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證券公司設另類子公司原則上不超1家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於3月17日向各券商下發了關於就《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修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修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截至2019年底,另類投資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屬機構,層級進一步簡化,架構進一步規範,業務進一步迴歸,合規風控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證券公司通過進一步加強另類投資和私募基金業務,進而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的願望日益迫切。

根據意見稿,證券公司應當將另類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納入公司統一體系,每家證券公司設立的另類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一家;另類子公司應當主要投資於母公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以外的投資標的,也可以在有效防範利益衝突的基礎上投資於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股票及協會認可並報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標的;另類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和貸款,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不得通過參與信託貸款、委託貸款、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夾層投資等業務對外進行融資;另類子公司不得負債經營,但因衍生品交易而產生的負債及其他經協會認可並報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的情形除外。

對於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將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納入公司統一體系,每家證券公司設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據業務開展需要,可以下設子公司(簡稱“二級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應當持有該二級管理子公司35%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且擁有管理控制權;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下設除二級管理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二級管理子公司不得下設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級管理子公司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無關的業務,二級管理子公司不得管理與其設立目的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級管理子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的,對單隻基金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只基金總額的20%。

中证协:证券公司设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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