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實施細則
(2020年3月7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批准2020年3月13日中共吉林省委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做好新時代黨的政法工作,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領導政法單位依法履行專政職能、管理職能、服務職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
政法單位是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主要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學會等單位。
第四條全省政法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決捍衛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支持政法單位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政法隊伍全面正確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使命。
第五條全省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推進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設,推動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深化智能化建設,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履行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主要職責,為吉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創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優質的服務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條全省政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四)堅持服務和保障大局,為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社會長期穩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六)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準確行使人民民主專政職能。
(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八)堅持改革創新,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九)政法單位依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使權力。
(十)堅持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建設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代政法隊伍。
第二章 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政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堅決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對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一)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項。
(二)統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健全完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機制,加強社會穩定形勢分析研判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三)建立健全地方黨委統一領導、多部門參與的省、市、縣三級平安建設工作機制,統籌政法單位和相關部門資源力量,推進本地區平安建設工作。
(四)統籌平安建設、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實行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同獎懲。
(五)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營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為吉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服務保障。
(六)組織實施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領域改革方案,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七)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民主協商、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八)完善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九)加強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法單位主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政法隊伍建設工作格局。
(十)改善執法司法條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滿足政法工作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十一)推動完善和落實保障政法幹警依法履職、開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工資待遇制度,落實撫卹優待政策。
(十二)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第九條嚴格執行地方各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易地交流任職制度,對政法單位重要副職以及在執法司法關鍵崗位、人財物重點崗位的幹部實行有計劃輪崗交流。完善政法幹部培養鍛鍊規劃,搭建政法領導幹部交流任職平臺,推動政法領導幹部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交流任職。
第十條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統一管理後,同級黨委及其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思想、政治領導關係不變。
第三章 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設置政法委員會。黨委政法委員會由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組成,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副書記,委員由同級政法單位、武警部隊及軍(分)區(武裝部)相關負責同志兼任。
第十二條黨委政法委員會在黨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應當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帶頭依法依規辦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輪訓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地方之間重大事項,統一政法單位思想和行動。
(三)組織開展政法領域重大實踐和理論問題調查研究,研究擬訂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黨委決策和統籌推進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導政法單位持續深化改革,組織研究改革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五)瞭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會穩定形勢、政法工作情況動態,落實平安建設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預防、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和風險,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協調指導政法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六)加強對政法工作督查,統籌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安全穩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工作。
(七)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調查分析執法司法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針對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密切配合,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八)發揮瞭解政法幹部的優勢,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配合做好政法單位領導幹部考察、管理等工作,派員參加黨委組織部門對同級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並對考核等次評定提出意見建議;協助黨委組織部門有計劃地培養優秀政法年輕幹部。
(九)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對政法單位人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及時妥善辦理紀檢監察機關委託辦理、協助調查事項,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協助審查調查等機制。
(十)落實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依法治省領導機構的決策部署,支持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政法單位加強國家政治安全問題的戰略研究和法治吉林建設問題研究,提出建議和工作意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維護政治安全工作和執法司法相關工作。
(十一)掌握政法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敏感案(事)件的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和宣傳報道等相關工作。
(十二)加強對同級法學會的領導和管理,推進和支持法學會參與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法治領域的工作。
(十三)完成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支持、督促政法單位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在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和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鄉鎮(街道)政法委員由縣(市、區)黨委管理,任免前徵求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意見,任職期間享受政法委機關工作津貼。
政法委員負責指導、統籌、協調鄉鎮(街道)政法工作,支持政法單位及其派出機構開展工作,推動和加強所在鄉鎮(街道)平安建設、法治建設、政法隊伍建設等工作,協助鄉鎮(街道)黨組織做好基層社會治理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臺,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鄉鎮(街道)政法委員負責工作統籌、政策指導。要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建設國家標準,加強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建設,健全完善社會治理首問負責、協作配合、工作例會、情況報告、應急聯動、考核評價等工作制度。
第四章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領導
第十六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法工作的領導,貫徹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發揮好領導作用。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維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二)遵守和實施憲法法律,帶頭依法履職,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三)研究影響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處理的原則、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動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執法司法政策,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六)完成上級黨組(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七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在執法辦案中發揮領導作用制度、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制度,增強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政治領導和依法履職本領,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第五章 請示報告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按照黨中央和省委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彙報重要工作,一般應當同時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十九條省委政法委員會、省直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省委請示以下事項:
(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關係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決定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
(四)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五)政法工作改革方案、重要立法建議。
(六)擬出臺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七)政法工作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局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
(八)擬以省委名義舉辦會議或者印發文件。(九)擬集中開展的重大專項執法司法活動。(十)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省委政法委員會、省直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省委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中央和省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項貫徹落實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二)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三)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涉港澳臺、涉軍案(事)件處理情況。
(四)加強全省或本系統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
(五)本單位本系統重要幹部人事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情況。
(六)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
(七)政法領域重要改革、重大專項工作落實推進情況。
(八)省委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政法工作總體情況、省委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統一報告省委,省直政法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直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市(州)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請示如下重要事項:
(一)涉及全省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請省委政法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有關地方、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反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需要省委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要事項。
(三)有關政法領域改革方案、措施。
(四)出臺執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體制和政策調整的立法建議。
(五)省委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省委政法委員會統籌研究把握政策、原則的重要事項。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等重要事項的相關政策措施問題。
(七)擬以省委政法委員會名義舉辦會議或者印發文件,擬召開的系統性重要會議,上級機關在我省召開的重要會議、舉辦的重大活動。
(八)省直政法各單位黨組(黨委)擬向上級黨組織推薦的領導幹部人選、擬樹立的重大先進典型。
(九)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請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省直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市(州)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報告如下重要事項:
(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關於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情況。
(三)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及省委政法委員會工作部署、指示和決定情況。
(四)重大工作部署及推進情況,年度工作計劃及半年、年度工作總結。
(五)政法領域改革部署及推進情況。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項處理情況,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和重大突發、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事)件處理情況,重要政法輿情處理情況。
(七)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
(八)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政法幹警重大違紀違法情況。
(九)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出臺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十)其他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員會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市(州)、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全面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市(州)、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確定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或政法委員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範圍、內容和程序等。
第六章 決策和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健全完善政法工作決策機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決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對於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全省各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提出請示報告的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策單位審批,但在批准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政法工作總體部署,至少聽取一次政法工作全面報告,及時聽取重要工作、重要事項專題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在本地區帶頭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並指導、督促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做好相關工作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八條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項。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政法委員會書記召集和主持,時間和議題由政法委員會書記確定,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黨委政法委員會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同級黨委、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併發揮統籌協調職能作用,協助黨委指導、督促有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堅決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推動工作落實。
第三十條各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召開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成員對黨組(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制定政法幹警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明確各類辦案組織、辦案人員職責權限,健全類案指引、案件質量評估、司法業績考核、錯案責任倒查等制度機制,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完善程序化、平臺化、公開化管理監督方式。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範圍,編制執法司法信息公開目錄,完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依法有序推進審判執行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司法行政公開、獄(所)務公開,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監督和約束環境下推進。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政法工作全面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一)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情況的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二)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機制,派員參加黨委巡視巡察機構對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巡視巡察,全面推進政法工作特別是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三)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向批准其成立的黨委全面述職制度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反饋機制,確保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加強對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其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一)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等,定期檢查和考評考核黨委政法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建立健全聽取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述職制度,加強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班子及其成員履職情況考評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級黨委常委會領導開展工作情況時,注重瞭解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
第三十四條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述職制度,全面瞭解、掌握委員履職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意見。黨委政法委員會委員述職每年度進行一次,由黨委政法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黨委政法委員會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及時掌握政法單位年度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總體情況,及時指出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六條黨委政法委員會在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執法司法規範化檢查中,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幹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執法司法制度建設,保證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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