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能存在效力待定或者可撤銷的情況,只要符合法定的可撤銷要件,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就可以撤銷,那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一、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三、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後,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後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五) 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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