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男子強姦女兒,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十年。

【日本男子強姦女兒,法院稱“她本可拒絕”判無罪,二審改判10年】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週四判決一名於2017年強姦19歲女兒的50歲男子10年有期徒刑,推翻了去年3月下級法院做出的“無罪釋放”裁決。

2017年8月,該男子在其辦公地點強姦女兒,9月,又在一家旅館再次實施強姦。據調查,該男子性侵女兒已經多年。

去年3月,名古屋地方法院裁決,男子確實違背女兒的意願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但女兒並非完全不能抗拒父親的侵犯,在性暴力發生之際存在一定程度的合意,因此判定父親無罪。這一裁決在日本國內引發軒然大波。

受害人在週四的裁決後發佈聲明稱:“我因為被自己的父親傷害而感到極度沮喪,現在終於鬆了一口氣。”日本男子強姦女兒,法院稱“她本可拒絕”判無罪,二審改判10年。

日本男子強姦女兒,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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