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

富川瑶族自治县粤桂

扶贫协作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77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富川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工作,助力富川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安排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我县新设立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项目,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l%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社会资金建设标准厂房,控制单层,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两层。二层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助,三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四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350元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属于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购买的,给予企业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应约定已获得购买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根据实际,可给予交通、装修等的支持外,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按8元/平方米/月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给予减半补助。

园区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不实行奖补,其余参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77号)执行。

第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在我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县级分支机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40万元。

第六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我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我县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县设立企业,销售我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功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我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品牌创优奖励。在我县设立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旅游投资奖励。在我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资源开发(含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公务人员除外,引进区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广东企业与我县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指与龙头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龙头、骨干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向无关联的本地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我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性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报自治区统筹推进。

第十四条 人才待遇。对我县新引进的广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富川瑶族自治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广东籍游客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广东居民到我县景区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受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原则上所有国有独资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按照挂牌价5折优惠(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下同),国有参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按照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惠。非A级旅游景区可自行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具体景区优惠政策每年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外公布(2018年优惠政策在本文印发后1个月内公布),并报送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照上级财政承担50%、本县财政承担50%的比例分担。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等渠道负责筹措落实。此前县内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奖补项目按现行的普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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