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的處理建議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來,中國採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疫情及防疫措施已對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尤其對民商事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

本文主要解決一下內容:

1、面對疫情,是否應對合同進行檢視以評估風險?

2、是否應該與合作方先行協商?

3、是否應採取降低損失的措施?

4、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5、密切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便利消減法律風險。

6、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並作出約定。


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的處理建議


一、面對疫情,是否應對合同進行檢視以評估風險?

是。

合同、法律是處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務和糾紛的基本依據,儘快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範,有助於及早判斷自身享有的權利和麵臨的法律風險,有利於及早確定應對疫情影響的方案措施,從而贏得主動。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定義、法律後果、責任分擔等作出約定,一般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約定。

實操建議:

1. 整理製作企業合同臺帳或列表;

2. 剔除已履行完畢、已經終止的合同;

3. 如果合同數量較多,可按照合同的重要程度、緊迫性排序進行評估及處理。合同重要程度可按金額大小排序,緊迫性可按履行期限的由近至遠排序。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適用法律規定,需特別提醒的是:

1.海商法、旅遊法、郵政法等對特定合同的不可抗力問題做了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2.涉外合同可能適用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或者其他法域的法律,應當注意研判確定準據法及其內容。

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的處理建議


二、是否應該與合作方先行協商?

是。

受到疫情影響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將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難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防範自身對損失擴大的賠償責任。

如欲通過不可抗力制度尋求救濟,應當及時向對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明。如欲通過情勢變更制度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重新協商請求,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對於非受疫情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與對方溝通了解合同履行情況,以便儘早採取應對措施。


三、是否應採取降低損失的措施?

是。

根據《合同法》,在違約方違約後,守約方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即使在對方違約存在不可抗力事由情形時,守約方也應該採取合理措施以降低損失

四、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固定和收集如下證據:

1. 疫情、防控措施的證據;

2.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合同履行不能的證據;

3.雙方聯繫溝通的證據;

4.損失證據。

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的處理建議


五. 密切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便利消減法律風險。

前已述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已出臺多項政策措施,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政策支持,當事人應當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減違約風險。可以預見,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相關機構後續還可能出臺措施,值得密切關注。


六. 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並作出約定。

疫情爆發後擬簽訂合同的,應當結合行業、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實際情況,充分評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確將新冠肺炎等傳染病疫情約定為不可抗力,對受疫情影響的合同履行及其責任分配做出明確約定等。

眾志成城,必能共克時艱。新冠肺炎疫情終將過去,但其法律影響已經並將逐步顯現。希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餘,及早謀劃、妥善應對,爭取將疫情造成的風險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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