號。明年改元永樂,宜並改之。上曰:歲久當易則易,不必改洪武為永樂。蓋朕所遵用,皆太祖成憲,雖永用洪武可也。

十二月……是歲天下……課鈔四百六十一萬六千八百十六錠。

永樂元年(1403)四月丙寅。

以鈔法不通,下令禁金銀交易,犯者準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者同。若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十二月……課鈔五百六十萬六千八十七錠。

永樂二年一月戊午。

詔自今犯交易銀兩之禁者,免死,徙家興州屯戍。

永樂二年三月庚戌。

刑部尚書鄭賜等奏,湖廣江夏縣民,有父死以銀營葬具者。在法,以銀交易,當徙邊。上曰:朝廷始以鈔法不通,皆緣民間銀鈔兼用,而率重銀輕鈔,故禁其交易。今民喪父,自於治葬之急而違法,終非玩法貪利之心。古人哀有喪者,宜矜宥之。

永樂二年七月庚寅。

都察院左都御史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今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季可收鈔五千餘萬錠……大口令月食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半斤,納五百文……從之。

十二月……是歲收鈔五百六十六萬八百一錠。永樂三年十二月……是歲課鈔六百六十萬七百二十錠。

永樂四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七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十二萬錠。

永樂五年。(錄自弘治《大明會典》卷34)

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石三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其有該載不盡之物,俱照彼中時價折收。

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四十九萬五千九百三十一錠。

永樂六年十二月……是歲課鈔六百六十五萬四千一百七十三錠。

永樂七年十二月……是歲課鈔八百九十萬五千五百七十二錠。

永樂八年十二月……是歲鈔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三百七十一錠。

永樂九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七十三萬一千七百十錠。

永樂十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三百二十萬五千二百四十七錠。

永樂十一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八百二十三萬一千一百九十八錠。

永樂十二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九百二十萬八千二百七十七錠。

永樂十三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八百六十九萬二千二百十一錠。

永樂十四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五百七十五萬七千二百四十三錠。

永樂十五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六百八十七萬九千九百四十錠。

永樂十六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六百五萬二千三百四十一錠。

永樂十七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五百九十四萬五千六百一錠。

永樂十八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八百二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二錠。

永樂十九年四月壬寅。

庚子,奉天華蓋謹身三殿成……壬寅,上諭文武諸臣曰……各處鈔造及買辦紙札,暫行停止。

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五百(原文五千一百應是筆誤)八十九萬二千八百八十六錠。

永樂二十年。(錄自弘治《大明會典》,卷34)

令河東山東福建長蘆四運司,並廣東鹽課提舉司鹽課,許軍民人等,於京庫報納舊鈔,填給勘合,赴各運司提舉司,不拘資次支鹽。

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六百四十萬三十錠。

永樂二十一年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五十四錠。

永樂二十二年九月癸酉。

以鈔法不通,定用鈔中鹽則例。初,上諭戶部尚書夏原吉曰:鈔法阻滯,由散出太多。設法廣斂之,民間鈔少,將自通矣。……原吉對曰:斂鈔之易者,莫若許有鈔之家中鹽。上曰:此可一時權宜耳,俟鈔法通即止。然必稍寬則例,而後人皆趨向。

永樂二十二年十月癸卯。

以鈔法不通,命三法司,軍民笞杖者,定等第輸鈔贖,不為常例。

丙午。蠲(永樂二十年以前)逋賦,其二十一年以鈔代之。

十二月……是歲課鈔一千九百二十七萬六千五十四錠。

洪熙元年(1425)一月庚寅。

權增市肆門攤課鈔。先以鈔法不通,民間交易,率用金銀布帛。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會群臣,議革其弊。原吉等奏曰:鈔多則輕,少則重。朝廷斂散適中,則自無弊。今民間鈔不通,緣朝廷散出太多,宜為法斂之。請於市肆各色門攤內,量度輕重,加其課鈔,亦鈔少出,民艱得鈔,自然重矣。上曰:然。所增門攤課程,俟鈔法通,即復舊額,毋為常例。其以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行禁止。

興州屯衛軍士範濟,詣闕言八事。其一,申明楮幣……請重造寶鈔。

近年文武官俸廩祿,以鈔折米。四方米價不同,每石四十貫有之,六十、七十貫有之。

是歲課鈔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八錠。

宣德元年(1426)。(錄自弘治《大明會典》,卷34)。

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不分新舊昏軟悉收。不願納鈔者,聽納本色。又令客商以金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增價值者,皆罰鈔。

宣德元年三月丁巳。

五開衛吏龍淵言,鈔法阻滯,乞禁民間毋以布帛米麥交易,則鈔可通行。上曰:布帛菽麥,民不可一日無者,互相貿易以厚其生,豈可禁絕?俗吏之言可聽乎?

宣德元年七月癸巳。

嚴鈔法之禁。時行在戶部奏:比者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滯不行,請嚴禁約。上命行在都查院揭榜禁之。凡以金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其價值者,皆罰鈔。強奪強買者,治罪。

宣德元年十月乙亥。

戶部言:比者鈔法阻滯,朝廷屢嚴禁約,至今未見流通,概由所出者多,所入者少。請自今凡官員軍民人等赦後倒死虧欠馬駝等俱令納鈔。馬每匹三千貫,駝八千貫,騾二千貫,牛每頭一千貫……鵝八十貫,雞鴨各三十貫。赦後至洪熙元年終各處所欠魚鰾等物,魚鰾每斤二十五貫,魚油十貫,茶五貫,翎毛每百根十貫,牛皮一張三百貫,羊皮以下每一張一百五十貫,蘆柴每束二十五貫。贓罰金銀諸物:金每兩八千貫,銀二千貫,銅錫每斤各二百貫,鐵五十貫,鉛一百貫,紵絲羅每匹各二千五百貫,綾二千貫,紬一千貫,官絹五百貫,小絹二百五十貫,官棉布二百貫,小棉布一百五十貫,小苧布一百貫,福生布洗白夏布各二百貫,高麗布一千貫。其有不盡載者各加時價五倍折鈔,內外商稅門攤等項俱依前例。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一千八百四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二錠。

宣德二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一千六百九十八萬八千六百三十八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二十一萬八千四百三錠。

宣德三年六月己丑。

停造新鈔。時上以鈔法不通,謂夏原吉等曰:國家造鈔,本以便民交易,何分新舊?朕聞前者民間用鈔,不問殘缺,惟字貫稍可辨者,皆通行無滯。自戶部榜出,示以鈔樣,務要明白完全,小民無知,緣此便生好惡,至今為梗。今即停造新鈔,在庫者亦勿支,揀舊鈔堪用者備賞賚,不堪者銷燬,庶幾鈔法可通。於是造鈔工匠皆令休息,郡縣該辦桑穰,悉停止。

宣德三年十一月乙丑。

行在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奏:近江西鄱陽縣董復安建言,鈔法阻滯,請禁使銀,不拘舊例。凡交易一錢者,買者賣者,皆罰鈔一千貫,一兩罰鈔一萬貫。又言官吏人等貪贓者,原其害民之情……若受鈔,則仍追鈔。受貨物者,估其直,皆十倍罰鈔。受銀者,每兩罰鈔一萬貫,仍追免罪鈔……從之。

十二月……雜課鈔一千九百十七萬三千九百五十三錠。

宣德四年一月乙丑。

增北京順天府南京應天府,並直隸蘇州等府州縣鎮市,諸色店肆門攤課鈔。時行在戶部以鈔法不通,請於三十三府州縣,商賈所集之處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十倍。上以為太重,令增五倍,俟鈔法通復舊。

宣德四年六月庚子。

行在戶部奏:比年巨室豪民,並權貴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銀,以致鈔不通行。

宣德四年六月壬寅。

定塌坊等項納鈔例。初,以鈔法不行,令行在戶部議。至是掌部事太子太師郭資等,條列具奏,榜示中外……上從其議。

宣德四年七月乙卯。

監察御史羅亨信言:臣監收在京官員軍民鋪店課程及塌坊……其在外州郡城市,多有豪猾軍民,居貨在家,一如塌坊……命行在戶部採其可行者行之,務適中道。

宣德四年九月壬子。

戶部議奏絹一匹準糧一石二斗,綿布一匹準一石,苧布一匹準七鬥,絲一斤準一石,鈔五十貫準一石,綿花絨一斤準二斗,鈔五貫準草一束。從之。

十二月……是年雜課鈔三千二百七十八萬六千六百十九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五百八十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二錠。

宣德五年六月壬午。

行在戶部奏:本庫現貯商稅一千三十萬九千四百餘貫,欲以准折官吏旗軍俸鈔,未經揀選,難以支給。請令將有字貫成片者折俸,不堪用者,收貯聽候。從之。命各處凡急缺鈔用者,俱循是例。其有御史等官,收鈔之處,就令揀選不堪者,毀之。

己丑。福建長汀縣教諭陳敬宗言:伏聞戶部頒降榜文,不許阻滯鈔法,至今鈔未通行。臣切思,米布諸物,俱產民間,而福建諸郡戶口鹽鈔,折收布米,鈔皆不用。

宣德五年十月己巳。

行在戶部奏:物重鈔輕,阻滯不行,因鈔收歸京師……請今後附近京師,收歸內府,餘留所在官司,折俸買辦物料。……上皆從之。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四千四百七十四萬七十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九百五萬七千二十二錠。

宣德六年二月庚申。

巡撫侍郎趙新言五事:一,近因鈔法,江西各府縣,計口徵納鹽鈔……無鈔納者,有將男典僱易鈔者……上令食鹽鈔即為除豁。

辛酉。臨清等處舍店課鈔……貧民無鈔,有鬻子女產業輸官者……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四千三十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五錠,鹽課折色鈔二千四百五十三萬三千一百七錠。

宣德七年一月癸未。

思南府奏:以鈔法不通,市鎮店鋪亦如例徵鈔……辦鈔輸官,吏民艱難……上命行在戶部俱免。

宣德七年五月己未。

貴州思南知府張謹奏:本府稅課司年辦課鈔一萬二千六百餘貫……鈔法不通,夷民鬻子女不能辦,追責急則逃竄……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三千六百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七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十一萬四千四百七十錠。

宣德八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三千六百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七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七百六十七錠。

宣德九年十二月癸亥。

巡撫侍郎趙新奏:瑞州等府高安等縣徵鹽鈔……市井之民或遠鄉貧民,無從得鈔……賤賣物產,以輸官府……上謂戶部尚書吳中胡曰:……停止,毋為苛擾。

是歲雜課鈔三千五百二十八萬六千九百九十三錠,鹽課折色鈔一千六百五十萬九千一百三十四錠。

宣德十年十二月戊午。

廣西梧州府知府李本奏:律載寶鈔與銅錢相兼行使。今廣西廣東交易用銅錢,即問違禁,民多不便。乞照律條,聽其相兼行使。從之。

是歲雜課鈔九百五十三萬八千二百九十九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五十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八錠。

正統元年(1436)三月戊子。

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言四事。一,寶鈔本與銅錢相兼行使,洪武間銀一兩當鈔三、五貫,今銀一兩當鈔千餘貫,鈔法之壞,莫甚於此。宜量出官銀,差官於南北二京,各司府州,人煙輳集處,照彼時直倒換,年終解京。俟舊鈔少然後出新鈔,換銀解京。……奏下,行在戶部言:……待一二年後議行。從之。

正統元年閏六月戊寅。

司鑰庫左副使龔政奏:比因減省買辦,支鈔數少,月進數多,缺庫收貯,欲將官員折俸,全數支鈔。事下,行在戶部覆奏:若此則支出鈔多,鈔法愈滯。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五十三萬八千二百九十九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五十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八錠。

正統二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八百八十六萬三百六十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三百五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一錠。

正統三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一千三十一萬五千五百十二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四十六萬七百二十三錠。

正統四年四月己丑。

近制,在外諸司,歲收鈔貫,悉送南北京內府庫上納。今諸處官吏俸給,缺鈔支用。請以沿河船料,及兩京各司鈔,送納內府庫,其在外諸司所收者,悉聽本處支用,歲終以所剩餘,上納京庫。從之。

正統四年七月甲戌。

廣西布政司奏:本處官吏俸給,旗軍月糧,並祭祀等項,該用鈔多,庫內收積數少,支給不敷。事下,行在戶部覆奏:……定撥湖廣七十萬,廣東三十萬,令廣西布政司運回支用。

正統四年十月庚子。

罷龍江大勝等處收鈔官,從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議。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二十七萬七千五百九十九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三十五萬二百三十一錠。

正統五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八百八十四萬六千三百九十一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九百十一萬二百七十三錠。

正統六年八月丁丑。

罷南京上新河船料鈔,原差官取回。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三十四萬七千八百三十一錠,鹽課折色鈔一千四百七萬五千五百十錠。

正統七年六月辛卯。

山東濟南府奏,所屬州縣倉糧多鈔少,每遇起運遼東軍營,鈔無從出辦……今年存留糧米,乞令每一石,折鈔一百貫,貯倉備用。從之。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十八萬五百十三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三千九百九十七錠。

正統八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二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錠。(鹽課折色鈔,缺)。

正統九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六十九萬三千七百六十二錠,鹽課折色鈔二千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五百四十七錠。

正統十年一月乙未。

巡撫河南山西左少卿于謙奏:近者巡按監察御史吉慶奏,山西布政司豐贍庫所貯鈔貫,朽爛不堪用者五十九萬三千錠有奇,請置經收官吏人等於法。臣以為,所貯鈔錠,自洪武年間積聚到今,以致毀壞,經收官吏亦多亡故。惟近時布政使馬璘等,失於點視,當論以法。上曰:……姑宥之。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三十九萬六千九百四十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九百六十三萬三千七百六十六錠。

正統十一年一月辛巳。

戶部奏:先因兩京庫鈔支用不敷,奏將去年河南等布政司,直隸常州等府夏稅小麥,除存留備用,及運納各倉外,每一石折收鈔一百貫,起解京庫。即今鈔法流通,原來銀一錢賣鈔至一百貫,今止賣四、五十貫。乞將今年各處夏稅小麥,該折徵銀兩鈔貫者,每一石徵八十貫,庶不累及民難。從之。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四十四萬五千六百六十七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九百二十二萬九千六百六十二錠。

正統十二年三月乙酉。

南京山東道監察御史聞人韻奏:……今聞中外,鈔不分昏爛,但有字可驗者,一律行使……小車小舡……復徵其鈔,請暫停止。命戶部議行。

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五百六十九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九百三十六萬一千三百四十四錠。

正統十三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三十九萬六千九百四十一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九百一萬七千五百九十九錠。

正統十四年十二月……是歲雜課鈔九百四十萬二千四百九十三錠,鹽課折色鈔一千九百三十三萬六千六百一錠。

①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858年初版),頁431和634。

②《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③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858年初版),頁634。

④安徽省博物館,《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頁1-16。

⑤和田清,《明使食貨志譯註》,東京,東洋文庫刊,頁607-607,注640與注641。

⑥《大明會典》,李東陽等修,弘治十五年完成,正德四年刊行(因此有時候名為正德《大明會典》),東京:汲古書院,1969;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萬曆十五年,臺北:東南書報社,1965。

⑦《明清社會經濟資料叢編》,頁16-37,237-238,297-321,506;楊國楨等編,《閩南契約文書綜錄》,廈門:廈門大學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編輯部,1990,頁30。

⑧《明史》,中華書局新點本,臺北:鼎文出版社,1969,頁1965。中國貨幣史的權威學者彭信威即持此看法,大概是根據這一段文字,參看他的《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頁634。日本學者和田清指出《明史食貨志》的記載很混亂,認為正統年間只有以銀當鈔,沒有以米、錢當鈔。參看《明史食貨志譯註》,頁720-721,注97。

⑨該年印造6,946,599錠,參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674,注2。

⑩Mark Blaug,Economic Theory in Retrospec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645-648.

(11)關於宋、金的紙幣準備金方面,參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432、437、560-561。又可參看:劉森,《宋金紙幣史》(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頁17、82-89、241-254。

(12)底下的論述主要是根據我與陳昭楠、陳思寬共同發表的一篇文章:Chau-nan Chen,Pin-Tsun Chang and Shikuan Chen,"The Sung and Ming Paper Monies:Currency Competition and Currency Bubbles," Journal of Macroeconomics,17.2(1995),pp.273-288.

(13)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669。

(14)關於清時代銀銅雙元幣制的經濟意涵,陳昭南的兩篇文章作了深度的探討:Chau-nan Chen,"Flexible Bimettalic Exchange Rates in China,1650-1850," 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7.3(1975),pp.359-376; "Bimetallism:Theory and Controversy in Perspective,"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4.1(1972),pp.89-112.

(15)John Hicks,A 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9-41.

(16)1981年初傅衣凌先生訪問Princeton University一個月,在他給的一場演講中我首次聆聽到這個看法。與傅先生的短暫接觸讓我獲益良多,至今感念。

原文出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15年第20153期 第28-40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