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產規模礦山儲量規模是一回事嗎?礦業律師詳解礦山生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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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生產規模,主要是指礦山的產品設計能力,即礦山每年採出的礦石總量或日處理礦石量。

一、礦山生產規模和儲量規模的區別

在我們界定一座礦山是大型礦山還是中小型礦山時,有的時候會發生爭議。比如一座銅礦,資源量60萬噸金屬銅,生產規模是50萬噸/年。有人說這是一座大型礦,有人說沒有達到大型,是中型礦山。其實雙方說的都有道理,因為從礦山儲量規模來說,資源量超過50萬噸的銅礦屬於大型礦山;而從生產規模來說,礦石處理量在30-100萬噸/年的銅礦只是中型礦山。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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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平時評價一座礦山規模時,要注意區分是以礦山生產規模為標準還是以儲量規模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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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要對二者進行區分呢?這是因為二者的應用場景不同。比如在確定採礦權的頒證權限時,油頁岩、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大型(含)以上的開採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頒發採礦許可證。這裡的規模就是儲量規模。而在製作安評、環評的報批材料時,通常是用生產規模。

二、生產規模變更是否要經批准

生產規模是採礦許可證上的一項登記事項。在環評批覆和安全設施設計批覆中,也會載明生產規模。那麼礦山的生產規模發生變化,是否需要履行審批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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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資源部門監管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變更礦區範圍、主要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轉讓採礦權的,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程序。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層面,並未規定生產規模發生變化需要做變更。但是《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現已失效)規定,變更生產規模需要申請變更登記。

由於該項要求沒有上位法支撐,所以國土資源部於2017年3月14日發文修改了這一項規定,取消生產規模變更審批。

至此,礦山生產規模變更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列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內容。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單獨申請礦山生產規模變更事項,礦山企業如果變更生產規模,需要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礦種等審批事項時一併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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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樹人礦業律師瞭解,在申請生產規模變更時,需要提交變更後規模的環評批覆或者項目核准文件。

此外,如果生產規模變更,需要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對開發利用方案組織進行評審。

(二)安全審批

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的規模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進行報批。因此,如果生產規模發生重大變更,應當向安監部門履行報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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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保審批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如果礦山建設規模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因此,生產規模發生重大變更,需要重新履行環評審批程序。


三、擅自擴大生產規模的風險

既然自然資源主管不再將擴大生產規模列為審批事項,那麼是否意味著礦業企業可以隨意擴大生產規模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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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文提及,安全、環保的相關規定中都明確,規模發生重大變化要履行報批程序,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報批,將面臨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建設、罰款,甚至被要求恢復原狀的風險。

第二,根據《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開採不得隨意變動,如果造成資源破壞的,可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甚至停產整頓或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三,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2017年國家改變了以往只針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價款的規定,所有礦山均有償處置,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因此,如果擅自擴大生產規模,超出了已經有償處置部分資源的出讓收益,還需要進行補繳。

第四,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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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樹人礦業律師提示礦業企業,如需變更礦山生產規模要提前做好籌劃,履行相關報批手續,以保證企業生產活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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