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个体工商户请查收!这些企业将降税或免税...


潍坊个体工商户请查收!这些企业将降税或免税...


广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广大个体工商户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暂停营业,为全社会防疫工作作出了贡献。当前,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助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国务院组织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也下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旨在帮助个体工商户安全平稳的渡过疫情寒冬。

为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近期一些含金量较高的政策,提醒您予以关注,并希望能助推你们尽快复工复产。

一、帮助解决用工难题和物流需求

个体工商户用工返工,可以积极联系中介机构等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由当地给予一定补贴。复工人员实行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为保障物资运输,各地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

我省金融机构将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增加不少于3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三、实行创业资金扶持

有条件的地区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四、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3、4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5、6月份房租。

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五、实行减税降费政策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税务等主管部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人社、财政等主管部门。

七、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发改、住建、电力等主管部门。

八、加大对个体户的支付支持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九、强化登记许可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证照免费寄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

十、对个体经营者实行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登记主管部门。

十一、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

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十二、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

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政策信息发布和问题诉求反映平台”,24小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复工复产难题可以及时联系工商联、协会、商会等社团共同帮扶化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