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堵点难点问题 破解民企发展瓶颈

齐齐哈尔新闻网3月19日讯(邹博宁)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着力破解长期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难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意见》以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基础,针对各方面问题逐一提出破解措施。

1.解决市场准入受限、履约难等问题

破解市场准入受限问题。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下的准入准营改革。列明“准入即准营事项”清单,实现办照即可经营;确定“承诺即准营事项”清单 ,实行告知承诺即可经营;理清“许可即准营事项”清单,实施帮办许可即可经营。取消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每年由企业作出满意度评价。

破解政府履约难问题。着力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制定政府和国企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还款计划,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作为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简化注销手续,积极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一般税务注销实施“承诺制”容缺办理程序,实现即时办结。对破产退出的创业型企业,给予创业者二年以内的生活补助。

2.解决民营企业市场拓展和经营成本问题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积极引导企业对接市场、找订单,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的境内外重大展会,由同级政府对企业参展发生的展区场地租赁费给予补贴。政府根据区域需求、资源优势进行本地市场分析,及时更新招商目录并举办各种发布会,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减免,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落实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对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部分地方税种,施行减半征收,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降税率”“加计抵”“退留抵”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列入市委市政府支持的工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按照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进入我市各工业园区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赁补贴、无偿使用等多种形式的支持。鼓励企业建设专业写字楼、集中办公区、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设施,各县(市)区对入驻企业每年提供租金总额10%的现金补贴,最高50万元。

降低要素成本。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企业降低综合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引导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支持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争取及建设,力争形成电价优势。(市发改委负责)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进民营企业产成品、原材料等铁路运输以价促量、量价互保。

3.解决民营企业招留人才和创新发展问题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支持企业引进外埠专家或专家团队来齐建立工作站或人才驿站,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后补助,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提供人才公寓。对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引进的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根据贡献大小,其薪酬由各县(市)区最高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

提高企业人才待遇。对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市共给予45万元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对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 6 万元生活补贴。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鼓励企业入规、入限。对于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基础上,所在县区财政一次性奖励核心团队 10 万元。对于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核心团队 5 万元。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倾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困难。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提高企业首贷获得率。开展“首贷培植”行动,建立民营企业首贷白名单制度,筛选确定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且财务规范、无不良征信的企业作为培植对象,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等综合培植方案,享受政府、银行、保险、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台的贷款支持政策。

缓解企业续贷难题。一是提高贷款周转金使用效率。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完善合作周转模式,单笔转贷额度最高5000万元,转贷费用每天按照转贷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二是合理提高银行无还本续贷业务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三是坚决防止银行抽贷、断贷、压贷。(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

支持企业新增贷款。一是强化对银行机构“两增”目标考核,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二是实施“政银保”合作,构建“政府+银行+保险”金融合作模式。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对于订单好、生产要素增长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在其贷款缺少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时,由政府成立的担保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开发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纳税信用+”信贷业务。三是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政银保”“政银税”以及知识产权贷款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四是大力推动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联盟组建,鼓励银行对联盟内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服务。

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是普及资本思维。通过举办资本市场知识专题培训,提升企业法人的资本思维和直接融资意识。二是支持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三是推动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补贴。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 (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各县(市)及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市财政负责其余6个区辖内企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

5.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落实平等保护原则。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对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实行无差别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选择性司法。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财产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兴业的信心和决心。

建立负面信息澄清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恶意举报,实行快查、快结、快澄,严查各类诬告、诽谤、造谣等行为,经企业家本人同意,查处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创新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强化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6.强化民营企业服务保障

建立分类服务机制。分别建立大中型企业服务机制和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对大中型企业给予包保和市场拓展服务,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对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扶持,在生产要素、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倾力支持。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100名民营企业家,赴国内发达地区著名高校和企业开展多专题、多形式培训考察,培训考察费用及食宿费用全额补助。举办企业发展讲坛,每月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到我市进行专题培训和现场指导,全方位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建立民营企业排名制,每年发布名单,推出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加强对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营造“比学赶超”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社会氛围。

实施民营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每年遴选100户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由市直涉企部门进行重点帮扶,在县区建立相应的梯度培育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在项目申报、要素保障、融资担保、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一对一服务。

解决“清而不亲”问题。加大政府与企业联系的力度。建立市级领导及各县(市)区领导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制定具体联系服务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公职人员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推动企业发展外出考察调研活动,可以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调研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进一步密切政商关系。

建立破解民营企业问题的工作机制。设立民营企业投诉平台,受理企业在金融人力资源、运行保障、建设审批、权益保障以及历史遗留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建立工作机制,着力超常规地、敢于担当地进行破解,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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