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取消出口退免稅零申報後的處理


生產企業取消出口退免稅零申報後的處理

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這就意味著生產企業每月出口必須要在出口月份次月申報期內進行免抵退申報。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也就是說出口企業必須在退稅單證齊、電子信息齊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退(免)稅申報,也就造成了出口企業即使沒有可以申報退稅的出口業務時也要進行免抵退稅的零申報。此時,由於沒有數據可以填寫在免抵退稅申報表中,所以事實上造成免抵退稅的零申報只是填寫了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實踐中如果生產企業在某些月份不向審核系統申報增值稅數據的話,就會造成審核系統在接收審核以後月份的退稅時出現增值稅不符,造成以後月份無法正確進行退稅審核。因此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免抵退稅的零申報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16號公告規定生產企業不再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並且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不再要求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連續申報,這是不是意味著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數據已經無關緊要了呢?接下去生產企業應如何進行免抵退稅申報呢?

首先,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之後,並非《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數據都不需要了,我們需要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填寫申報退稅所需要的三個重要數值,分別為:“納稅表出口銷售累加”、“納稅表不得抵扣累加”、“期末留抵稅額”。

其次,以後生產企業如果某個月份沒有信息齊全的出口業務時,不再進行“零申報”,只需要在信息收齊的月份做退(免)稅申報即可,跟當前外貿企業的申報操作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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