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湖南出臺13條意見規範行政案件執行

本報長沙3月17日電 (記者 陶 琛)今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範集中管轄改革後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執行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意見》共13條,明確了不同案件的執行管轄法院,規定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不實行集中管轄,由提出執行申請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駁回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保留效力,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等。

涉及徵收拆遷的強制執行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意見》,如果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提級執行,也可以決定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或指令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意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轄法院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受理執行案件的集中管轄法院可以將凍結、查封、扣押、劃撥等事項委託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受託法院應當執行,並將執行結果函告委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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