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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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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