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有中國籍,有2種途徑6種情況

具有(取得)中國國籍,有兩種途徑(辦法):

一、因出生而自動具有中國國籍。在我國,在出生國籍確定方面,採取的以血統(父母雙系)主義為主和以出生地主義為輔的混合確定原則。根據我國《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因出生而具有中國國籍的辦法是:(1)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即具有中國國籍;(2)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也具有中國國籍;但是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這是因為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3)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也具有中國國籍。

二、經申請被批准而加入中國國籍。中國國籍的取得除出生自動取得外,還可以通過經申請批准加入從而取得。對此,我國《國籍法》第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並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1)中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3)有其它正當理由,例如婚姻、收養、繼承等。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取得中國國籍的,就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了。

另外,曾經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還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同樣,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也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受理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使領館。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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