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保溫杯正常售價1000元(進價600元),為了節日促銷,買一個1000元的保溫杯送一個100元(進價60元)的玻璃杯。
注意1:
開票的時候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注意2:
對於買一贈一的,在確認收入的時候,應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
賬務處理:
銷售收入的分錄:
借:銀行存款 1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保溫杯 909.09
—玻璃杯 90.9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結轉成本的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660
貸:庫存商品—保溫杯 600
庫存商品—玻璃杯 60
參考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4、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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